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辦法
首先,要打牢思想基礎。人的行為受思想支配,如果安全意識淡薄,那麼勢必會導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的鬆懈,抵禦隱患的能力也會隨之降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是企業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一些員工因為安全周期較長而產生麻痹大意思想,對安全隱患漠然視之。對此,各級管理人員要有針對性地對員工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引導廣大幹部員工牢固樹立「事故可防、可控、可避免」的理念,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發揚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以認真負責的精神克服疲勞倦怠思想,以勇於擔當的精神進行督查管理,以創新的精神破解隱患難題,全力推動安全工作邁上新台階。
其次,要強化基礎建設。安全基礎扎實與否決定企業發展的前途與命運,要做好安全工作,必須從基礎建設抓起。要建立健全作業標准、崗位職責、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解決好安全管理「管什麼、怎樣管、管到位」的問題。同時,要用好安全管理新機制和標准化建設兩個載體,把安全管理新機制當做落實安全責任的有力措施,堅持創建標准化班組、標准化車間、標准化科室「三位一體」的管理機制,不斷夯實基層安全管理根基,切實增強企業自身防控風險的能力,為實現安全工作的長治久安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三,要增強安全合力。企業是一個各部門密切配合的有機整體,只有各部門密切協作、強化安全管理,才能防止安全工作出現盲區和漏洞。因此,各單位、各部門、各車間及班組之間既要做到落實負責,把好各自安全關口,又要加強聯控,增強整體配合和協調能力。同時,各級黨政工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共同為企業安全生產做出積極貢獻。
B.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題名
正題名: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
副題名及其它說明題名信息的漢語拼音: mei kuang an quan sheng chan fa lv fa gui hui bian
責任者
第一責任說明: 曹長武主編
其它責任說明: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匯編》編委會編
個人名稱: 曹長武
年代: 1937~
責任方式: 主編
個人名稱漢語拼音: cao chang wu
出版發行
出版地: 北京
出版者名稱: 中國標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9
分類號: D922.549
ISBN
ISBN: 978-7-5066-5121-9
定價: CNY85.00
載體形態
數量及單位: 621頁
尺寸或開本: 26cm
提要、文摘或全文: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綜合性法規政策三個部分,收集了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法規性文件共63件。曹長武 - 1937~,曾任職於山東電力研究院,全國煤炭及電力行業電廠化學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委員著有《動力燃料測試技術》、《電力用煤採制化技術及其應用》、《環境保護》等
C.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案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
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辭海》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中國大網路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後者將安全生產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項方針、原則和要求,前者則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根據現代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上述解釋只表述了一個方面,都不夠全面。
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D.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什麼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整體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礦山開採的安全保障規定: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4)煤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辦法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指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安全執法,加強安全生產設施建設。
切實抓好煤礦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該《建議》還指出:「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我國土地、淡水、能源、礦產資源和環境狀況對經濟發展已構成嚴重製約。
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切實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