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會職責
Ⅰ 教堂里都有什麼職務
教宗
0331
羅馬教會主教享有主單獨賜給宗徒之長伯鐸的職位,此職位亦應傳遞於其繼承人,因此教宗為世界主教團的首領、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人;因此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
0332
1項-羅馬教宗由於其本人接受合法選舉,同時已被祝聖為主教,而獲得教會完滿的及最高的權力。故此當選教宗者,如已是主教,其接受的當時即獲得此權力,如當選者尚非主教,應立即祝聖為主教。
2項-教宗如辭職,其辭職得自由為之,且應適當表明,始能生效,但不需要任何人接受。
0333
1項-教宗由於其職位,不僅享有對普世教會的權力,而且對所有個別教會及其信眾擁有職權的首位,藉此,主教們對托於他們照管的個別教會所有之正職權直接權力,一並得以鞏固和保障。
2項-羅馬教宗在盡其普世教會最高牧人職務時,常與其它主教們,而且與普世教會共融聯合一起;但他有權按照教會的需要,規定執行職務的方式,即由其個人或與主教們集體執行。
3項-對教宗的判決和法令,不得上訴或訴願。
0334
教宗在盡其職務時,主教們得以各種方法提供合作力量,其中有世界主教會議。除此以外,有樞機元老之輔佐,還有其它人士,和按時機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這些人士和機構,都以教宗的名義和權力,為所有教會的利益,依法律規定,盡受付託的職務。
0335
宗座出缺或完全被阻時,在普世教會治理上,任何事不可變更,但應遵守對這種情況所制訂的法律。
樞機
0349
樞機組成特殊團體,有權依特別法選舉教宗;樞機得以團體性行動協助教宗,即為處理比較重要的問題而被召集時;或個別協助教宗,即由於所盡各種職務,幫助教宗管理普世教會的日常事務。
0350
1項-樞機團分為三等級:主教級,由教宗授以羅馬城郊教區銜者,以及東方禮之宗主教而被列入樞機團者;其次為司鐸級及執事級。
2項-司鐸級和執事級樞機由教宗授以羅馬城內堂區或執事區銜。
3項-東方禮之宗主教被擢升為樞機後,以其宗主教區為其銜。
4項-首席樞機以奧斯底亞教區為銜,同時也享用其已有的堂區銜。
5項-在御前會議中,經由教宗批準的升遷方式,樞機可照等級及擢升的先後,司鐸級樞機可轉到另一銜上,執事級樞機可轉到另一執事區銜,並且如在執事級上已滿十年,亦可轉到司鐸級。
6項-由執事級之升遷而轉入司鐸級的樞機,其位置應在其後被升為司鐸級樞機前。
0351
1項-擢升樞機者是由教宗自由揀選的男士,至少已領司鐸聖職,其學識與道德以及作事的才智皆超群出眾,未升主教者應接受主教祝聖禮。
2項-樞機由教宗之諭令而產生,在樞機團面前公布,公布後,即享法定的義務及權利。
3項-擢升的樞機雖經教宗宣布,但其名「默存心中」者,此時無樞機的任何義務,也不享有任何權利,但當其名為教宗公布後,即應遵守義務,並享有權利,但其所享的席次權,始自「默存於心」時。
0352
1項-樞機團團長,為樞機團的主席,被阻時由副團長代替,正副團長對於其它樞機無任何治理權,而以同等者中的首席對待之。
2項-樞機團長出缺時,唯領有城郊教區銜的各樞機,在副團長樞機,或其中資深者主持下,自他們中選一位作樞機團長,並將其名呈遞教宗,由其批准之。
3項-依2項同樣方式,由樞機團長主持,選舉副團長;副團長選出,亦由教宗批准之。
4項-正副團長如在羅馬城內沒有住所,應取得之。
0353
1項-樞機以集體行為協助教會至高牧人尤其在御前會議中,此會議奉教宗命召開,並由教宗主持之;此會議,分為常會及特別會。
2項-在御前常會中,得召集所有樞機,至少在羅馬城中居留者,為咨詢某大事項,但在一般情況下,是舉行某些極為隆重的活動。
3項-由於教會特別需要,或為處理重大事件,得召集樞機全體開會,稱為特別御前會。
4項-只有包括某些隆重典禮之御前常會可公開舉行,即除樞機外,教長們,國家使節及其它人士也應邀參加。
0354
凡在梵蒂岡城及聖部或其它常設機構任職的樞機,滿75歲時,奉勸他們向教宗辭職,教宗在審量種切後,予以處理。
0355
1項-如當選的教宗需要祝聖為主教,祝聖者為樞機團長,團長被阻時,祝聖權歸副團長,如後者亦受阻,則歸資深的主教級樞機。
2項-第一執事樞機向民眾宣布新當選教宗的名字;並代表教宗給教省總主教披帶,或交給其代理人。
0356
樞機們有責任與教宗殷切合作;故此在教廷內盡任何職務的樞機,只要不是教區主教,有義務居住於羅馬城;管理教區的樞機,每次奉教宗召,應赴羅馬。
0357
