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車輛治安管理辦法
『壹』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是否還有效
有效,但其中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已經作廢,有關罰則也大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所吸收和取代
『貳』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條例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同級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准開業。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開付收據。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及時退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行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叄』 廢舊收購業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象是個人還是單位
廢舊收購業治安管理處罰對象是個人還是單位?這就看是單位收購,還是個人所購得根據情況而定
『肆』 收生產性廢鐵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嗎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需要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許可證,違反的是《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
辦理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注意事項 :
一、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的布局規劃和收購企業的設置技術標准;
2、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資源、環境保護和市容環衛等管理規定;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者,並有固定住所;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未有不良記錄;
5、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禁區的周邊距離大於500米。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照下列順序辦理相關證明:
1、向經營所在地區(縣)經委申辦符合布局規劃定點設置的審核證明;
2、向上海市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派駐各地工作處申辦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資格證書;
3、已建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向經營所在地區(縣)消防支(大)隊申辦《上海市各單位申 請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向經營所在地區(縣)消防支(大)隊申辦《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簡易審批》的審批證明;
4、向經營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局申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意見;
5、向經營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管理局申辦《建設項目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征詢答復書》的審批證明。
三、需要遞交的材料:
1、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申請登記表;
2、經委、消防、環保、市容環衛、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等部門出具的符合條件的審核批准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經理、經營負責人等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6、經營場所與鐵路沿線、機場、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軍事禁區的牆基、路基最短距離大於500米的方點陣圖;
7、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治保組織登記表;
8、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行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9、企業自行制定的各項治安、消防安全防範和管理制度。
四、辦理程序及時限:
需要申領《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公安分(縣)局、所屬的公安處(局)提出申請,受理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製作《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以本公安機關的名義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材料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審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分(縣)局或所屬公安處(局)向申請人頒發《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一)》,告知申請人、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