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家職責
㈠ 對科學家這個職業的理解和認識
科學家和工程師作為社會的成員,除了做個好公民以外有沒有特殊的倫理責任?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科學在本質上是進步的、有益於全人類的.科學是探索真理的活動,而科學知識作為真理的代名詞在本質上是有利於社會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學家的責任就是做好本職工作.科學研究的成果越多,科學家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至於有人利用這些成果危害社會、危害他人,那與科學家無關.另一些人則相信,科學知識可能給社會帶來潛在的危險,因此,科學家在道義上有責任去避免科學知識被用以危害社會.
一、現代社會中責任的含義
責任(responsibility)與和社會角色聯系在一起的義務(ty)、責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應負責任(liability)含義稍有不同.責任在倫理學中是較為新近出現的用語,其詞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著「允諾一件事作為對另一件事的回應」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倫理傳統中用於接受或拒絕上帝的召喚.「人行善就是指他充當應上帝召喚而負責任的人……就我們回答上帝對我們的啟示而言,我們的行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總是在於責任.」英語中作為抽象名詞的「責任」已知最早(1776)被用來描述統治者的一種自我權利,即「對他行使權力的每一行動的公眾責任」.法語、西班牙語、德語中相應的名詞也在那個時期才出現.在漢語中,責任最通常的含義是指與某個特定的職位(社會角色)或機構相聯系的職責,指分內應做的事或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而應當承擔的過失.
責任一詞最常用於倫理和法律時的含義是人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行為應該是可以答復的、可以解釋說明的.如果說法律往往討論行為發生以後的責任,那麼倫理責任則有前瞻性.在法律體系中,角色、因果關系、義務和能力都和責任相關.但是在傳統的道德體系中,對公民的要求只是盡自己的本分,遵守與其在社會中的地位相應的約定俗成的規則.責任概念並沒有起顯著的作用.(至今在國內的許多網路全書,包括哲學大網路全書中也查不到「責任」的詞條)
在重視功利、強調個性和民主的現代社會,人不僅是社會中的一個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為者.現代人的行為選擇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認識到對公平和社會秩序的責任的人的自由.因為原來的社會等級制度被沖垮以後,每個人追求自我利益、進行個人奮斗,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所以人們必須學會考慮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來負責任.因此,現代人對「責任」的思考越來越多.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區分了「責任倫理」和「信念倫理」.「信念倫理」的信徒需要的僅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讓它熄滅,他的行動目標從可能的後果看毫無理性可言」.責任倫理的行為則必須顧及自己行為可能的後果.他強調在行動的領域里責任倫理優先.
關於責任的道德理論有的強調行為者,即把責任的基礎放在行動著的行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責任——作為他的倫理哲學基礎);有的把對行為者的社會角色和社會職業作為倫理的基礎;還有的強調自我和他人的對抗,自我存在於和他人、世界的活動關系之中.總之,作為行為者的人和行為後果之間的關系是責任的核心.
從哲學上講,責任觀念和因果性聯系在一起.「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預見後果.」然而,事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不是一一對應的單向線形鏈,而是錯綜復雜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之分,一個原因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一種結果也可能由多種原因共同造成,其中有些被人們了解,有些卻不甚被了解.因此,討論責任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責任是知識和力量的函數,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倫理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其行為.
但從前人們的知識和力量還相當有限,以致常常把許多後果都推給了命運和永恆的自然規律,人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做好現在不得不做的事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復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現代技術已經引入有如此巨大規模的行動、目的和結果,技術的力量使責任成為倫理學中必須遵循的新原則,特別是對未來的責任.哲學家漢斯·喬納斯在他的《責任命令》一書中提出,「人的『第一命令』是不去毀滅大自然按照人使用它的方法所給予人的東西」.