1項-有城郊教區銜或城中堂區銜的樞機,當其接納後,應以其建議和關懷,促進該教區或該堂區的利益,但對之無任何治理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有關財物管理、紀律以及聖堂之事務。
2項-在羅馬城外,或在自己教區外居住之樞機,對其本人有關事務,不隸屬於居住地教區主教治權之下。
0358
樞機受教宗委託,以教宗身分參與某種隆重典禮或集會,即為教宗親身代表,猶如教宗第二;當以特使身份,受託執行某項牧靈職務時,僅對限於教宗所委託的事務有權。
0359
宗座出缺時,樞機團在教會內只享有特殊法所給予的權力。
主教
第一節 主教通則
0375
1項-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繼承宗徒位者,藉賜於他們的聖神被立為教會中的牧人,使之成為教義的導師、神聖敬禮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務者。
2項-主教們一經祝聖,就同時接受聖化、訓導及治理的職務,但此類職務就其本質言,非與世界主教團元首及其成員保持聖統之共融則不能執行。
0376
受委託照顧一個教區之主教,稱為教區主教;其餘稱為領銜主教。
0377
1項-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
2項-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內的主教們,或視環境需要,主教團的主教們共同商議以秘密方式作一個名單,載明適合作主教的司鐸或度獻身生活會成員,呈遞宗座。但仍應保持每位主教個別推薦之權利,即他將認為堪當並適合作主教的司鐸之姓名,呈報宗座。
3項-除另有合法規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區主教或助理主教時,教宗使節 向宗座推薦分別調查過的三人,並向宗座報告:自己的願望,教省總主教及屬於同一教省的主教們或共同集會的主教們的建議,以及主教團主席的建議;再者,教宗使節應聆聽參議會某些議員或座堂總參議會的意見,並且,如認為有益,也秘密地個別詢問修會和教區的聖職人員,及智慧超眾的平信徒等的意見。
4項-除另有合法安排外,教區主教認為應為自己教區設輔理主教時,應向聖座呈遞至少三位適合於此職務的司鐸名單。
5項-今後不再授予國家政權任何選舉、任命、推薦或指定主教的權利及特恩。
0378
1項-適於主教職之候選人必須:
1. 信德堅固、品行良好、虔誠、有救靈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眾者,並具有適於盡此職務的其它才幹。
2. 享有良好名譽者。
3. 至少有三十五歲者。
4. 晉升司鐸聖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認的高級學府獲取聖經、神學或教會法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者,或者至少精通這些學科者。
2項-對候選人的資格,由宗座作最後決定。
0379
除為正當阻礙所限外,被提升為主教者,接到宗座詔書後,應在三個月內接受主教祝聖禮,並且應在其就職以前為之。
0380
被提升者在依法就職以前,應按宗座批準的格式作信德宣言,並宣誓效忠宗座。
第二節 教區主教
0381
1項-教區主教在委託給自己的教區內,擁有一切為盡牧職所需的,直接的正職權,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於教會最高權力,或其它權力的案件除外。
2項-368條所言其它信友團體的監理人,在法律上與教區主教相同,但事情本質或法律之規定另有所示者不在此限。
0382
1項-被提升的主教在依法就職前,不能行使委託於自己的職務;但能行使受提升時在該教區已有之職務,但應遵守409條2項的規定。
2項-除為正當阻礙所限外,被提升為教區主教者,在接到宗座詔書後,如尚未祝聖為主教,應在四個月內,如已祝聖,應在兩個月內依法就職。
3項-主教就職時,在其教區,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將宗座詔書出示參議會,由秘書長當面記錄,或在新成立之教區,將該詔書展示給聚集在主教座堂內的聖職人及民眾前,且由在場之長老司鐸登記在案。
4項-主教就職禮極宜在主教座堂內,有聖職人及民眾在場與禮儀行動同時舉行。
0383
