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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印發

發布時間: 2021-01-28 10:50:06

㈠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1.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1)職責印發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㈡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第四章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並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託其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在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 (管理)職責
附件

㈢ 保險支部委員的職責 印發

建議撥打12333咨詢

㈣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推進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規范、更精準,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落到實處,廣泛調動、充分發揮中央企業各級負責人和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中央企業穩健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就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是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是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促進企業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實施「工作有標准、管理全覆蓋、考核無盲區、獎懲有依據」的全員業績考核,是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和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的重要舉措,是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落實到各級企業負責人和基層單位,壓力傳遞到各個崗位,激勵約束覆蓋到廣大員工的制度保障,對於落實全員經營責任,調動好、保護好、發揮好廣大企業管理者和員工的積極性,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建立以來,各中央企業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努力健全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充分發揮業績考核的導向作用,較好地落實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促進了三項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目前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發展還不平衡,一些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還不完整,責任鏈條還沒有實現全方位覆蓋,尤其是對企業副職、職能部門的考核制度還不完善,薪酬分配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均化傾向。各中央企業要認真總結分析自身業績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高度重視加強和改善全員業績考核工作,不斷增強推行全員業績考核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正確把握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原則
加強中央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考核的正確導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為核心,通過完善考核體制、機制,促進集團公司戰略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的分解落實和最終完成,不斷提高集團的戰略管理水平,增強集團管控力和執行力。
(二)堅持按照崗位職責考核。以目標管理為重點,針對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各自的崗位、職責,緊緊抓住出資人最為關注和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績效指標和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充分調動每一名員工的積極性為目的,切實做到考核辦法、考核過程公開,確保考核結果公平、公正。
(四)堅持持續改進。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按照先規范、再完善的要求,循序漸進地推動企業全員業績考核工作健康發展。
三、全面落實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要求
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大推進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力度,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完善辦法,健全機制,嚴格執行,務求實效。
(一)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組織體系。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實施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領導,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掛帥,認真研究業績考核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強化業績考核的組織保障和機制保證。分管業績考核工作的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勤勉履責,及時解決業績考核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企業各層級的業績考核工作水平。
(二)真正實現考核的全方位覆蓋。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大業績考核的力度、廣度和深度。考核范圍要涵蓋從企業主要負責人到副職、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從集團公司到所屬全部子企業或單位、全體員工,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和壓力從上到下層層傳遞,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業績考核機制,徹底消除考核死角。
(三)努力完善全員業績考核辦法。各中央企業要針對企業所處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特點,針對管理層和部門的不同職責、員工所處的不同崗位,圍繞集團公司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加強研究和完善業績考核辦法,科學合理地確立業績考核指標,突出分類指導,不斷增強業績考核的導向性、針對性和實效性。考核指標要突出關鍵業績指標和主要短板指標,力求少而精。對企業副職和職能管理部門的考核,要認真聽取基層群眾和所屬單位的意見,要將考核辦法、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切實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四)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各中央企業要把業績考核與薪酬激勵和幹部任免緊密掛鉤,嚴格兌現獎懲,做到有目標、有記錄、有評估,先考核後定績效薪酬,賞罰分明。要合理確定業績考核結果的分級比例,避免考核等級的平均化傾向。要高度重視業績考核結果的反饋,提出改進方向,引導先進企業、優秀管理者和員工不斷創造卓越業績,激勵後進企業、管理者和員工努力追趕先進目標。要通過全員業績考核,促進企業深化內部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要將企業的發展戰略與員工個人能力提升、職業發展規劃有機結合,為被考核人提供相關業務培訓的條件保障以及完成考核目標的必要指導。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各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實施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自查,強化對集團公司副職、各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的督導檢查,持續改進和提高全員業績考核工作質量和水平。要注重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的高度統一,對考核過程中目標的執行、評價、反饋以及考核結果的應用等各個環節實施閉環管理,定期檢查分析考核目標執行情況,確保考核目標的完成。董事會試點企業要參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和完善全員業績考核體系,並加強對所屬單位全員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六)不斷創新全員業績考核方法。各中央企業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的考核方法和理念,鼓勵使用經濟增加值(EVA)、平衡計分卡(BSC)、360度反饋評價、關鍵績效指標(KPI)等先進的考核方法,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積極應對企業改革發展和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挑戰,不斷探索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全員業績考核方法和途徑。

㈤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內管理,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容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 「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㈥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職責規定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復2010〕36號)

廳機關各處制室:

省政府批準的《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豫政辦〔2009〕93號),對我廳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批准內設機構17個(含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直屬機構1個(執法監察總隊),行政編制共145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7名。

根據豫政辦〔2009〕93號文件規定,參照《國土資源部各司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全面履行職能、明確職責分工、上下職能對口、確保運轉順暢的原則,對廳機關各處室的具體職責作了進一步審定,在此基礎上制訂了《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各處室主要職責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履行本部門工作職責,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如果在本規定以外出現新的工作職責,參照國土資源部司局職責分工情況,按照上下對口原則,由對口處室承擔相應工作。

各處室人員編制,由廳統一掌握,根據我廳年度編制變化和工作需要的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配。

附件: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各處室主要職責規定(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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