如果說在相當長時期內西方關於公民的理論還更多強調公民的個人權利和利益的話,那麼近幾十年來,人們越來越強調的是「責任」.「責任」正在起著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為當前社會中的主導性規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規范概念.用卡爾·米切姆的話來說,在當代社會生活中,責任在西方對藝術、政治、經濟、商業、宗教、倫理、科學和技術的道德問題的討論中已成為試金石.在當今大科學時代,科學技術滲透在社會的所有領域,科學家、工程師不僅人數眾多而且參與社會重大的決策和管理,因此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倫理責任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話題.
二、科學是價值中性的嗎?
雖然「責任」是一個現代話題,但科學家的責任似乎被看作例外.近二三百年來,許多人相信科學是價值中性的: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或者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或者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中性論」中最具代表性而且在科學界影響甚廣的是邏輯實證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只有那些由經驗的語句組成、擺脫了主觀和價值因素的、能藉助於數學公式和進行嚴格邏輯推理的具有精確性概念和穩定體系的有用知識才是科學.於是,人的社會、歷史、文化、心理因素統統被排除在科學之外.科學被看作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
還有人認為不僅科學知識本身價值中性,而且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只在於科學自身,不參與個人的價值.例如,馬克斯·韋伯視科學為工具理性並從科研機構的科層制(bureaucracy,一種有效的、合理性的組織形式)要求出發認為,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系」.他甚至斷言「一名科學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價值判斷之時也就是對事實充分理解的終結之時」.
不同時期的「中性論」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它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把科學活動和科學的社會後果截然分開);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建立在經驗事實和邏輯基礎之上的科學確實有其客觀性的一面,但經驗事實也不可避免地滲透著價值觀念);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近代機械論世界觀把精神世界徹底和物質世界分離開來,與第二性質相聯系的價值的根源不在上帝或自然界而是工業和人的功利,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自然界本身是沒有價值的);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為保證科學活動的正常運行,科學系統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正是由於這後一點,有人稱「中性論」是一種面具、一種盾,甚至是一種劍.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不受檢查而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的權利的交換條件.而在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
「科學價值中性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范圍內似乎可以成立,至今在學術界仍很有影響,並常常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倫理責任的擋箭牌.但是如果從認識角度、從整體上來歷史地考察科學產生及其發展的社會背景,科學對社會、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影響,那麼我們只能把「中性論」看作一種神話或一種理想.邏輯實證主義的「價值中性論」受到歷史主義和其他科學哲學流派的批判.而韋伯本人對「工具理性」以及把個人看作內行而又無意識的齒輪的「科層制」的局限性就有所認識.
在當今「科學-技術一體化」、「科學技術-經濟社會一體化」的大科學時代,科學在工業、軍事中的占據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發展科技在各國都已成為國家行為,價值中立的純科學理想的基礎不復存在.「純科學」概念已被相對於應用科學的「基礎科學」所代替.科學研究概念也被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在內的R & D所代替,純科學早已不足以代表科學整體.「科教興國」、「國家利益中的科學技術」等口號明確地表達了國家投資科學的社會目標.從科學自身來看,現代科學已成為一種社會事業,科學家一般都是屬於某個機構或組織的成員或雇員(既然科學研究已經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科學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資金及其它社會資源),而這種支持是不可能不期望回報的,雖然不一定是短期的或直接的.「為科學而科學」的清高和超脫已不符合時代的要求.科技工作者必須考慮科學的社會後果以及自己的社會倫理責任.
三、對科學的社會後果的關注是科學家的倫理責任
美國科學社會學家默頓從「為科學而科學」的態度出發把科學家的共同精神氣質和倫理規范歸納為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公有主義(communalism)、無利益性(disinterestedness)、有條理的懷疑主義(organized skepticism)和獨創性(originality).對這些規范有很多爭議,本文暫不作討論.後來又有人增加了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紐倫堡法典)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例如,1978年保護動物權利國際聯盟通過「動物權利世界宣言」,認為所有動物都有出生的自由,也有生活的自由,每一動物都有權受到尊重等.