1項-教區主教在盡其牧人職務時,應對所有委託照管的信徒,無論屬於何等年齡、身份及國籍,在區內定居者與暫時居住者,皆表示關懷,並對因生活環境不能充分受到正常牧靈照顧者,以及遠離宗教生活者,以宗徒之精神對待之。
2項-如在自己教區內有不同禮儀的信徒,應藉該禮儀之司鐸或堂區,或藉主教代表,照顧其屬靈的需要。
3項-對與天主教會沒有完全共融的弟兄們,應培養教會所了解的大公主義,以仁厚及愛德對待之。
4項-應視未領洗者為在主內託付給自己的人,使基督的愛照耀他們,在眾人前主教應是基督的見證人。
0384
教區主教要特別關心司鐸,要聆聽他們有如助手和參議,保護其權利,設決使之盡其身份上的責任,為之提供滋養知識和靈修生活所需要的方法和機構;同時要提供司鐸合理之生活費,和依法規定的社會保險。
0385
教區主教要盡力培養各種聖職及獻身生活的聖召,特別關心司鐸及傳教士的聖召。
0386
1項-教區主教應向信徒們講授並解釋該信的和度生活的信德真理,屢次要親自講道;並應設法仔細遵行法典對聖道職務,特別是彌撒中講道及要理講授的規定,為將整個基督教義傳於眾人。
2項-要以適當的方法,堅定保護當信道理的統一與完整,但對真理的加深研究,應准予相當的自由。
0387
教區主教應切記有責任在愛德、謙虛以及生活簡朴各方面做聖德的楷模,故此要盡全力推動基督信徒的聖德,使之照每人的聖召發展;而且,主教既是天主奧跡的首要分施人,就應時常努力,使托他照管的基督徒,藉領聖事在聖寵內成長,認識並生活在逾越奧跡內。
0388
1項-教區主教在就職後,該在每主日及本地區法定的慶日,為托給自己的子民獻彌撒。
2項-在1項所述之日期,主教應親自為子民的意向獻彌撒,但因正當理由受阻,可藉另一位,在同一日期,或其本人在其它日期奉獻之。
3項-教區主教,除自己的教區外,如兼管其它教區,雖為署理名義,為托給自己的全體子民獻一台彌撒,即滿全此義務。
4項-如主教未滿全1~3項所列的義務,應盡速奉獻所欠缺的全數彌撒。
0389
要經常在主教座堂,或自己教區內其它聖堂主持感恩祭,特別是在法定的慶日和其它節日。
0390
教區主教在自己整個教區內可使用主教禮;但在自己教區外,如無教區教長明確的許可或合理推定的許可,則不可使用。
0391
1項-教區主教托於自己的地區教會,得依法律規定,以立法、執行及司法權治理之。
2項-立法權由主教本人行使之,執行權可由其本人或藉副主教或主教代表,依法律規定行使之,司法權可由其本人或司法代理及法官等依法律規定行使之。
0392
1項-主教因有維護全教會統一的責任,故應推行普世教會的共同紀律,並應督促遵守教會的一切法律。
2項-應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應特別防範有關聖道職,舉行聖事及聖儀、敬禮天主和聖人,以及財物管理等流弊。
0393
對教區的一切法律事務,教區主教是代理人。
0394
1項-主教應在教區內鼓勵不同的傳教方式,並應設法使在教區或分區內所有的傳教工作,既保持其本有性質,且在自己督導下互相協調。
2項-應督促信徒按照每人的條件和才幹,盡應盡的傳教責任,並勸勉他們,按照當地當時的需要,參加並協助不同的傳教工作。
0395
1項-教區主教雖有助理或輔理主教,但其本人仍有責任住在教區內。
2項-除向教宗述職,或出席有義務參加的世界主教會議,主教團會議,或盡依法受委託的職務外,如有正當原因,可以連續或間斷離開教區不超過一個月,但須預防,勿使教區因其離開而受損害。
3項-除非有重大而急迫之原因,不得於聖誕節、聖周及復活節、聖神降臨節及聖體聖血節離開教區。
4項-如主教違法離開教區超過六個月,教省總主教應將此事?告宗座;如為省城總主教,由資深之省區主教稟告之。
0396
1項-主教有責任每年視察教區,或全部或一部分,至少每五年視察整個教區一次,此種視察應由本人為之,或合法受阻時,藉助理,或輔理主教或主教代表,或藉另一位司鐸為之。
2項-主教於視察時,得任意選擇聖職人伴隨和助手,廢除一切與此抵觸的特恩或習慣。
0397
1項-所有教區境內之人士和教會機構、聖物、聖地皆屬於主教例行視察權下。
2項-對宗座立案的男修會成員及其會院,主教僅能對法律指定之事項視察。
0398
主教應設法謹慎完成牧靈視察;要避免浪費,以免加重別人的負擔。
0399
1項-教區主教每五年應依宗座所定之格式和時間,將委託於自己之教區狀況向教宗報告。
2項-如應述職之年,全部或一部分與主教就任該教區之首二年相遇,該次報告即可免除,不必呈報。
0400
1項-教區主教在其應向教宗述職之年,除聖座另有規定外,應到羅馬聖城晉謁聖伯鐸及聖保祿之墳墓,並覲見教宗。
2項-上述任務主教本應親身完成,但合法受阻時,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如有助理主教代為完成,或藉輔理主教,或派在其教區居住的司鐸團中適當人選完成之。
