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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5 09:48:13

❶ 法律援助律師的具體含義

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也有稱為公職律師、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內助機構或政容府其他部門,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並享受國家行政事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

❷ 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信嗎

法律援助的律師是可信的,其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可信度極高。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組織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統一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其他團體、組織、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督。

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2)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參考資料:網路-法律援助

❸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或者職能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內縣級人民政府司容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❹ 法律援助律師的職責都是什麼謝謝!

幫受援人代理訴訟活動!

❺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回據,明答確了值班律師的內涵、工作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及相關職責。
第二章「值班律師工作職責」,明確了值班律師的法定職責,細化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場提供法律幫助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法律幫助工作程序」,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保障值班律師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機構及值班律師履職要求,值班律師會見、閱卷權利的保障等。
第四章「值班律師工作保障」,規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置、值班律師工作管轄、法律幫助補貼標准,明確建立值班律師各項工作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會商通報機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對值班律師履行相應的監管和指導職責。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中國海警局、監獄履行職責涉及值班律師工作的,適用辦法中關於公安機關的規定,廢止「兩高三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❻ 法律源助指定的律師的責任務是什麼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指定律師是在刑事審判階段為了保護被告版人合法權益而設權立的,主要職責是為被告人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❼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是如何幫助百姓的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援助是免費的,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版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❽ 法律援助中心,是做什麼的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及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區、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各區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於人權保護和維護司法公正與平衡的目的而設立。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門設立的)是律師除律師事務所之外的法定執業機構。
(8)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擴展閱讀:
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法律援助中心

❾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1、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9)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擴展閱讀

考試制度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我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❿ 律師為什麼負有法律援助的義務