㈡ 工程師與科學家的職責有和不同
這個不好回答,我感覺工程師側重實際,科學家側重理論,他倆的區別就如同發現和發明的區別。工程師是靠現有的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科學家是靠現有的知識發現新的知識或問題。
㈢ 科學家的科學使命是什麼
科學家的科學使命是什麼?科學家就是將不可能變成可能的人。科學家最初和我們的普回通的人是答一樣的,大多數屬於無意識的發現和有意識的關注,有意識了解,有意識的試驗,在加上意外的發現,這就給我們最普通的人提供了「想當」科學家的理由,或給我們最普通的人提供了有可能成為科學家的前提。真正的科學家就是將他的發現,將他的關注,將他的了解,將他的試驗和在這一個「前期的科學研究」的過程中的「意外」的「發現」,再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通過調查研究分析具體情況,只要屬於「國xxxx無公開研究活動」的,其實就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以「登記」,報xxxx批准,報xxxx備案。
你只要經過「立項、研究、發表自己的見解」,並且能夠得到「xx認可」,你就可以一步一步的成為「名副其實」的「科學家」了。這就是科學家的科學歷史使命。
㈣ 數據科學家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數據科學家傾向於用探索數據的方式來看待周圍的世界。把大量散亂的數據變成結構化專的可供分析的數屬據,還要找出豐富的數據源,整合其他可能不完整的數 據源,並清理成結果數據集。新的競爭環境中,挑戰不斷地變化,新數據不斷地流入,數據科學家需要幫助決策者穿梭於各種分析,從臨時數據分析到持續的數據交 互分析。當他們有所發現,便交流他們的發現,建議新的業務方向。他們很有創造力的展示視覺化的信息,也讓找到的模式清晰而有說服力。把蘊含在數據中的規律 建議給Boss,從而影響產品,流程和決策。
㈤ 什麼是崗位科學家
崗位科學家就是指工作的位置,科學家不用解釋,兩個連在一起就是指在進行某內些領域研究的專門容人才。但是和單純搞研究的科學家是不同的,這個是工作性質,和研究性質的科學家是不一樣的。
主要職責包括:
1、從事產業技術發展需要的基礎性工作;
2、開展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與集成,解決國家和區域產業技術發展的重要問題;
3、對產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報告給產業技術研發中心,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支持立項建議,促進相關基礎研究成果與體系內的研究相互銜接;
4、開展產業技術人員培訓;
5、收集、監測和分析產業發展動態與信息;
6、開展產業政策的研究與咨詢;
7、組織相關學術活動;
8、通過共同的目標和任務,與各綜合試驗站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㈥ 首席科學家制度的介紹
是以色列創立的科技創新管理模式。以色列在28個部(第32屆內閣,33屆內閣減少為22個)設立有13個首席科學家和「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指導與該部職責有關的科技活動。
㈦ 當一個科學家所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非常人.因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科學家.
2、思維獨特.不是一般人的思路思考問題.
3、求知 的慾望,堅持不懈的精神.
4、不怕苦.
科學家形象與科學家責任
科學家在社會中享有很高的聲譽,原因不僅是科學知識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財富和福祉,而且是因為科學家被視為不求功利、超凡脫俗的真理化身.科學是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比如,馬克斯��韋伯相信,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系.」
這種「科學價值中立」的觀點有時指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有時指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在於個人的價值;有時指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這包括:方法上的專業化分工達到高效率;哲學上的機械唯物論把物質和精神、事實和價值截然分開;經濟學上作為一種時代精神的不幹預主義影響到科學界強調科學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層制把個人既看作內行又看作無意識的齒輪.這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范圍內似乎可以成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科學事業免受某些社會干擾.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獲得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權利的交換條件.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但是「科學價值中立論」也有時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社會責任的擋箭牌.
