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32條
Ⅰ 有誰知道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全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款內容是什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Ⅲ 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Ⅳ 如何解讀治安管理處罰法32條
這一條是針對國家管制器具而言的,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是國家管理器具,個人是無權所有的。這一條跟刑法也是銜接的,情節嚴重是可以刑事拘留的,這里所說的槍支不是手槍等致命性武器,致命性槍支是根據刑法來處理的。
Ⅳ 攜帶弩怎麼處罰--------------------這個看不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弩屬於管制器具,非法攜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處罰專。本條處罰分為兩種情形屬三種處罰。
1、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只要攜帶,即構成違法,依據本條處理。
2、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主觀故意不明顯、主動配合、上交、積極消除不良後果等情節的視為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3、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謂公共場所是指禮堂、劇場、博物館等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對此行為處罰較重是因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六、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6)治安法32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等6章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Ⅶ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中的攜帶
弩屬於管制器具,非法攜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處罰。本條處罰分為兩種情形三內種處罰。
1、處五容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只要攜帶,即構成違法,依據本條處理。
2、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有主觀故意不明顯、主動配合、上交、積極消除不良後果等情節的視為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3、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謂公共場所是指禮堂、劇場、博物館等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對此行為處罰較重是因為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公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三十條司法解釋
簡單明了,不用咋解釋哦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第三十條可以處最高多少罰金
只拘留不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內規定,製造、容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治安法32條擴展閱讀: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