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Ⅰ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什麼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內位安全生產工容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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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安全法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有幾條
是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的重要內容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准和工作職責。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等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3、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Ⅲ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投入和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Ⅳ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有哪些
答:《安全生產復法》第制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六項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Ⅳ 《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是什麼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措費用;
(5)按規定和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Ⅵ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大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專)建立、健全屬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有哪些
企業主要負責人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回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答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Ⅷ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大職責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擴展閱讀
依據《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