社會在變化,科學事業也在變化,當代社會絕大多數科學家把科學研究作為謀生的職業,為實際應用的功利目的而進行科學研究.這是否會有損於科學家清高脫俗、集真善美於一體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研究中的不端行為引起社會的日益關注.1989年美國醫學學會發布「在健康科學中的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報告;199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研究院共同發表了題為「負責任的科學:確保研究過程的誠信」的研究報告;1995年美國的這三院又聯合再版了《怎樣當一名科學家——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在1989年初版時的書名《怎樣當一名科學家》後面明確加上「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以強調科學家的責任;2002年美國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關科學研究的責任的研究報告《科學研究中的誠信——創造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環境》.可見責任在科學界越來越受到重視.
什麼是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為都出於被迫,就談不上責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預見後果(認識能力).由於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預測能力,人能有效地影響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為要負責任.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
科學技術增加了人的預測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擴展了責任的范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復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
關於科學家的責任的討論有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一種角度是討論作為科學共同體的成員,在促進科學知識增長過程中科學家應遵循的行為規范.馬克斯��韋伯、默頓等人正是從這一角度提出為科學而科學,普遍性、公有性、無利益性、系統的懷疑主義、獨創性、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1949年紐倫堡法典,強調人類被試的實驗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傷害、公平、尊重等原則)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這些規范保證了科學的自主發展和科學知識生產的正常運行.
另一個角度是從社會大系統來看,考慮科學家在社會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學家的行為規范應該增加一條:有責任性,即有責任去思考、預測、評估他們所生產的科學知識的可能的社會後果.由於科學發展使人擁有的力量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家對由這種力量導致的行為的後果的責任相應也增加了.如果人們把科學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歸功於科學家的話,那麼科學家對科學導致的其他消極後果是否應該負責?如果說很難要求科學家對應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預測的基本原理的發現的應用後果負責的話,那麼對試圖把科學理論應用於實際(工業、軍事或其它)的科學家(這是當代科學家中的大部分)來說,不管他們的主觀動機意願如何,都應該要求他們對其科學活動的後果作慎重的考慮.
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在軍事和工業中的應用日益增加,科學技術的負面社會影響越來越明顯.核戰爭、基因工程、與科技發展不無相關的生態危機等將對人類的生存起決定作用,科學家們對科學的社會後果再也不能漠不關心.
30年代隨著馬克思主義者對科學與社會關系的開創性研究,以貝爾納、李約瑟、C. P. 斯諾等人為代表的一批英國進步學者,提出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問題.他們認為科學家不應該躲在象牙塔中而應該為大眾服務、為大眾理解,科學與社會緊密相連,科學家有責任用科學為人類造福,以科學教育大眾.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科學家們興起反戰和平運動,討論科學家的社會責任.以愛因斯坦、尼爾斯��波爾、西拉德、鮑林等為代表的科學家們大力呼籲、積極活動為使科學研究的結果應用於和平目的,而不是用於戰爭.「致力於民眾教育,讓他們廣泛地了解科學空前發展所帶來的危險可潛在可能性,是所有國家的科學家的責任.」
由於科學家掌握了專業科學知識,他們比其他人能更准確、全面地預見這些科學知識的可能應用前景,他們有責任去預測評估有關科學的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對民眾進行科學教育.由於現代的科學家不僅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作為社會精英,他們還經常參與政府和工業的重大決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聲譽,他們的意見會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們對非本專業特長的事應謙虛謹慎,在各種利益有矛盾時他們有責任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甚至退出某些項目的研究.不能因為部門的利益,為了經費、投資,只說好的、不說壞的一面.
80年代以來,人們對科學家社會責任的涵義有了新的擴展,科學家不但有責任使自己的研究結果為人類和平服務,他們還有責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當一項正在進行的研究可能破壞生態平衡、物種或人類和平時,科學家有責任停止研究並向社會公開這一研究的潛在危機.1974年生物學家伯格發表公開信自動暫停重組DNA研究,引起對基因研究的潛在危害的討論.科學家對其責任的范圍有了新的思考,「科學家自身開始對研究者的職責和無限地追求真理的權利提出批評和表示懷疑.」
1984年在瑞典烏普薩拉制定的「科學家倫理規范」中規定:當科學家斷定他們正在進行或參加的研究與這一倫理規范相沖突時,應該中斷所進行的研究,並公開聲明作出判斷時應該考慮不利結果的可能性和嚴重性.
