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治安處罰
1. 民爆條例法律法規哪條是規定涉爆人員的年齡的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要求》(國務院令第466號)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值守人員年滿18周歲,不應超過55周歲。另外規定,儲存庫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每班值班守護人員不少於3人。
2. 民爆庫房一個人值班如何處罰
看民爆條例和民爆銷售許可實施辦法,還有公安的治安防範規定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爆破作業違規行為如何處罰
如果達到法律規定的標准,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被認定後將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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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4. 民爆保管員復訓掃描身份證查出案底怎麼辦
1、治安管理處罰來的警告、源拘留、罰款不記錄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留下案底,具體可到公安部門查詢。
2、已經記錄在案的違法事實是無法消除的,有案底會在在檔案里永久保留,如果不當兵、考公務員不會有影響。
5. 民爆手持機掃錯了會接受公安的什麼處罰
不會!應該不會。最多被經理罵及句而已,你可以把信息卡退回公司。作廢重新開信息卡,這樣最簡單。我也是新進民報公司的
6. 構成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該怎樣處罰
第四十四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內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容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後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7.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應承擔怎樣的行政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銷售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2.違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1)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2)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5)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8)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違法經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志、登記標志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2)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5)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6)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未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人計算機系統的。
(7)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4.違法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2)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3)違反有關標准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4)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5)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6)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7)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5.違法從事爆破作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2)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3)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4)違反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5)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6.違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範設施的。
(2)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3)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准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7.違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2)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3)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違法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9.民用爆炸物品單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 公安機關對運輸民爆物品超載車輛應當根據哪條法律處罰!
危險品運輸 民爆物品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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