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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前置

發布時間: 2021-01-29 03:22:26

❶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提起訴訟要經過復議前置嗎

1、《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應先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內復議決定不服再進容行訴訟

2、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取消了復議前置,當事人不服既可以先行復議,也可以直接訴訟

❷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列,是不是不存在行政復議前置的問題了說已廢止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所替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於2006年3月1日起廢止。

❸ 行政復議前置的有幾種情形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治安前置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前置的優點:

1、復議途徑具有快捷的特點。

下面我們以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說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體現了行政職權的運作,是一種包含了國家強制性意志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權作出的,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行政案件時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即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確有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只能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而不能或不宜改變其權屬處理決定,而且訴訟途徑存在訴訟期間過長的缺陷;相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變更;

2、有利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監督,因此,一旦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可以及時了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而且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

3、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專門的知識,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便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使這些行政爭議得以及時解決;

4、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行政案件數量大,復雜程度不一,確立行政復議先行處理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些行政案件解決於行政復議程序之中,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審理經過復議仍解決不了的行政爭議案件。

❹ 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是什麼意思

你好:
治安處罰來法規定治自安處罰分〔當場處罰程序〕和〔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就不用多說了基本都知道。簡易程序涉及到你說的裁決前的工作。在這里告訴你關於治安處罰的程序:1/受案2/立案3/調查取證4/裁決5/執行的程序。那麼裁決前必須作到受案、立案和調查取證後才能裁決。否則是程序違法。先裁決後受案、後立案或後補充證據等都屬於程序違法。那麼整個辦案都屬於違法辦案。

❺ 對治安處罰不服的是否是復議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該條規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❻ 違反新治安管理在派出所的留置時效和處罰

這個問題公安機關民警的權利尺度比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酒醒的尺度沒有明文規定,基本上就是具體辦理的民警掌握。約束至酒醒的時間不計入詢問查證時間,如果在非醉酒狀態違反治安管理一般的詢問查證時間是8小時,2006年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酒後一般是尋釁滋事案件,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毆打他人,你的朋友的事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說,但尋釁滋事案件是拘留前置的(就是必須對違法人拘留然後還可以同時罰款)構成尋釁滋事行為的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不單只是以是否造成嚴重傷害來認定,還涉及到是否配合公安機關民警的現場處置工作和具體的一些過程),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構成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分三種情況,一種是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種是無特殊情形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一種就是有特殊情形的(在此略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樓上的說法不對,公安機關對一般行政案件的辦理期限是30天,2006年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檢測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也就是說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間一般是30天。
然後,如果醉酒的雙方當事人非一起喝酒發生沖突或者熟人之間酒後沖突都不能以調解處理(專業點說就是非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除非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毆打他人),因為尋釁滋事案件是不允許調解的。
當然,事在人為,如果辦案的民警不夠敬業,收集證據資料不能證明嫌疑人的行為具有違法行為並應當給予違法處罰,像這類事情也會不了了之。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

  1. 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為正確、有效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關於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2.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關於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不予處罰。

  3. 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於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5. 關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

  6.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收容教養。

  7. 關於減輕處罰的適用問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8.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9.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10. 規定拘留並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規定拘留可以並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11. 關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12. 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13. 關於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和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14. 關於毆打、傷害特定對象的處罰問題。

  15.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16. 關於「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17. 關於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再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規定。

  18.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居住場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在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公民住所辦理相關手續。

  19. 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❽ 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是什麼意思

一、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是指如果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可以投訴上級公安機關。
二、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權屬糾紛裁決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此處指行政機關的確權決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海關納稅爭議同上。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經營者集中案件。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復議前置:第十六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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