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過了辦案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當事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由上級機關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號規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㈡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日內。
意思是說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辦結案件。但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題目中說的過了三四年之後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案件過了辦案期限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㈢ 一般治安案件超過辦案時間怎麼辦
治安案件按照規定是一個月的辦案期限,不能辦結的可以申請領導延長一個月,總共兩個月的辦案時間。
但是實踐中超期辦理的很多很多,所以說沒有一個明確的辦案期限,關鍵看你的案件有沒有案件線索和辦案人的責任心了。
㈣ 治安案件超出法定時限應如何處理
一般治安案件處理在30個工作日,如果案情復雜可以延期至60個工作日,其中由於案件需要而進行的鑒定時間不在此范圍內,如果還不能破案,只能打備查了
㈤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超過了一年如何追究派出所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下解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里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
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5)治安案件過了辦案期限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
關於詢問查證時間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這里的「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拘留處罰,且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能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決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和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面傳喚時,可以一並審批詢問查證時間。
對經過詢問查證,屬於「情況復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8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面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㈥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過了,如果過一個月如果公安機關沒接收處罰決定,那案件是如何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內理之日起不得超過容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㈦ 一般治安案件的結案期限是多久
治安案件最長結案時間為60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7)治安案件過了辦案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㈧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超過期限怎麼辦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一般情況下的期限是30日內;案件復雜或或者重大的,期限是回60日。
PS:1.《治安管理處罰法答》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㈨ 治安案件超過六個月還可以繼續追究嘛
治安案件超過六個月不可以繼續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9)治安案件過了辦案期限擴展閱讀: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過辦案期限,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都應當給予處罰。
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體現,該規定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
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處罰了,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訴訟,訴訟的結果勢必被依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因此,兩者明顯的區別是:超過辦案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仍應當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則不能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