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傳喚證
Ⅰ 關於治安案件的異地傳喚
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了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Ⅱ 派出所傳喚證問題
1,派出所發傳喚證給你,肯定是為了向你了解有關某一個案件方面的情況,假如回你不去,公安機關可以答拘傳你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2,派出所發了傳喚證後又想要回去,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發傳喚證程序不合法,比如公章沒蓋;二是傳喚證發錯對象了。
3,帶傳喚證去派出所是合理的,但要回傳喚證又不給個明確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如有幫助請採納!!
Ⅲ 治安案件,收到派出所傳喚證,可以帶律師一起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專人或者其他組織屬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律師接受委託代理治安案件。但根據第六項的規定,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個人認為律師可以接受此類業務!
Ⅳ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對直接發送傳喚證給家屬單位的違法沒有適用法律啊
適用強制傳喚的情況: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內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容強制傳喚。應注意這里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並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要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在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是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如因親屬病危或處理緊急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逃避傳喚的,則不得適用強制傳喚措施;二是必須事先進行告誡;三是措施必須得當。使用械具強制傳喚時,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為借口,繼續對行為人使用械具。此類情況以外均不適用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