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勤務主要包括
㈠ 武警部隊六大勤務有哪些
武警部隊(內衛)不止有六大勤務,應該有以下固定勤務和臨時勤務:
一、固定勤務:
警衛勤務(重要領導人住地,重要、重大活動現場);守衛勤務(銀行、金庫、機場、電台等);守護勤務(重要橋梁、隧道);看押勤務(監獄外圍);看守勤務(看守所外圍);城市武裝巡邏;兩規勤務(異地);海關執勤(輪換)。
二、臨時勤務:
押運勤務(通常由守護銀行和金庫的部隊臨時擔負);高考(出題、考場)警戒任務;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反恐怖事件。
(1)治安勤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武警部隊按照多能一體、有效維穩的戰略要求,發展執勤安保、處突維穩、反恐突擊、搶險救援、應急保障、空中支援力量,完善以執勤處突和反恐維穩為主體的力量體系,提高以信息化條件下執勤處突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任務能力(國防白皮書)。主要擔負以下主要安全保衛任務:
(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三)主要交通干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
(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㈡ 2018年吉林公務員公安專業科目考試資料|治安勤務
【治安勤務】
(一)巡邏
(二)盤查
1.主體: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2.目的: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程序:法律程序。
4.對象:形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
5.方式:盤問和檢查 。
(三)繼續盤問
1.對象: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
2.時限:一般情況下,繼續盤問的時限為12 個小時。對於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 小時;對於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而且在24 小時以內仍然不能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48 小時。
3.特殊規定:對於懷孕的婦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0 周歲的老人:必須在4 小時內盤問完畢;不能將他們送入候問室進行繼續盤問;如果在晚上9 點至次日早上7 點之間釋放他們的,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監護人領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或監護人的,應當護送其回住地。
(四)安全檢查
(五)接處警規則
1.110 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
2.受理求助: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
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公務員之路,從華圖起步。
㈢ 什麼是三級勤務
三級勤務是日常勤務。
一級勤務:全體勤務人員不準回家,全員上崗,全警24小時在位;
二級勤務:全警上路,開展道路交通巡邏,市區主幹道等路段隨即布滿警力。
三級勤務:日常勤務。
(3)治安勤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勤務員是機關的辦公室外內務人員。(負責全處內外事務性的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1.包括考勤、財務、治安、保衛、消防、房管、衛生勞動、節假日值班安排、離退休人員慰問以及辦公用用品的申報、領取、購置、報修等管理工作;
2.負責做好處內外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
3.負責做好文件、公文、函件的接收、登記、保密、傳遞、保管、督辦和文書歸檔工作;
4.負責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工作;
5.負責做好各種報告、文件的列印、復印工作;
6.負責做好來訪人員及對外聯絡的服務工作。
㈣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包括哪些
執法勤務機構設置
1、指揮中心: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治安管理大隊:負責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4)治安勤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3、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6、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8、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㈤ 公安勤務是什麼工作屬於國家機關嗎
勤務是國家工作人員完成公務的執勤行為過程。公安勤務是公安主體針對公安客體有組織、有計劃地直接實施公安對策的在崗執勤行為過程。
公安勤務的特點:
(一)公安勤務是公安業務行為。
公安業務行為,是專指有執行公安法定權力的部門的行為。只有屬於專業職權部門的人員才能執行公安勤務這也是對參加公安勤務的人員的特定的資格要求。
(二)公安勤務是公安主體直接作用於公安客體的行為。
(三)公安勤務是有組織、有計劃的專業性行為。
(四)公安勤務是人民警察在崗警戒和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行為,是當班狀態的公務行為。
二、公安勤務的基本形式
(一)按公安業務工作來看,公安勤務的業務內容,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的公安勤務,僅限於治安行政行為的巡邏、守望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專業行為。
廣義的公安勤務,則包括所有的公安業務行為。
(二)指揮與執行
(三)內勤與外勤
(四)備勤與執勤
(五)固定勤務與臨時勤務
(六)巡邏與守望
(七)協同勤務
(八)情報信息勤務
三、公安勤務的特點
(一)高度的人身對抗性
(二)高度的智謀對抗性
(三)超疲勞性
(四)異常艱苦性
(五)易受污染性
四、加強公安勤務
公安勤務水平直接體現公安戰鬥力。加強公安工作的一切措施,最終要落實到公安勤務上。不斷強化公安勤務,是公安工作的永恆課題。
(一)加強教育,提高指揮人員、執行人員和情報信息人員的水平。
(二)實現公安勤務現代化。
(三)建立科學的公安勤務制度。
㈥ 公安基礎勤務做什麼的
勤務是國家工作人員完成公務的執勤行為過程。公安勤務是公安主體針對公安客體有組織、有計劃地直接實施公安對策的在崗執勤行為過程。
公安勤務的特點:
(一)公安勤務是公安業務行為。
公安業務行為,是專指有執行公安法定權力的部門的行為。只有屬於專業職權部門的人員才能執行公安勤務這也是對參加公安勤務的人員的特定的資格要求。
(二)公安勤務是公安主體直接作用於公安客體的行為。
(6)治安勤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勤務的其他含義
1、為確保戰爭順利進行而做的各種後勤工作。亦泛指公家分派的公共事務。
毛澤東《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在這個基礎上, 晉 綏 的黨組織才能夠在過去一年內完成巨大的軍事勤務,支援偉大的人民解放戰爭。」康濯《買牛記》:「從去年秋天到今年三四月,光解放戰爭當中的勤務動員就忙得他蒙頭轉向,沒工夫管生產的事。」
2、指在軍隊中擔任雜務工作的人。
沙汀 《闖關》:「他關照了那小勤務一聲,一直走出去了。」趙樹理《李家莊的變遷》四:「 鐵鎖 當了一個月勤務,沒有領過一個錢。」
4.歷史上的勤務。府兵平時分散在各地折沖府,每年輪番到京城擔任宿衛任務,稱為"番上"。兵部將距京城5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5組,每5個月輪流番上一次;距京城500里至10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7組,每7個月輪流番上一次。
距京城15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8組,每8個月輪流番上一次;距京城2000里的折沖府兵分為10組,每10個月輪流番上一次。
這個規定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府兵的駐扎地距京城無論遠近,其實際服役天數(包含路途往返及實際宿衛時間)基本相差不大,都是平均每月10天左右。
如果路途確實極遠而影響到了府兵服役質量,可以上繳一定數目的錢物來以資代番,還可以連續執行兩個月的宿衛任務來並番;如遇臨時征發遠征作戰,戰後可按作戰時間免去其番上任務。如此即可保證府兵的訓練時間不受干擾。
㈦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有哪些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包括:
1、指揮中心
負責「110、119、122」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的受理和先期指揮處置,對處置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和檢查;規范、協調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先期指揮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2、科技情報大隊
負責規劃、指導和管理全區科技強警和公安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公共安全智能化工程的規劃、建設並管理、維護和整合數據資源;負責警衛任務、重大安保活動及日常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區局新聞發布和輿情導控工作。
3、警務督察大隊
組織全區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
警務部署開展現場或網上督察;受理、核查、督辦對公安機關及
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
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組織、協調、督辦全區公安機關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工作;協助警務保障室做好局機關秩序維護和民警職工日常管理工作。