退一步說,即使這些研究都有價值,科學家也有選擇的責任.國家或機構的資源總是有限的,選中某一些研究項目,就會犧牲另一些項目.因此在決斷項目內容和研究目標時,要考慮是否合乎道義上對資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義標准,要權衡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因為科學技術活動需要社會資源,它會帶來社會效益,但也具有社會風險,所以在資源、效益和風險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沖突,盡量做到社會公正.
近年來關於克隆技術的倫理問題討論是這種思考的繼續.對科學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潛在危險的科學研究是否應該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們對此仍有爭論.有人認為號召科學家拒絕研究可能危害社會的項目帶有不少空想的性質;也有人擔心,對責任的強調是否會造成對科學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增長知識、提高人類駕馭自然力的能力、為全人類的福祉服務,那麼,科學研究的方向和進展速度都應服從於科學家對社會的責任.
㈧ 核科學家有什麼使命和職責,你們談一下吧。
我自己認為他復們以該要成為反制對核戰爭的積極分子才可以。45年的爆炸讓鋼塔全部熔化,在半徑400米內,沙石都變成了黃綠色的玻璃物質,半徑1600米內,所有植物全部死亡。原子彈的威力震驚世界,也使反對原子彈的呼聲高漲。輿論不但譴責下令使用原子彈的人也追究科學家的責任。大批人,如奧本啦,都辭去核武器研究工作,這讓許多的原子彈研究者都成了反核的積極份子。中國為了打破核壟斷,最終消滅核武器,也宣布了不會首先使用核武器。種種一切表明了和科學家的責任是反核武器。
㈨ 科學家的職責
科學家的職責是成為科學家的一個標志,是首先是一個獨立的研究者,也就是說一個科學家必需有參與科學研究,發表,交流等活動的自主性。而如何贏得這種自主性呢?這種自主性是和成果掛鉤的,說白了所謂的成果無非就是發表文章或獲得專利權。
科學家的職責是研究為職業的科學家是至關重要的。在過去我們總強調科學家應該首先具備科學精神,也就是你如果想以科學發現為職業,就必須從精神上有一種獻身,求實,嚴謹和持之以恆的內質,這就是所謂的科學精神。隨著科學研究成了一種社會建制,特別是當現代科學活動出現了政府主導的特徵之後,科學就一下子從」小科學「變成了「大科學」,科學也隨之變成了一種職業。這就是為什麼說科學從業人員也象社會中其他人群那樣,有白領,藍領,師傅,學徒,領導者,被領導者,剝削者,被剝削者,甚至也有資本家,工人,甚至還會有無賴,騙子,誇誇其談者和濫竽充數者,話又說回來了,不管你是不是一位具有獨立能力的科學家,如果你從事的是科學研究,那麼你就必須具備科學精神。也就是具備求實,敬業精神,這一點和一個人是不是科學家沒有關系。
因此在研究生階段發表一些有力的文章是你找工作的敲門磚,否則這個發表文章的任務就必須在博士後階段盡快完成,否則你肯定不會有輕松日子過。除非你不準備再從事相關的科學研究。也就是你不準備再成為科學家了。
科學家裡職責是科學活動有時看上去更象一種信譽投資,不僅是因為在當今的「大科學」時代里每一位科學家都需要有人資助,而且沒有信譽的科學家也算不上是實質意義的科學家。好像有人說過一句話:一個有貢獻的科學家頂得上很多的政治家或將軍們。這句話如果評價處於「小科學」時代的科學家是不過分的。在當前的「大科學」時代,我們更應該強調的是科學研究集體的貢獻,而不是單個人的貢獻。在現實中,人們還總是習慣於把科學發現的功勞算在一個研究小組的領頭人名下。因此如果說科學成果能夠給科學技術人員帶來「信譽」的話,那受益最多的往往是其中的少數人,體現社會中常見的「馬太效應」。
科學實驗
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麼說科學研究越來越是一種職業的原因了。
對於一個准備成長為科學家的青年人來講,你所需要的是如何在這樣的環境中建立自己的學術信譽。鑒於人們的認識習慣,對於一個年輕的科學生來講是很難不需要自己的導師分些學術信譽給你的。因此當你在挑選導師的時候就一定要看你將來「導師」的為人。特別是看他/她能不能幫助你最終成為「獨立」的研究者。在英語里有一個名詞「Mentor」 相當於漢語的」恩師「。那麼衡量你的導師是不是你的「恩師」的判斷依據除了你是否真的學了些什麼之外,最終一定要看你的導師在你成為一個獨立的科學研究者的過程中起沒起關鍵的作用。這一點其實是非常重要的。
