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主體
⑴ 治安管理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⑵ 治安管理處罰 和 行政處罰 有什麼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如下:
主體不同:治安處罰行政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公安民警,還有一些被公安機關授權的鄉、鎮政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財政、計劃、海關、港務、外匯等行政主體。因此,一般情況下,公安適用的行政處罰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樣;
適用依據不同:治安處罰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警告、罰款和拘留3種;而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執照、許可證等,且是否適用拘留、罰款數額大小等也不盡相同;
適用法律文書格式不同:治安處罰適用的法律文書格式,如:《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書》等;而行政處罰文書則與此不同,適用《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罰則不同:治安處罰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行政處罰的適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行為,適用《銀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適用《禁毒決定》等;
罰繳方式不同:治安處罰中罰款和決定和收繳由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處罰中,一般實行罰、繳分離制,罰款決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罰款的收繳由銀行執行;
執行不同: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適用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處罰中,除了公安、稅務、海關外其他的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則不能適用強制執行措施,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權利救濟不同:治安處罰的相對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處罰則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有的在兩者間選擇,並且選擇後就不能再變更;有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行政復議後,對行政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⑷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主體是什麼?
答: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回機關依照本法給予答治安管理處罰,其他國家機關無權實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的
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
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撫養、護理的人
⑸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治安管理處罰主體擴展閱讀:
治安處罰的適用:
(1)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主體。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不予處罰、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2)多個違法行為和共同違法行為。對其應當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3)減輕處罰、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和不執行處罰。
①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的。
②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後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③對具有以下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4)調解與處罰。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追究時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管理處罰法
⑹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主體是什麼
公安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必須是有執法權的正式授銜民警)。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專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屬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⑻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主體是誰
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以前的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