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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職責公開

發布時間: 2021-01-25 00:07:39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准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 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政府各個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高中政治書上有吧,我忘記了,當年學習的時候背過

Ⅲ 政府內部機構職能是否屬於信息公開范圍

屬於,信息公復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制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Ⅳ 政府職責

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Ⅳ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情況;(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

Ⅵ 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具體有哪幾公開

政治公開具體為對外公開和對內公開

1.對外公開的內容:①政策法規、重要規定;②各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③部門年度工作目標;④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⑤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項目確定、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標准、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學校收費和招生、畢業生就業等事項);⑦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2.對內公開的內容:①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②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③財務方面主要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6)政府職責公開擴展閱讀:

政務公開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關於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精神,繼續推進依法治縣進程,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證政務公開經常化、規范化,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據(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精神,特製定如下政務公開制度:

1.政務聽證會制度

對物價、收費、城管、市政、環保、治安等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事項,推行聽證會制度,使群眾直接參與行政決策,促進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2.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涉及全縣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按照法定程序公開。

3.專家咨詢制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決定或辦理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前將方案草案公布,向專家咨詢並廣泛聽取、充分採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再正式公布。

4.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政務公開的全面落實。要加大對舉報、投訴事件的查處力度,凡有舉報、投訴,都要認真調查處理,並及時向群眾和社會反饋情況。對在推行政務公開中工作不力或不稱職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或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進行認真查處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5.定期通報制度

各鄉鎮、各部門至少每半年要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在系統內進行一次通報,對工作認真、成效明顯的要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存在問題的要批評教育、限期糾正。

6. 投訴舉報制度

設立投訴舉報電話、舉報箱,對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群眾署實名投訴舉報的,要將處理意見直接反饋本人,切實取信於民。

7.社會監督制度

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徵集群眾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保證監督渠道暢通。

8. 新聞發言人制度

新聞發布會每季度舉辦一次,由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辦公室負責人、縣委宣傳部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他們將代表縣委、政府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內容對外發布新聞,並接受記者的采訪。

9.電子政務制度

已實行網上政務公開的部門、單位,要以服務公眾為中心,進一步完善各項內容,逐步通過電子網路實現交費、咨詢、辦證等服務,使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互為依託,相互促進,讓更多的群眾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務。

10.公開評議制度

要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基層幹部和群眾對機關的辦事效率、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認真收集和聽取群眾意見,並進行公開評議,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Ⅶ 政府信息公開的公開內容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葯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Ⅷ 政府信息公開給政府工作帶來哪些影響

