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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8 15:07:26

㈠ 民政工作內容包括那些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回,制定年度答民政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鎮黨政府搞好民政工作。
二、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作,制定抗災、救濟應急預案;及時,准確上報災情,管理,分配,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社會募捐,負責救濟對象的生產、生活困難和社會臨時救濟。
三、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盛市、縣有關文件規定,做好「三屬」、傷殘人員、在鄉復員退伍軍人和現役軍人家屬的撫恤補助及優待工作,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四、貫徹執行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報、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動態管理,逐步實現應保盡保,應保才保。
五、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使鰥寡孤獨人員、孤兒應保盡保;做好敬老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抓好民政對象的思想教育,處理好有關民政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
七、嚴格財經紀律,管好民用好政事業費。
八、依照《殯葬管理條例》,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九、按時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㈡ 民政部門做什麼的

民政部門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民政部門的職責擴展閱讀:

2018年,國家出台政策,對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調整:

1、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

2、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3、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4、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㈢ 民政局主要負責什麼樣的工作

民政局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3)民政部門的職責擴展閱讀

民政局社會事務科主要負責:

1、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2、指導和監督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社團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制訂本縣地名規劃;

3、負責審批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指導收養登記機關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民政辦職責是什麼

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應保盡保。

⒉做好單位和個人的捐贈接待工作。

⒊為本鎮60歲以上的老年人辦理優待證。

⒋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認真做好我鎮的殯改工作。

⒌做好本鎮殘疾人員的康復、扶貧工作,幫助廣大殘疾人脫貧致富。

(一)貫徹落實上級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制訂鄉民政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掌握災情、核查災情,籌措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鄉直各單位經常性捐贈款物;搞好救災款物的使用;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優惠政策。
(三)負責我鄉社會救濟工作,制定社會困難戶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人員的定期救濟、及其他特殊救災對象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實施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嚴格按規定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負責全鄉優撫、雙擁和烈士慰問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對各種優撫對象及國家傷殘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優待政策和標准。
(五)負責全鄉退伍軍人、參戰士兵、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優待金的發放,及時掌握家庭生活情況,為生活困難的辦理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低保救助。
(六)制定民政辦、福利院服務發展規劃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為空巢老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提供服務工作。
(七)負責組織實施老齡工作的有關政策,加強對老齡工作的管理,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為六十、七十歲以上老年人發放、辦理老年證。
(八)負責婚姻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辦事。
(九)具體業務接受縣民政局的領導和指導

㈥ 民政部門社會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民政工作和社會工作有著本質的相同性。從使命來看,兩者是相同的。民政工作是從「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出發,遵循「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理念開展工作。社會工作也是從「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出發提供服務的。

無論是在民政工作中還是在社會工作中,都注意了被服務對象的價值和需要。從服務對象和工作內容上看,兩者都是為困難群體以及有服務需要的群體提供服務的。就工作內容和方法來看,兩者都以服務為手段開展助人活動。從服務功能上看,兩者都有助人的功能。

同時,民政工作和社會工作也有著明顯的不同。從服務理念看,民政工作代表黨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務;而社會工作則遵循「平等」、「尊重」、「接納"、「案主自決"等專業理念,更強調和服務對象平等的地位,使服務對象能夠自立自強。從服務內容看,民政部門還有大量其他社會事務,如民間組織管理、行政區劃管理、婚姻登記等社會管理職能,社會工作主要是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

從服務方式看,現階段我國的民政工作主要是對不同對象施以不同幫助,而社會工作主要是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社會福利等專業方法進行服務性的助人。從服務功能看,民政工作多側重於救濟性、保障性功能,而社會工作則多側重於福利性、服務性功能。

從以上比較不難看出,民政工作和社會工作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事實上,從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的來源和歷史看,它本身就是從最初的救濟型、物質保障型不斷向高層次、專業化、服務型方向發展的結果。從現階段民政工一作發展的層次來看,可以看做類似社會工作發展的早期階段,雖然其階段層次不同,但本質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正如任何一項職業都有它自己的專業支持一樣,社會工作理論就是民政工作的專業基礎。在現代社會,使用社會工作提供服務的領域很廣,但沒有一個領域像民政工作那樣廣泛地需要社會工作,並且把它作為核心專業。社會工作在民政業務和民政范圍領域起著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等核心和基礎作用。

民政部門和民政工作: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常設國家行政機構。民政工作具有中國特色,它是泛指中國歷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群眾為對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

其工作內容,無論從歷史還是以當代來說,都是極為廣泛的,僅只當代民政來說,它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行政管理等各個方面。

拓展資料:

中國民政的由來:中國民政的由來和發展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物。民政工作歷史悠久,源遠流長,是最原始、最古老的國家行政管理工作。許多民政業務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在西周時期就有領土疆域劃分、基層行政組織設置、調解民事糾紛、救災救濟等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古稱"民事"。但"民政"一詞的出現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則是在唐宋時期。

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說,北宋有"修治民政"之論,"民政"一詞逐步在官方和民間廣泛使用。很明顯,這種意義上的民政是廣泛意義上的民政,是泛指各種有關民眾事務的行政管理工作。時人之所以把這些工作總括起來稱之為"民政",大約是受了"民本"思想的影響。

自古以來,歷代有識之士都認為"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只有廣大民眾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主張當政者應考慮民眾的願望,辦理民眾事務,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謂"為民行政"。這就是中國民政的由來和最初的涵義。

㈦ 民政部門工作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准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准;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准;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准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民政局是干什麼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1、救災救濟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范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將所有的實情稟告了上級領導,就能夠獲得各項福利救濟。另外,民政局也負責一些公益活動,倡導大家或者團體捐款。在民政局是干什麼的問題中,這是民政局最基本的職能范圍。

2、雙擁安置

一般來是,民政局也負責一些烈士家屬的資金發放。當有貢獻的社會工作人員在自然事故中出現了意外時,相關的工作人員會進行安撫和安頓烈士的家人。從而讓對這個社會有貢獻的人得到最基本的關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

5、負責弱勢群體救助

當這個社會上的兒童、流浪人員、婦女等這些比較微弱的人員需要求助的時候,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會負責救助和安撫大家。因此,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我們,不僅能夠享受到各種福利,還能夠過著一種安逸簡單的生活,相信大家都是無比知足的吧!

拓展資料

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㈨ 民政局的工作職能是什麼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民政部門在救災中的職責

民政部門在救災中的職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版布災情權,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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