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①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大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專)建立、健全屬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有哪些求答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③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大職責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依據《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④ 《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是什麼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措費用;
(5)按規定和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⑤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含義及任職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企業的組織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經營活動中負有生產經營指揮權、決策權的領導人員,即企業的「第一把手」。
對於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或者是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於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第一把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的內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來確定,一般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本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准;有關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知識;企業管理能力;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知識;安全生產責任制等。
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有哪些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回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答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⑦ 安全法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有幾條
是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重要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等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3、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投入和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