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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8 03:13:30

⑴ 怎樣認識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責

地位:
辯護律師是獨立訴訟參與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具體表現回:(1)辯護律答師獨立於檢察官的指揮(2)辯護律師獨立於法院發現真實的願望;(3)辯護律師獨立於委託人的意志。
職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⑵ 辯護律師的主要責任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辯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會見、取證、閱卷、辯護。
法律規定:內《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⑶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與作用

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在訴訟中處於專門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地位。辯護人的這種訴訟地位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說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即他維護的只是依照法律應當維護的被告人的權益,而不是被告人的所有權益,更不是法律規定應限制或者剝奪的被告人的權益。二是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這就使辯護人同公訴人及審判人員有所區別。公訴人及審判人員在法庭上也有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但他們不是專門維護者,即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不是他們的專門任務。他們是國家控訴權、審判權的行使者,是在行使國家控訴權、審判權的過程中,同時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辯護人則不同,他的訴訟職能就是依法為被告人辯護,除此之外,再沒有別的職能。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辯護人是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同公訴人的控訴地位是相對應而存在的,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兩種訴訟職能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辯護人只能為被告人辯護,陳述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情節和理由,不能對被告人進行控訴。辯護律師和公認人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都是依法執行職務,都要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負責,他們訴訟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
辯護人對審判人員來講,是一種協助與配合關系。這種協助與配合,是通過辯護來實現的,也就是通過辯護人講述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來實現的。
從上述可以看出,辯護人既不從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不從屬於被告人,而是個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與人。

⑷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麼,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辯護人的責任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只能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一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編造口供、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不實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⑸ 審判長 書記員 陪審員 辯護律師 職責都是什麼

一、審判長職責如下: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二、書記員職責如下: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三、陪審員職責如下:

1、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2、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3、人民陪審員遇有不合理情況,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辯護律師職責如下:

1、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5)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其他工作人員中公訴員的職責:

1、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2、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3、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4、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5、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

⑹ 簡述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職責與權利

  1.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里規定的「辯護律師」,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作為辯護人的律師。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因此,本條規定的主體僅限於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一項職責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里所規定的法律幫助,是指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幫助。

  2. 其中提供法律咨詢,主要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幫助不限於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事務,不論其是否向辯護律師提出,辯護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教育,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爭取得到從輕處理,介紹有關刑事政策和法律規定,讓其了解有關法律責任規定,講解有關法律程序,告知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等。

  3. 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控告。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二項職責是「代理申訴、控告」。這里所規定的「代理申訴、控告」,主要是指代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提出申訴、控告。代理申訴、控告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義代為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而不是律師本身的權利。因此,辯護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的委託。

  4.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關於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規定。根據本法第三十五條關於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任的規定,辯護人在其他訴訟階段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申訴、控告的權利。

  5. 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三項職責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辯護律師可以為其向有關司法機關申請予以變更,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需要經犯罪嫌疑人的委託。

  6.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是關於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職責規定。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辯護人在其他訴訟階段,也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同時,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7. 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的第四項職責是「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里所規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種犯罪嫌疑,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主要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

  8. 在不影響偵查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盡量向辯護律師告知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聽取其意見,或者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提出意見既包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提出意見,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⑺ 刑事附帶民事律師有哪些職責

律師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第三十八條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⑻ 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製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8)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擴展閱讀: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可以提供的幫助: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系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代理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幫助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蒙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參考資料:網路-律師

⑼ 偵查期間律師有哪些職責和許可權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⑽ 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版無罪、罪輕或者權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准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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