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嫖娼
⑴ 1、《社會治安處罰法》對於賣淫、嫖娼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分情況的,情節嚴重的就是犯罪,一般的就是治安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第四條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第五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⑵ 嫖娼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回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答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被行政處罰後,政審一般是會影響的。
⑶ 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的處理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不滿14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包庇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嫖娼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引誘他人賣淫的;
(二)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三)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五)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網路發布招嫖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介紹賣淫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並罰。
⑷ 嫖娼最嚴重的處罰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舊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是: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往,於一般的嫖娼行為,依據舊的條例,一般都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般都是5000,很少以下的),這相當於我們一般的工薪階層於幾個月的工資,實在是太貴了。但你又不能說他違法,只好認了。
3月1日以後,依據新法,對一般的嫖娼行為,應該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拘留以往就很少用,因為麻煩,而且沒什麼實惠,實際上只能處以500元罰款。500元,對相當於工薪階層1個月工資不到,應該還是能夠承受的。
雖然新法規定對嫖娼可以處5000元罰款,但不能單處,而必須和10-15拘留一起並處,而要關那麼多人,實在是太麻煩,不現實,所以只好放棄500元以上的罰款。
應該說,新法的規定是符合社會生活實際的,是向性產業合法化邁出的第一步,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大家記住,3月1日以後,如果單處你5000元罰款,那是違法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處你10日拘留,並處罰款,那雖然不違法,但是可能畸重,你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大家要注意維護自已的權利。
⑸ 嫖娼違反什麼法是怎麼處罰的
嫖娼屬於行政違法的行為,會受到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的時候,如果為犯罪人通風報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嫖娼擴展閱讀:
「嫖娼、賣淫」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以付出金錢、財物為交換條件,與異性、同性之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淫是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者之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交易,動用金錢(如果幹部承諾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對方辦事也算)是賣淫、嫖娼;而什麼都不用的叫通姦。
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收容教育或治安罰款等處理;如果是黨員幹部,給予處分;而對於組織賣淫、嫖娼的行為,則構成犯罪。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網路—嫖娼
⑹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嫖娼
2006年3月1日起抄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拓展資料:
「嫖娼、賣淫」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淫是指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者自願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交易,動用金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給辦事也算)是賣淫、嫖娼;什麼都不用的是通姦。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是黨員幹部的可以給予處分。對於組織賣淫、嫖娼的行為則可成為犯罪行為。
⑺ 我國的法律規定對嫖娼怎麼處罰
在我國,嫖娼不構成犯罪,屬於是行政違法行為,可能或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例外情形時是如果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從重處罰。
⑻ 治安處罰法中能不能對招嫖人員進行處罰
近年來,隨著一些焦點人物嫖娼新聞的曝光,關於嫖娼行為的定性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也許,有一些人對公職人員參與嫖娼如何處罰有著疑問。本文,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條例對公職人員嫖娼行為的法律處罰進行分析。
一、對公職人員嫖娼行為的定性
(一)一般的嫖娼行為違法但不犯罪
不少人認為,參與嫖娼是犯罪行為。實際上,一般的嫖娼並不構成犯罪,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屬於違法但不犯罪,在處罰上適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參與嫖娼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是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參與嫖娼的公職人員,僅限於進行刑事拘留或者進行罰款,但並沒有對是否開除公職進行明確規定。
(二)個別嫖娼行為既違法又犯罪
盡管一般意義上的嫖娼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社會、對他人造成惡劣影響時,也會構成犯罪。
按照《刑法》第360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構成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按照《刑法》第236條規定:如果明知對方是未滿14周歲幼女的,不論其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公職人員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卻仍然參與嫖娼的,或者明知對方是未滿14周歲幼女的,則是構成犯罪,會被處有期徒刑。
二、對公職人員嫖娼行為的法律處罰
(一)2020年7月之前
對於公職人員嫖娼行為的處罰,我國並未制定專門的法律,只能依據相關條令條例進行處置。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等。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果公職人員參與嫖娼的,不論情節如何,一律開除黨籍。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如果參與嫖娼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嫖娼的,則是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二)2020年7月之後
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在2020年7月之前,我國關於公職人員嫖娼行為的處罰,僅僅是相關條例或規定,並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的層面。而且,相關條文也是較為零散,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制度涵蓋所有公職人員。
為進一步規范公職人員的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解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相關規定較為零散和存在監督空白等問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頒布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由此可見,如果公職人員參與嫖娼的,則會被降級、撤職或開除。
(三)公職人員嫖娼的處罰總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職人員嫖娼的處罰如下:
如果行為人是黨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除黨籍,再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予以降級、撤職或開除。
如果行為人非黨員,則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然後按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予以降級、撤職或開除。
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頒布的重大意義
公職人員是為人民群眾謀幸福的主力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中起著示範和表率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公職人員的一言一行,關乎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
法律體系,是規范和約束公職人員言行舉止的重要依據。在以往,我國針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相關規定較為零散,法律層次較低,而且存在監督空白。例如,對即不是黨員,也不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問責,缺乏明確依據,如村委會成員、國企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台,一方面涵蓋了所有公職人員,另一方面也填補了監督空白。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頒布和實施,公職人員的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將進一步升華,從而更好的為人民群眾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
參考文獻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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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嚴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的行為,違者處5000元以上罰款或十五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於2006年3月1日廢止。現在執行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是: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