城市更新職責
㈠ 城市更新局是做什麼的
城市更新局是做什麼的新組建的南崗區城市更新局舉行揭牌儀式。至此,南崗區黨政機構改革部門組建工作全部完成。改革後,南崗區共設置35個機構,其中有31個機構是按照省、市委「規定動作」設置的,而城市更新局等4個機構則是區域因地制宜設置的。
記者了解到,為合理利用城市中心城區土地資源,在有限的拓展空間內打造城區發展新動能,南崗區將深圳經驗與南崗區實際區情相結合,將區城鄉建設局等相關機構的棚戶區改造和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房屋徵收等行政職責進行整合,新組建了區城市更新局,負責統籌全區更新改造工作,以加強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存量土地整合,運用棚戶區改造等優惠政策加快城市更新,做好房屋徵收等相關工作。
在此次機構改革中,南崗區突出區域特色,除新組建城市更新局外,充分發揮兩個交通樞紐中心的區位優勢和高度富集的科教資源稟賦,還因地制宜地組建了區工業信息科技局、區交通運輸和站前管理局以及區園林管理局,使相關部門職能更優化、權責更協同、監督監管更加有力、運行更加高效。
㈡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七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由市、區政府統籌推進。
市城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全市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類項目。
第十八條 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訂本區綜合整治類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由市城管部門統籌平衡並按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計劃。
綜合整治類項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工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立項,該部分費用按照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在綜合整治類項目納入計劃並經批准立項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單位依照項目審批文件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徵求市規劃國土、產業、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城管、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市、區政府財政投資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經費。
第二十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對綜合整治規劃進行審批,並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城管部門。
綜合整治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築面積。確需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築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須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並取得許可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二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項目的計劃制定、立項管理、方案審批、資金安排等具體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㈢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准、技術規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短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劃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采礦糾紛。
(六)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劃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采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