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治安法律
Ⅰ 香港《國家安全條例》為什麼香港人會反對
主要抄有三點:
1. 沒有清楚的襲定義。怎樣是叛國怎樣是顛覆。政府可能會利用法律漏排除異己。
2. 內地有太多案例針對民主推動人士(大學教授和文學作者)以《國家安全條例》入罪。令香港人很擔憂,怕失去民主自由。
3. 現有法例如香港法例第245條公安條例已可以保障國家安全,沒有必要再立法。
有人認為是意氣之爭。後來中央和特區政府修改提議,報章書籍等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可是民主派一直對抗,對人不對事。
詳細討論你可以在網上找立法會視頻有關這個立法的討論。
Ⅱ 在香港黑社會殺人不犯法嗎
在香港黑社會殺人犯法。
Ⅲ 大家說香港治安多好內地多差但是香港為什麼還有人犯罪啊
區別在於香港地方小,容易管理,已經有完善的制度化很多年了;反而內地由於地內緣遼闊,有些地方連出了一容些像香港的犯罪行為,其他百姓都可能不知道的,香港的報紙,阿貓阿狗不見了,大家都知道,這樣市民就會警惕啦!!!
Ⅳ 香港治安
1.香港的治安全球排名前三位。
2.香港的黑社會只是地下活動,基本都從事正當生意。
3.警力是一個地區發達與否的標志。
4.你親眼看看就明白了。
Ⅳ 大家說香港治安多好內地多差但是香港為什麼還有人犯罪啊。
內地的人的法來律意識差,有很自多人被侵犯不會報案,但香港可能你罵他一句他就開始打999報案了,丟芝麻大一點小東西也會報案,可能你給陌生人打電話他都可能告你侵犯隱私,這一點香港的刑事案件范圍比國內大了很多,但國內很多人都是不了了之,國內人只是發生認為大一些的案件才會上報。所以兩地的刑事案用數字是沒有可比性的,香港的警察效率很高,報案一般在10分鍾內一定會到場
Ⅵ 香港的法律不會判死刑嗎那治安不是很亂嗎
1965年英國開始停止執行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內1966年11月16日是容最後一日執行死刑。
但1966-1993年的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環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到了1993年,香港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但沒有跟隨中國恢復死刑。
警察素質也比較高,沒有特殊情況,你在大街上是很少看到警察的。人們非常有素質:紅燈時港人很少有橫穿馬路的,乘滾梯時非常自覺地站在右邊等公交車、電梯自覺排成一條隊,看不到加塞的,市民也比較禮貌,整體素質真的很高香港的街道很窄,但是車速要比國內快,因為車輛、行人各行其道,綜合一句話:守規矩才有秩序。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
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Ⅷ 朋友剛剛到香港,請問香港有治安拘留嗎
香港沒有治安拘留 如果違法要經過法官定罪(真正的法制社會就是這樣 中國的治安拘留公安局就可以決定)然後進懲戒所 80年代時我去過懲戒所那時的條件比我們現在的要好的多
Ⅸ 香港的治安安全嗎
很安全的,黑社會才不來找你呢
Ⅹ 香港也有治安處罰嘛
哪個地方都有的,最多名稱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