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職責
A. 匯款的當事人有哪些各當事人有何職責
匯款的當事人有匯款人,收款人,還有銀行的業務員。匯款人負責填寫收款人的姓名和賬號,匯款的數目。銀行的業務員負責核對和辦理,收款人負責收款的數目是否正確。
B. 管理上審核人和當事人責任怎麼區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把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五種,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C. 當事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回行答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D.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有哪幾種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合同約定責任的具體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必須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拒付貨款、遲延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等。沒有違約行為的,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二)必須是非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非違約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保護其利益,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繼續履行,只要非違約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債務人也不必繼續履行。(三)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的性質和法律。對於基於人身依賴關系或者信任對方特殊技能、業務水平而產生的合同,如委託合同、服務合同、某些承攬合同,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等於對債務人實施人身強制,與合同的性質相違背。(四)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違約方確實無履行能力,強迫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
繼續履行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只有繼續履行,才能使債權人獲得原合同規定的標的,實現合同的目的;並能防止違約人通過違約獲得不正當利益;同時繼續履行使債權人不必承擔對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貨幣債務或者履行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當然,非違約方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的,應當提出一個履行期限,即寬限期,要求違約方在該期限內履行。在該寬限期過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的,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2.支付違約金。3.賠償損失。4.履行定金罰則。5.其他補救措施。除了上述前四種方式以外,當事人還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採用其他的補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的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外,還可以採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補救措施。
E. 試述當事人責任的內涵及其認定標准
通說認為,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至其被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版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權因而發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情事變更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情事變更原則包括不可抗力與狹義的情事變更原則。
可知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1、 須有情事之變更
2、 情事變更須於法律行為成立後、債務關系消滅以前發生
3、 情事之變更,須未為當事人所預料,而且具有不能預料之性質
4、 情事之變更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發生
5、 情事的變更導致履行合同將會顯失公平
F. 這個件事中,當事人要負什麼責任
要負責任的,但是你說16周歲以下這個太籠統,應該再具體點,是14周歲到16周歲還是不回滿14周歲?這兩種答情況的處罰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14周歲到16周歲的話,法律規定犯以下八種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這些人的行為具有了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搶劫罪。但是對小孩子喝農葯的行為不用負全責,因為這個小孩有不喝農葯的選擇 。
如果是未滿14周歲的一群人,那他們不用受刑事處罰,但是由於他們的行為而給小孩帶來的損失的一部分要由他們的監護人代為賠償。
G. 開放式基金的主要當事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開放式基金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見下圖)。 投資者 基金 基金管理人: 負責運作資產 基金託管人: 負責保管資產 基金銷售機構: 負責銷售 注冊會計師、律師: 提供專業、獨立的 會計、法律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提供 開放式基金的過戶 登記工作 基金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出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人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此外,基金管理人還須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基金推廣、銷售,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運作信息(包括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編制基金財務報告並負責對外及時公告等)。 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所僱傭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通常還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這是基金託管人最重要的職責;(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等。 基金銷售機構 隨著基金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 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
H. 由當事人責任自負,有語病嗎
有語病。
可以改成:當事人自負責任。
或者改成: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I. 當事人的責任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
」第來2款規定:「當事人各方有條自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在這里,關鍵的問題是對有條件報案的正確理解,即什麼情況屬於「有條件」,什麼情況屬於「沒有條件」,這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交通事故發生後「要及時報案」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趕到現場,並根據現場的客觀情況正確的責任認定。否則,現場情況一旦變化或者不復存在,就失去了作出正確判斷的客觀依據。所以,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時報案是十分必要的。從規定的要求看,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及時報案的法律義務,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種義務,沒有及時報案,從而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違反法律義務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作為對其違法行為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