3項-宗座代牧可藉其在羅馬居住的代理人完成此任務;宗座監牧無此責任。
0401
1項-年滿七十五歲的教區主教,請向教宗辭職,教宗在審量一切情況後,自作安排。
2項-懇切請求教區主教,因健康不佳,或其它重大原因而不適宜盡職時,呈請辭職。
0402
1項-主教辭職照準後,仍保留本教區榮休主教名義,且如願意,得在該教區保留寓所居住,但宗座因特殊環境在某些情況下另有安排時,不在此限。
2項-主教團應留意,使辭職之主教有適當並相稱的生活費,唯當注意其曾服務的教區負有首要責任。
第三節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
0403
1項-因教區牧靈之需要,由於教區主教之要求,得設置一位或多位輔理主教;輔理主教無繼承權。
2項-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或是因為個人的原因,可給予教區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權的輔理主教。
3項-如聖座認為適合,可自動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權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繼承權。
0404
1項-助理主教本人或代理人,將宗座任命詔書出示給教區主教及參議會,經秘書長在場記錄在案後,即告就職。
2項-輔理主教將宗座任命詔書出示教區主教,經在場秘書長記錄在案後,即為就職。
3項-教區主教完全被阻時,助理或輔理主教,只須將宗座任命詔書當秘書長面出示參議會,即為就職。
0405
1項-助理主教以及輔理主教所有義務和權利,由下列法律條文及任命詔書規定之。
2項-助理主教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在治理整個教區上協助教區主教,且當其不在或被阻時代替之。
0406
1項-助理主教,以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被教區主教任命為副主教;此外,教區主教對依法需要特別授權的事務,應優先委託之。
2項-除宗座詔書另有安排,並遵1項的規定外,教區主教應任命其輔理主教或數字輔理主教為副主教或至少主教代表,使其只屬於自己權下或只屬於助理主教,或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權下。
0407
1項為增進教區現在和將來之最大利益,教區主教、助理主教以及403條2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在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議。
2項-教區主教在審量較重大之事務時,特別是牧靈性質之事,請優先詢問輔理主教。
3項-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既被召分擔教主教的辛勞,應在盡其職務時,與之同心合力進行之。
0408
1項-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如無正當阻礙,幾時教區主教要求,就該舉行教區主教應作的一切主教大禮和其它典禮。
2項-助理主教或輔理主教,能執行之主教權利及主教任務,教區主教勿經常委託他人。
0409
1項-主教席位出缺時,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職,立即成為所任職教區主教。
2項-主教席位出缺時,除主管當局另有規定外,在新主教尚未就職前,輔理主教只保留主教在位時,副主教或主教代表所享有的一切職權及代行權;如他未被指定為教區署理,則應在管理教區的教區署理權下,執行由法律所給予的權力。
0410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一如教區主教有責任住在教區內,除非在教區外盡某項職務,或為度假,但假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只可短暫地離開教區。
0411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的辭職,應依401條及402條2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