也許有些人會以為只要是導師做到了「授業解惑」就行了,我覺得那確實遠遠不夠。因為一個科學家的責任除了需要做出科學貢獻之外,還必須能夠培養成獨立的科學家。這其實是科學家的另一個重要任務之一,應該算在一個科學家的貢獻裡面。
因此在如今的科學環境下,對於一個有志於成為科學家,准備獻身科學研究的年輕人來講就必須注意一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認識到科學的重要性,認同科學是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須的。有了這樣的觀念才會熱愛科學,才會產生獻身科學的動機和願望。
二.自覺培養科學精神,盡可能地系統掌握已有的科學知識。其實這是一個科學家所必不可缺的東西。
三.策略.其中選擇導師是關鍵。
四.堅持.持續的在某一個方向進行深入研究。
古人雲:擇業不可以不慎。同樣擇師也是很嚴肅的事情。
從科學革命- 常規科學的周而復始發展觀看,曾邦哲提出科學發展階段構成一個從A開拓型人才、B集成型人才(牛頓與愛因斯坦等)到C繼承型人才(大師的學生 - 常言的名師出高徒)、D常規型人才(師從C型),再到E(A)開拓型人才(D的學生開始質疑B型人才。
科學家都有職責,通過讓民眾廣泛理解由自然科學之史無前例的增長所帶來的危險和提供的潛能,而在民眾教育方面做出貢獻。我們呼籲請各地的同行,通過啟發成年群體或者通過教育正在到來的後代,而為此不懈努力。特別是教育應當強調改進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並且在教育中應當消除任何形式的對戰爭和暴力的誇耀。
科學家,因為具有專門的知識,更有條件提前獲悉科學發現帶來的危險和潛能。因此,他們對於我們時代最緊迫的問題,具有專門的本領,也肩負特別的責任。
當前,在國與國之間不信任以及由此導致軍事霸權之競賽的局勢下,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和心理學等所有學科分支,已經愈益捲入軍事研發之中。在諸多國家民眾的眼中,「自然科學」已經變得與「武器研發」密切聯系在一起。科學家,或者由於對國家安全做出了貢獻,而接受贊美,或者通過發明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已將人類帶入危難之中,而承受詛咒。科學在許多國家享受了越來越多的物質支持,主要是由於它對於此國家軍事實力和軍備競賽獲勝程度的直接或者間接的重要性。這就使科學偏離了其本真的目的,科學的真正目的是增進人類的知識,以及為了全人類的福祉,提高人類駕馭自然的能力。
㈩ 科學家的社會責任(道德,倫理等)
科學家形象與科學家責任
科學家在社會中享有很高的聲譽,原因不僅是科學知識給人類社會帶來巨大財富和福祉,而且是因為科學家被視為不求功利、超凡脫俗的真理化身。科學是建立在事實和邏輯基礎上的客觀知識,它不受社會價值的影響,也無善惡之分,是價值中立的。比如,馬克斯韋伯相信,科學的目的是引導人們做出工具合理性的行動,通過理性計算去選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過服從理性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張科學家對自己的職業的態度應當是「為科學而科學」,他們「只能要求自己做到知識上的誠實……確定事實、確定邏輯和數學關系。」
這種「科學價值中立」的觀點有時指科學知識(純科學)不反映人類的價值觀;有時指科學活動的動機、目的僅僅在於科學自身,不在於個人的價值;有時指科學理論不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科學家不對其成果的社會後果負責。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其中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這包括:方法上的專業化分工達到高效率;哲學上的機械唯物論把物質和精神、事實和價值截然分開;經濟學上作為一種時代精神的不幹預主義影響到科學界強調科學的自主性;政治上的官僚科層制把個人既看作內行又看作無意識的齒輪。這反映了科學發展一定階段由於專業分工過細、專業化程度高而造成的注重局部、忽視整體的局限性,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理性活動與人類的其它活動(例如藝術、宗教等)的區別;也反映人們對自然界基本圖景的理解,還反映了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自主發展的要求。