4、法制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實施執法規范化建設;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組織執法質量考評,制定落實內部執法工作規范;承辦公安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及聽證;對區局承辦的刑事、行政案件進行審核把關;組織對全區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訓;辦理勞動教養案件。
5、國家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政治案件的偵破、政治保衛等基礎工作。
6、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大隊(經文保大隊)
主要職能:收集掌握和分析研究單位內部安全穩定情況,預防化解和協調處置各類不安定事端;依法監督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安全;查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重大責任事故和行政違法案件;指導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建設;監督指導區直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7、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區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數據證據的檢驗鑒定工作。
8、刑事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對全區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參與偵破全區有影響的重特大案件、嚴重暴力案件、流竄案件、系列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嚴打專項斗爭;為全區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服務等。
9、經濟案件偵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收集、掌握全區經濟犯罪信息,研究全區經濟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制定打擊、防範、控制工作對策;辦理依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負責全區公安經偵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工作;組織開展預防經濟犯罪的宣傳、培訓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10、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處理、路障管理、靜態交通管理工作;參與新建、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和驗收;參與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全區道路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設和智能化指揮管理;組織開展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負責轄區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文明城市創建和區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11、治安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組織做好暴力犯罪、群體性及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和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檢查、監督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和槍支彈葯、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物品、劇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社區警務工作;指導、檢查公安條線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指導重點人口(工作對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流動人口和私房出租的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大型、重要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12、巡防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管理主城區保安巡防大隊工作,指導各鎮區園巡防工作,負責對區行政中心及重要活動保衛,全區保安服務、金融押運機構管理指導,依法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及其保安服務培訓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對全區社會公共安全行業、技術防範產品與工程進行技術監督、管理和推廣應用,指導治保、保安聯防等群防群治工作。
13、水警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全區內河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水上治安動態並制定相應對策;負責長江水上管轄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長江岸線管轄區域水運系統、船舶修造單位及碼頭的治安管理;協調水上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14、出入境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民因私出國境證件和來通境外人員簽證(簽注)、居留許可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常住和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管理;負責臨時來通華僑、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的住宿登記管理;負責對全區各派出所外管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培訓;指導、協助或參與涉外案(事)件查處。
15、看守所
主要職能:負責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監管法律規定留所執行的罪犯。
16、拘留所
主要職能:負責對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看管和教育。
㈧ 2018年吉林公務員公安專業科目中治安勤務指什麼
【治安勤務】
(一)巡邏
(二)盤查
1.主體: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2.目的: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3.程序:法律程序。
4.對象:形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
5.方式:盤問和檢查 。
(三)繼續盤問
1.對象: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的。
2.時限:一般情況下,繼續盤問的時限為12 個小時。對於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 小時;對於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而且在24 小時以內仍然不能證實或者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48 小時。
3.特殊規定:對於懷孕的婦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0 周歲的老人:必須在4 小時內盤問完畢;不能將他們送入候問室進行繼續盤問;如果在晚上9 點至次日早上7 點之間釋放他們的,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監護人領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或監護人的,應當護送其回住地。
(四)安全檢查
(五)接處警規則
1.110 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
2.受理求助: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
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㈨ 國防勤務義務主要包括什麼
義務主要內容:
1、兵役義務:服兵役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根據中國兵役專法的規定,凡符屬合服兵役條件的公民必須擔負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光榮義務。
2、支援軍隊改革和建設
3、支持民兵預備役建設
4、支前參戰的義務
5、擁軍優屬的義務
6、維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7、實行軍民聯防的義務
8、保守國家局勢秘密的義務
9、維護國家尊嚴義務
10 、發展生產,增強國家經濟實力的義務
(9)治安勤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1、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2、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3、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4、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5、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