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履職責任
㈠ 民航Ⅰ類體檢標准飛行員體檢
民航Ⅰ類體檢標准飛行員體檢標准:
1、無下列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或可能因履行職責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礙:
(1)心理異常;
(2)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功能及形態異常;
(3)可能導致失能的活動性、隱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創傷、損傷或手術後遺症;
(5)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葯物對身體造成的不良影響;
(6)惡性腫瘤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良性腫瘤;
(7)心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移植。
2.無下列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精神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精神障礙;
(2)精神分裂症;
(3)物質濫用或物質依賴;
(4)人格障礙或行為障礙;
(5)情感障礙;
(6)嚴重的神經症。
3.無下列神經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癲癇;
(2)原因不明或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
(3)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腦血管疾病、顱腦損傷及其並
發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
4.無下列循環系統疾病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1)冠心病;
(2)嚴重的心律失常;
(3)嚴重的心臟瓣膜疾病或心臟瓣膜置換;
(4)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
(5)收縮壓/舒張壓持續高於 155/95mmHg,或伴有症狀的低
血壓;
(6)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循環系統疾病。
5.無下列呼吸系統疾病或功能障礙:
(1)活動性肺結核;
(2)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氣胸;
(3)胸部縱膈或胸膜的活動性疾病;
(4)影響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術後遺症;
(5)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呼吸系統疾病、創傷或手
術後遺症。
6.無下列消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肝硬化;
(2)可能導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潰瘍及其並發症;
(4)膽道系統結石;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消化系統疾病或手術後遺
症。
7.無下列傳染病或臨床診斷: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
(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陽性;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傳染性疾病。
8.無下列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疾病:
(1)使用胰島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代謝、免疫和內分泌系統
疾病。
9.無嚴重的脾臟腫大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血液系統
疾病。
10.無下列泌尿生殖系統疾病或臨床診斷:
(1)可能導致失能的泌尿系統結石;
(2)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婦科
疾病及手術後遺症或功能障礙。
11.〔妊娠〕
申請人妊娠期內不合格。
12.無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骨骼、關節、肌肉或肌腱的疾病、
損傷、手術後遺症及功能障礙;其身高、臂長、腿長和肌力應當滿
足履行職責的需要。
13.無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疾病。
14.無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礙:
(1)難以治癒的耳氣壓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礙;
(3)影響交流的言語功能障礙;
(4)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耳、鼻、咽、喉、口腔疾
病或功能障礙。
15.進行純音聽力計檢查時,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茲(Hz)
的任一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35分貝(dB);在3000赫茲(Hz)
頻率上的聽力損失不超過50分貝(dB)。如果申請人的聽力損失超
過上述值,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合格:
(a)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境中(或模擬條件下)每耳能夠聽
清談話、通話和信標台信號聲;
(b)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 2 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
的談話聲。
16.無下列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或功能
障礙:
(1)視野異常;
(2)色覺異常;
(3)夜盲;
(4)雙眼視功能異常;
(5)其他可能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眼及其附屬器的疾病、手
術或創傷後遺症。
17.(a)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遠視力應當達到 0.7 或以上,雙眼
遠視力應當達到1.0或以上。對未矯正視力和屈光度無限制。如果
僅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佩戴矯正鏡;
(2)在履行職責期間,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矯正
鏡度數相同的備份矯正鏡。
(b)為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申請人可以使用接觸鏡,但
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接觸鏡的鏡片是單焦點、無色的;
(2)鏡片佩戴舒適;
(3)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與所戴
矯正鏡度數相同的備份普通矯正鏡。
(c)屈光不正度數高的,必須使用接觸鏡或高性能普通眼鏡。
(d)任何一眼未矯正遠視力低於 0.1,必須對眼及其附屬器
進行全面檢查。
(e)任何一眼有影響安全履行職責的改變眼屈光狀態的手術
後遺症不合格。
18.每眼矯正或未矯正的近視力在 30-50 厘米的距離范圍內應當
達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離應當達到0.25或以上。如果僅
在使用矯正鏡才能達到以上規定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矯正鏡;
(2)矯正鏡必須能同時滿足 17 條和本條的視力要求,不得使
用單一矯正近視力的矯正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