「科學價值中立論」在某種意義上、某個特定范圍內似乎可以成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科學事業免受某些社會干擾。例如,17世紀,羽毛未豐的英國皇家學會的科學家以向保皇黨保證保持價值中立,不插手神學、形而上學、政治和倫理的事務,作為獲得自由發表文章和通信權利的交換條件。20世紀,在科學日趨強大甚至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時,「中性論」又被用作反對「科學政治化」、「科學道德化」(李森科事件、納粹對猶太科學家的摧殘)的武器。但是「科學價值中立論」也有時被用來作為拒絕考慮科學家的社會責任的擋箭牌。
社會在變化,科學事業也在變化,當代社會絕大多數科學家把科學研究作為謀生的職業,為實際應用的功利目的而進行科學研究。這是否會有損於科學家清高脫俗、集真善美於一體的理想形象呢?
20 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研究中的不端行為引起社會的日益關注。1989年美國醫學學會發布「在健康科學中的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報告;199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工程院和醫學研究院共同發表了題為「負責任的科學:確保研究過程的誠信」的研究報告;1995年美國的這三院又聯合再版了《怎樣當一名科學家——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在1989年初版時的書名《怎樣當一名科學家》後面明確加上「科學研究中的負責行為」以強調科學家的責任;2002年美國的三院再次出版了有關科學研究的責任的研究報告《科學研究中的誠信——創造促進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環境》。可見責任在科學界越來越受到重視。
什麼是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責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條件是因果力,即我們的行為都會對世界造成影響;其次,這些行為都受行為者的控制(自由意志),如果一切行為都出於被迫,就談不上責任;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它能預見後果(認識能力)。由於人有自由意志、有控制能力、有預測能力,人能有效地影響外部世界,因此人的行為要負責任。在任何一個社會中,總有一部分人,例如醫生、律師、科學家、工程師或統治者,由於他們掌握了知識或特殊的權力,他們的行為會對他人、對社會、對自然界帶來比其他人更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應負更多的責任,需要有特殊的行規(諸如希波克拉底誓言)來約束。
科學技術增加了人的預測和控制能力,因而也擴展了責任的范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的增長,人的能力增加了,人的行為本性也發生了變化。個人的行為的後果越來越復雜、越嚴重、越持久而且不易預測。
關於科學家的責任的討論有不同的角度和層次。一種角度是討論作為科學共同體的成員,在促進科學知識增長過程中科學家應遵循的行為規范。馬克斯・韋伯、默頓等人正是從這一角度提出為科學而科學,普遍性、公有性、無利益性、系統的懷疑主義、獨創性、謙虛、理性精神、感情中立、尊重事實、不弄虛作假、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等等。科學家的研究工作本身(比如做實驗)還應遵守人道主義原則(比如,1949年紐倫堡法典,強調人類被試的實驗要遵循知情同意、有利、不傷害、公平、尊重等原則)以至動物保護和生態保護原則。這些規范保證了科學的自主發展和科學知識生產的正常運行。