更為重要的是,探求律師法律援助的基礎和根據提供了律師為社會正義而努力的信心之源。 首先的問題是政府為什麼負有法律援助的責任?從理論上回答這一問題可能有多種理由,例如可以從政府的性質、功能和職責等各個角度予以解說。對此,本文不作詳盡的分析。考慮到《條例》是一項行政法規,從增加的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權力角度看,政府是因為有一項有效的法律的存在而負有法律援助的責任。盡管這一理由顯得不是那麼豐滿,卻是現代社會依法行政原則的體現。當然,如果繼續追問政府為什麼要依法行政,則涉及到一個很大的政治哲學問題。 我們的興趣在於,律師負有法律援助的義務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嗎?因為《律師法》和《條例》有規定,所以律師有法律援助的義務?從《條例》的主旨看(《條例》第1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的法律幫助,以維護其法律賦予的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司法救濟制度。問題在於,是誰在為當事人實際上減免法律服務費用?進一步的追問是,律師為什麼要減免法律服務費用?是因為國家的法律有規定嗎? 事實上,在法律宣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之前,律師一直在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事實上,長期以來,即使貪婪的律師法律服務市場總是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質疑、指責和不滿,對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當事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律師也沒有中斷過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事實上,法律援助的十年實踐中,律師是主要的實施主體。我們實在沒有理由說,因為政府給予律師必要的辦案補貼,因為政府集中管理和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就宣稱為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對律師而言,應當是一項職業倫理,它源於律師在法律實踐中對司法正義的自覺追求。律師的職業倫理或職業道德,首先不能單純的理解為律師作為普通人表現出來的對弱者的同情、憐憫或不忍,例如,盧梭的觀點。[3]它毋寧說是韋伯、塗爾干意義上的職業倫理。職業倫理,是對一種被稱為天職的概念的表達。天職起初具有宗教的色彩,意味著一個人應當做的事。在政治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有職業,職業既是對人的一種身份定位,也是對具有某種職業的人的社會責任的界定。「個人道德活動所能採取的最高形式,應是對其履行世俗事務的義務進行評價。正是這一點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動具有了宗教意義,並在此基礎上首次提出了職業的思想」。[4]雖然中國人不說天職,在傳統上也不大說職業倫理,但中國人一直在講分,例如說「做分內的事」。分內的概念首先隱含了規范特別是道德規范。不過,分的概念在中國傳統社會更主要是一種身份關系,而不是職業關系,因此,在強化人的身份倫理,而不是職業倫理方面,中國文化和中國經驗有其不可否認的作用。但是,分的概念所蘊涵的內在規范卻可以與天職相通,做好分內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職。 職業倫理是不同職業群體的道德規范,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各自的道德特殊主義。塗爾干說:「有多少種不同的天職,就有多少種道德形式,從理論上說,每個人都只能履行一種天職,於是,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適合於個人所組成的不同群體」。[5]而所有形式的道德都在不同的領域關懷、關心和維系含有普遍道德因素的公共品質,否則,特殊的道德就是有缺陷的。[6]律師職業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帶有比之其他社會職業更為濃厚的公共性質。這種性質主要源於對作為公共產品的法律的適用和維護。即使從純粹功利的角度考慮問題,律師也需要在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名義下才能獲得賴以生存的報酬。在法律服務市場上,律師與當事人的交往的確像是一個典型的交易:你給我錢,我給你正義。在這場交易中,法律和正義似乎成了律師手中囤積的私品,隨時用來出售給前來購買的當事人。然而,這種表面上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即使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狀態,也不能得出法律和正義可以被交易的結論。律師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從律師是否與當事人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程度方面來考察。在任何一個存在律師制度的社會中,律師分享了與法官、檢查官以及任何解釋和適用法律的人或機構的權力是問題的關鍵,而且重要的是,律師在科層體制之外獲取了這種權力,這意味著律師一方面在適用和解釋法律,另一方面卻免除了科層之累而獲得更大的獨立性。權力分享者和共同使用者可以達成一種有目的的共謀,但也可以造成不同權力主體之間的對抗和制約。律師在與其他權力主體的對抗中獲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師獲取職業榮譽的基礎。在某種程度上,職業榮譽在考察律師職業倫理的作用時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此外,我們還需要把律師個體獲取利益的本能與律師職業團體追求正義的努力區分開來。在現實的力量面前,對律師個體而言,對利益和正義的關系的平衡藝術總是難以駕馭的。韋伯曾經正確區分了以政治為業的兩種形式,一是「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力求將政治作為固定收入來源者,是將政治作為職業,「靠」它吃飯,沒有如此打算的人,則是「為」政治而活者。不過,韋伯認為,這種對照並不意味著它們是相互排斥的。「人們通常是兩者兼而有之,至少他有這樣的想法,在實踐中他也肯定會兩者兼而有之。『為』政治而生存的人,從內心裡將政治作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為他所行使的權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為他意識到服務於一項『事業』而使生命具有意義,從而滋生出一中內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覺。從這種內心的意義上,所有為事業而生存的忠誠之士,也依靠這一事業而生存」。[7]如果套用韋伯對政治職業的兩分法,那麼,律師職業也可以分為「為」法律而生存和「靠」法律而生存兩種情況。我們堅信,在律師執業的長時段內,所有為法律而生存的律師,也依靠法律而生存。這一結論與其說是價值判斷,不如說是事實判斷,對後者而言,最為緊迫的任務是需要弄清楚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張揚,而與此同時哪一種狀態被現實所遮蔽,以致出現了兩者關系不協調、不均衡或失范的局面。 米爾恩指出:「一項要求服從法律的法律將是沒有意義的。它必須以它竭力創設的那種東西的存在為先決條件,這種東西就是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這種義務必須、也有必要是道德的。假如沒有這種義務,那麼服從法律就僅僅是謹慎一類的問題,而不是必須做正當事情的問題。------假如沒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那就不會有什麼堪稱法律義務的東西」。[8]因此,如果沒有這種律師的職業倫理和道德義務作為基礎,就很難解釋為什麼法律規定律師有幫助窮人的義務?在一個貧富差距不斷增大的市場經濟社會,法律為什麼不規定富人有幫助窮人的法律義務?為什麼選擇了律師?是因為律師懂得法律?是否有必要用強制性的法律規范令律師為窮人無償地貢獻他們的法律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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