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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6 08:20:05

⑴ 市縣級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日常工作做什麼

國土資源所工作職責、崗位職責
一、工作職責
1、負責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2、協助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3、負責實施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做好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協助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計劃,並對實施計劃進行監督管理;
4、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以及征地批後實施和補償安置工作;
5、協助做好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協助做好建設用地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6、負責農民宅基地的初審報批工作;
7、協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土地評估、土地交易工作;
8、配合做好土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9、協助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10、協助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11、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2、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
13、負責建立健全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檔案;
14、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崗位職責
(一)國土資源所所長崗位職責
1、負責本所行政管理、政治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本所人員和社區兼職土地管理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
2、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學習組織及貫徹傳達工作;
3、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工作,及時制止並參與查處違法用地案件,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4、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基本農田的劃定、管理、保護,組織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復墾工作;
5、負責各項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業務協調、材料組織、用地報批等工作;
6、負責本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和窯業行業的管理工作;
7、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負責各項國土資源管理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8、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工作;
9、努力為鎮(街道)中心工作服務,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國土資源所副所長崗位職責
1、協助所長做好本所日常政務工作,在所長暫不在崗時,行使所長職責;
2、負責各類基礎業務台帳的整理、建立和更新工作;
3、負責區域內的土地調查、登記和發證組織工作;
4、協助做好各類建設用地申辦報批工作;
5、協助做好國土資源巡查工作,會同有關科室調解土地、礦產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綜合管理辦崗位職責
1、負責文件起草、審核、收發、登記和傳遞;
2、負責組織會議和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3、負責本所後勤保障和公共設施、辦公設備管理;
4、負責國土資源檔案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5、負責日常支出和現金管理,按規定審核報銷相關費用,按時如實上報財務收支情況;
6、負責做好土地調查、變更調查、更新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7、協助做好有關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8、協助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等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9、協助做好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協助編制開發復墾計劃,做好開發復墾工程的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建設用地辦崗位職責
1、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及征地批後實施和補償安置工作;
2、協助做好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和呈報工作,負責建設用地批後跟蹤管理工作;
3、協助做好各類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4、協助做好土地分等定級、土地評估、土地交易、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工作;
5、負責農民宅基地的初審報批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礦政管理辦崗位職責
1、協助做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開山採石專項規劃等規劃的修編和實施工作;
2、協助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3、協助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汛期巡查、值班工作;
4、協助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做好治理現場的監督管理;
5、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采礦權價款等規費的收繳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執法監察辦崗位職責
1、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
2、負責建立健全鎮(街道)、社區二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路,加大執法監察辦度;
3、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及相關台帳記錄,及時制止、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4、負責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網路,及時發現、制止、匯報破壞、佔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5、協助上級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參與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
6、負責信訪工作,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⑵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任務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下屬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上級機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負責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采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岩溶洞穴、鍾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制、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下屬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⑶ 國土局的職責與地礦局的職責區別

國土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規定;依照規定受理土地、地礦行政案件;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參與上報縣、州、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實施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3、依法負責對全縣土地、地質礦產行使行政管理權,監督檢查土地、地礦政策、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落實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劃定、保護工作;擬定鼓勵耕地開發配套政策,籌集和管理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指導、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5、統一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土地權屬變更、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6、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規范土地市場;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實施農村集體非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定期修訂、公布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

7、主管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全程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發布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土地利用情況。

8、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查報批、登記發證和探采礦權轉讓、出租的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上報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及其他規費的徵收和上繳管理;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審核上報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9、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審定報批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0、安排並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撥給的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代縣政府收取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契稅及土地管理其他費稅。

11、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承辦土地、礦產資源科技開發工作和合作與交流工作。

12、履行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負責對全縣地圖編制出版進行審核;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測繪;負責全縣測量標志、測繪成果管理;審定全縣各行政區劃面積。

13、承辦縣人民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礦局的職責:
地礦局屬於行使行政權利的事業單位的,地礦局(無論是省級地市級或縣級)都是管理礦山采礦的辦理證件審批的,在審批的過程中,要求很嚴格,設置了許多障礙和條件,比如需要做地質調查報告、每年需要開採的數量,還需要繳納稅收,水土保持費、林業費、工商費等等,業主要辦完一個開采證,跑斷了腿,燒香拜佛,在這期間,有許多漏洞和腐敗的機會。

⑷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⑸ 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能是什麼

登陸一個國土資源局網站,都能查到。以一地級市國土資源局為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定,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咨詢服務。
(六)主管全市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小礦地質儲量審批及認定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志;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市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國土局的職能職責

國土局的職能職責
(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國土資源局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國土資源局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
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
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
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
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國土資源局用地科主要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已經更名為自然資源部,原用地科是土地利用科,現在已經更名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職責:

1、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

2、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

3、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

4、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准,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7)國土資源所職責擴展閱讀

自然資源部的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規范。

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

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准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

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

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研究提出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

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准、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與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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