另一個角度是從社會大系統來看,考慮科學家在社會中身份的多重性,科學家的行為規范應該增加一條:有責任性,即有責任去思考、預測、評估他們所生產的科學知識的可能的社會後果。由於科學發展使人擁有的力量越來越大,因此科學家對由這種力量導致的行為的後果的責任相應也增加了。如果人們把科學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歸功於科學家的話,那麼科學家對科學導致的其他消極後果是否應該負責?如果說很難要求科學家對應用前景尚不清楚而且不易預測的基本原理的發現的應用後果負責的話,那麼對試圖把科學理論應用於實際(工業、軍事或其它)的科學家(這是當代科學家中的大部分)來說,不管他們的主觀動機意願如何,都應該要求他們對其科學活動的後果作慎重的考慮。
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在軍事和工業中的應用日益增加,科學技術的負面社會影響越來越明顯。核戰爭、基因工程、與科技發展不無相關的生態危機等將對人類的生存起決定作用,科學家們對科學的社會後果再也不能漠不關心。
30年代隨著馬克思主義者對科學與社會關系的開創性研究,以貝爾納、李約瑟、C. P. 斯諾等人為代表的一批英國進步學者,提出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問題。他們認為科學家不應該躲在象牙塔中而應該為大眾服務、為大眾理解,科學與社會緊密相連,科學家有責任用科學為人類造福,以科學教育大眾。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科學家們興起反戰和平運動,討論科學家的社會責任。以愛因斯坦、尼爾斯・波爾、西拉德、鮑林等為代表的科學家們大力呼籲、積極活動為使科學研究的結果應用於和平目的,而不是用於戰爭。「致力於民眾教育,讓他們廣泛地了解科學空前發展所帶來的危險可潛在可能性,是所有國家的科學家的責任。」
由於科學家掌握了專業科學知識,他們比其他人能更准確、全面地預見這些科學知識的可能應用前景,他們有責任去預測評估有關科學的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對民眾進行科學教育。由於現代的科學家不僅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作為社會精英,他們還經常參與政府和工業的重大決策和管理,享有特殊的聲譽,他們的意見會受到格外的信任。因此他們對非本專業特長的事應謙虛謹慎,在各種利益有矛盾時他們有責任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甚至退出某些項目的研究。不能因為部門的利益,為了經費、投資,只說好的、不說壞的一面。
80年代以來,人們對科學家社會責任的涵義有了新的擴展,科學家不但有責任使自己的研究結果為人類和平服務,他們還有責任控制自己的研究本身,當一項正在進行的研究可能破壞生態平衡、物種或人類和平時,科學家有責任停止研究並向社會公開這一研究的潛在危機。1974年生物學家伯格發表公開信自動暫停重組DNA研究,引起對基因研究的潛在危害的討論。科學家對其責任的范圍有了新的思考,「科學家自身開始對研究者的職責和無限地追求真理的權利提出批評和表示懷疑。」
1984年在瑞典烏普薩拉制定的「科學家倫理規范」中規定:當科學家斷定他們正在進行或參加的研究與這一倫理規范相沖突時,應該中斷所進行的研究,並公開聲明作出判斷時應該考慮不利結果的可能性和嚴重性。
退一步說,即使這些研究都有價值,科學家也有選擇的責任。國家或機構的資源總是有限的,選中某一些研究項目,就會犧牲另一些項目。因此在決斷項目內容和研究目標時,要考慮是否合乎道義上對資源的使用和分配的正義標准,要權衡學術價值和社會價值。因為科學技術活動需要社會資源,它會帶來社會效益,但也具有社會風險,所以在資源、效益和風險的分配方面要控制和避免利益沖突,盡量做到社會公正。
近年來關於克隆技術的倫理問題討論是這種思考的繼續。對科學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潛在危險的科學研究是否應該加以限制,例如克隆人,人們對此仍有爭論。有人認為號召科學家拒絕研究可能危害社會的項目帶有不少空想的性質;也有人擔心,對責任的強調是否會造成對科學家不必要的限制。然而,既然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是增長知識、提高人類駕馭自然力的能力、為全人類的福祉服務,那麼,科學研究的方向和進展速度都應服從於科學家對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