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治安處罰
Ⅰ 什麼是破壞生產經營罪
構成破壞生產經營抄罪,必襲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經營」,是指流通領域和第三產業中的經營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斷水源、顛倒生產程序、砸壞機器設備等破壞生產經營的方法。 3.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這里所說的「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為了稱霸一方、打擊競爭對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意圖通過破壞設備而達到其怠工、停工不勞動的目的。 對於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處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是指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首要分子;手段特別惡劣,引起生產停頓,間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後果嚴重的等。
Ⅱ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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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Ⅲ 關於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界定,和處罰
如果行為人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行為人已涉嫌破壞生產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過失則不構成犯罪,賠償損失即可。
Ⅳ 破壞生產經營罪情節嚴重如何界定
破壞生產經營罪情節嚴重界定如下:
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刑法理論稱想像竟合犯,從一重處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處罰更重。
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於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動機。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於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
Ⅳ 破壞生產經營罪,最多要判刑多少年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回毀壞機答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量刑標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Ⅵ 破壞生產經濟損失多少能立案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這是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中的一個情節;如果造成財物損失不足5000元,但存在其他的法定情節時,仍然可以刑事立案。
法條鏈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獎勵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Ⅶ 治安管理處罰法破壞鐵路建設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鐵路方面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項條款:
第專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另外,破壞鐵路建設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條文如下: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