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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30 12:34:06

❶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及其法律責任的承擔

分公司和子公抄司的區別:主要襲有設立方式不同、法律地位不同、受控制方式不同、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直接或依協議支配、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資金、業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責任承擔:
子公司要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❷ 分公司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在執行總公司。

但當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的分類,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8條之精神,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若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一律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故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也不予准許。原告在起訴時,只選擇分公司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續的,應予准許。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裁判生效後,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債權人的權利仍能得到保護。

希望有幫助

❸ 分公司需向總公司履行什麼職責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2、分公司的訴訟地位。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3、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但在執行的時候,一般是先執行分公司財產,不足再執行總公司財產。
作為上述分公司與總公司可作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4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所以,涉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以該分支機構為被告。但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仍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的規定,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
4、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5、總公司對於分公司債務的承擔。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此外,分公司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是統一核算的,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6、關於分公司的其他規定。
《公司法》第211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❹ 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由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

分公司負責人的權利義務一般都約定在公司章程里,受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約束。

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因此申請設立分公司是用總公司章程報備即可。

但一般需要提交股東會設立分公司的決議或者總公司章程修正案。

對總公司章程修正時可以添加對分公司及其負責人調整的具體條款,一般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分公司的職責擴展閱讀:

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

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

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范的關鍵詞。

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

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

權利通常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

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

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

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

因此,權利有著應然權利和實然權利之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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