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職責表
Ⅰ 闡述自己對一個人家庭社會國家的責任未盡的責任該怎麼進表格的形式
學生嘛。實際一點就是:首要是。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其次是。習好自己的道德品性。能夠明辯是非;第三。鍛煉自己的素質(心理、身體);第四。搞好自己周...
社會事務辦公室和鄉鎮機構改革以前的民政管理所大體意思上差不多。承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食品安全、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遊等職責。但是主要是民政工作。辦公室管理的鄉鎮事業單位主要有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文化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多數都是2個人編制,辦事員和辦公室主任,共同開展工作。
Ⅲ 供應商社會責任調查表誰會寫的特別是評語那一欄!謝謝!!!!
按照各個項目的的抄評分值進行評分。各項目在10分,7分,4分中作出選擇。最後的分值總和即可以為總體的評價。正如表中所說,70分以上為合格,所以,供應商自評的話,應在70分以上,但因為供應商之間可能存在排名,分數越高當然越好。而采購商的評價,則是供應商左右不了的。
評語一欄是采購商填寫的。如在70分以上,寫明「合格」。當在某一方面有較大問題時,可填寫,需調查核實,對供應商作更多了解,或要求作出整改措施,以達到更高的滿足采購商要求的分值。
供應商不寫「評語」欄,切記。
Ⅳ 供應商社會責任稽核檢查表怎麼寫
供應商社會責任審核檢查表
供應商名稱:
檢查日期:
檢查狀態:
初次審核
跟進回審核
檢查方式:
現場答檢查,文件檢查以及員工訪談
第
1
頁,共
2
頁
項目
/
序號
審核項目要求
結論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
童工
1.1
有沒有制定禁止使用童工的政策
有
1.2
有管理的系統去避免聘用童工
有
★
1.3
有沒有發現員工是低於
16
歲的童工
沒有
強迫勞動
2.1
有沒有制定禁止強迫勞動的政策
有
★
2.2
沒有發現強迫勞動的證據
沒有
★
2.3
公司是否存在押金
沒有
健康與
安全環境
3.1
公司有沒有健康安全的政策(或機構)
有
3.2
有高級職員負責健康與安全
有
3.3
是否有三合一的廠房,宿舍等
沒有
3.4
有沒有應急措施
有
★
3.5
是否存在單通道或防火門上鎖的情況
沒有
3.6
是否有急救箱,數量夠不夠
有
3.7
安全及清潔的環境
良好
3.8
是否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健康安全培訓
有
3.9
是否給員工提供清潔的飲用水
有
歧視
4.1
有沒有制定禁止歧視的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是否
存在歧視
有
,
不
存
在
Ⅳ 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1993年12月4日國家體委第1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發展我國體育事業,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為鼓勵社會體面指導員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系指在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部隊體育以外的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凡符合條件,履行社會體育指導員職責者,均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申請並獲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三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分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四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律與社會公德,熱心社會體育事業,積極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五條 申請授予技術等級稱號或晉升上一等級稱號者均應參加相應級別的業務培訓,考核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
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了解體育鍛煉和比賽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方法,能夠承擔基本的鍛煉指導工作;
(二)了解社會體育工作的一般知識,初步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方法,能夠根據計劃組織實施基層組織的社會體育活動。
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熟悉社會體育工作的特點,能夠承擔基層組織社會體育活動的計劃、實施和總結工作並取得比較明顯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
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能夠承擔某項體育活動較高水平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基層社會體育組織的工作並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四)具有指導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能夠進行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
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
(一)從事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下作五年以上;
(二)較系統地掌握體育鍛煉和比賽的理論與方法,在某項體育活動的技能傳授和鍛煉指導中取得顯著成效,或在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較系統地掌握社會體育組織管理的理論與方法,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承擔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行業、系統的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工作,或在全國性社會體育工作評比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
(四)具有指導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能力,在社會體育的科學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條 評審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的條件,可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分別在技能傳授、鍛煉指導或組織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側重。
第七條 取得高等體育專業學歷的人員或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體育教師、非在職教練員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申請技術等級稱號可不受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年限規定的限制_
第八條 申請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應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請書;
(二)相應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的推薦書。
申請晉級者還需提交原等級證書。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備後;應提交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組織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有批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評審結論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答復。
申請人接到批準的答復後,應憑批件及時到當地的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准授予許可權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被授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者,由批准授予的體育行政部門發給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委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按批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組織,應確定主管機構,設立評審委員會,分級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評審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依照下列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一)義務從事社會體育的指導工作。
(二)可以開展體育技能傳授、鍛煉指導、組織管理以及體育表演、體育咨詢等的有償服務,並可按照相應的技術等級稱號收取不同的報報酬。
(三)在取得當體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並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後,可以開展經營性體育活動。
(四)可以應聘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跨地區遷移時,應按管理許可權辦理遷出、遷入手續。在遷入的地區和工作單位,應承認其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並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工作。
第十五條 對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體育行政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或破格晉級。對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為社會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國家體委批准,授予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並頒發榮譽獎章。榮譽獎章由國家體委製作。
第十六條 凡連續兩年不從事社會體育工作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申請授予高一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社會體育指導員違反第四條、第十三條(一)、(二)、(三)項的規定,給社會體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有關的體育組織或體育行政部門鄧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觸犯刑法及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其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應報請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稱號,並收回證書、證章、榮譽獎章。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經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國家體和群眾體育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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