政府上網給政府管理帶來的機遇、挑戰及對策研究.
1999年為我國「政府上網年」,國家信息部門正式啟動政府上網工程,並計劃到2000年爭取實現80%的國家部委和各級政府上網。至今我國已有100餘個各級政府部門在互聯網上建立了網站,800多個政府部門申請了域名,其中已有200多個投入運行。可見,政府上網工程得到了廣泛認同和積極響應。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政府上網不僅觸及技術,更觸及了一種以信息為標識的嶄新的管理方式甚至生存方式,它所要構建的「電子政府」,在為政府管理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的同時,也相應地帶來許多困難和問題,對現行政府的管理體制、管理職能和管理決策方式等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如何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上網策略,變挑戰為政府改革的動力,促進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就成為行政管理學界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政府上網給政府管理帶來的機遇
政府上網是要構建「電子政府」。「電子政府」的主要內涵是運用信息技術及通信技術建構一個基於計算機網路環境的電子化的虛擬機關,以改進政府組織,重組公共管理,最終實現辦公自動化和信息資源的共享。而「電子政府」的外延幾乎涵蓋政府管理職能中去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外的所有職能。政府上網給政府管理帶來的機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促進依法行政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公民在文化素質不斷提高的同時,民主意識也在逐漸增強,他們有意願和能力參與國家管理和社會活動,表現為由被動參與轉為主動參與,由少數參與轉為多數參與,由參與部分轉為參與全部。而政府上網恰恰迎合了民主政治發展的這一需求,為公民行使民主權利和參政議政開辟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公眾可以把網路作為表達意見,與政府領導對話,甚至參與政策制訂的「通天」渠道,政府也可藉此直接採納群眾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與上網俱來的管理透明和政務公開,對擴大群眾對政府管理的知情范圍和程度,實施對政府管理的有效監督,同樣起著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可以規范政府行為,確保政府依法行政。上網將有助於政府公務員端正工作作風,擺正自身的公僕位置,也有助於政府及時地修正管理失誤,承擔失職責任。
(二)有利於加強政府的管理服務職能,消除官僚主義
政府上網就是政府職能上網,但並不是所有的職能都能上網,除去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還要考慮政府的能力,弄清政府上網到底能做些什麼。這無疑為政府認清自己的職能和能力提供了一面「明鏡」,能使政府痛下決心,建立有限政府,即建立一個權力、職能、規模和行為都受到憲法和法律明確限制,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與制約的政府。可見,政府上網對其轉變職能起著參照物和催化劑的作用。當然,網上職能的電子化和計算機程序的依序執行,也會進一步限制職能擴展和制約其規范行使。由於目前我國政府部門職能正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政府正可利用上網契機完善自身的管理服務職能,改進行政管理組織、方式和行為,使政務由神秘、封閉轉為透明、公開,使管理由間接轉向直接,使公務員由「高高在上」的官僚變為優質服務的公僕。當然,網上政府最重要的管理服務職能,就是為社會提供平等公平的信息資源。從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看,信息資源最大的擁有者是政府。政府上網後,將克服各種物流、信息流障礙和組織障礙,杜絕傳統管理組織形態和物質構成中強調分工所造成的部門分割和官僚主義,克服信息不對稱現象,使信息的分配和流動漸趨合理,並使信息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從而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提高國民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由此,政府通過網路宣傳了政策,擴大了服務職能,提高了辦事效率,遏制進而消除官僚主義,從而使政府更好地完成投資於基本的社會服務和基礎設施的任務,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三)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隊伍,選拔和任用優秀人才
「電子政府」的管理職能、管理方式和管理行為與以往政府大有不同,對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素質,尤其是現時比較欠缺而又亟需的管理和科技素質的復合性需求也會不斷增高。因此,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公務員就必須注重自身的繼續教育和綜合能力培養,激勵自己盡快增長理論知識和實踐才幹,盡快適應網上新的行政環境,勝任「電子政府」中的工作。由此,政府上網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充分施展才能的機會。
二、政府上網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一)網上過分自由的信息傳輸有可能引發民主政治危機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傳播媒體隨時都在扮演著舉足輕重的政治角色,深刻地影響著政府的活動及其政策制定的取向。「第四媒體」信息網路,作為人們未來獲得信息和實現社會多種功能的主要載體,更會對未來的民主政治運作發揮空前的作用。我們知道,現代電信業是沒有邊界的,超越時空限制,公民在網上可以充分享受其信息自由權,這種自由由於缺乏行之有效的控制和規范,極有可能導致「自由過度」,影響到國家的穩定。同時,公眾也會遭遇信息欺騙、電腦病毒、電腦犯罪、隱私權受到侵犯、知識產權爭執等引發的一系列煩擾,而技術專家們在信息自由和信息保護的技術創新方面始終在推波助瀾,追求「自由」的努力似乎永無止境,「無政府主義」傾向日益顯露出來。況且由於信息的流動既可以凝聚民族也可以分化國家的巨大作用的體現,網路將對國家原有的內部傳播秩序和個人信息接受秩序產生重大影響,並使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及傳統文化面臨嚴重挑戰。網上難以控制的跨國信息流動正成為西方社會價值觀和意識形態滲透以及敵對分子政治顛覆的新工具,政府上網將面臨網路無處不在的文化性或政治性的顛覆行為
,涉及到國家安全。如果任由網上「自由」「民主」泛濫,社會將處於無序狀態,不僅造成政府宏觀調控失控,信息資源浪費,影響經濟發展效率,甚至會導致政府失靈,引發社會矛盾。
(二)行政體制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將日益顯露
網路作為一種新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它的發展,必然要涉及生產關系的變革和上層建築的完善等問題,加之政府管理所依賴的主要資源從物產轉向了信息,要求管理方式作出適時的轉變,而這必然要求政府的管理體制、人事制度、工作流程、規章制度等進行相應的變革,必然對處於轉變過程中的人形成制度上的沖擊,其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必須從體制入手實施政府機構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政府形象工程」塑造技術難度增大
21世紀是直接管理,它的特徵是:「用技術克服迂迴,領導直接面對人」[1](P242)。政府上網正是採取直接管理方式,它對「政府形象工程」塑造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但技術從來都是一把雙刃劍,它同時也產生著負面影響:一是直接管理在使政府的辦事過程和效率展示於公眾視野之中的同時,網路將成為反映政府素質的一面「明鏡」,如果公務員不能克盡厥職,或超越自己的能力上網,並行使其無法承擔或無力承擔的職能,極可能出現管理失靈以至政府失靈的後果。二是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政府和社會已變得越來越依賴於技術和網路,如果「電子政府」所依賴的信息系統因為自然或人為因素等原因受到破壞或產生意外,阻滯了行政管理過程,無疑地將會影響到政府作用的發揮。三是由於有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做幫手,實現了網上的虛擬政府與虛擬管理,虛擬領導自動處理公務時難免會重復、呆板、機械,缺乏創造性,如果現時領導不能對網上政務中遇到的突發性事件作出適時有效的處理,也容易使現實領導顯得很機械和缺乏應變能力,與公眾產生隔膜。四是高度的電腦化對上網人員科技素質的要求增高,領導者將更多地實行分權或授權,上下級之間嚴格的等級關系將得到改變,集權式的分層管理體系將過渡到互動式、網路化的平行管理體系。把管理的大部分內容交給技術專家去做,而管理者又非技術內行的話,就難免會產生被技術專家牽著鼻子走的情況,造成管理者無法處理的情況發生。這些都將影響到政府工作目標的達成和形象、威信的塑造。
(四)信息的獲取和利用程度將成為「電子政府」發展社會生產力的「瓶頸」問題
一個國家的信息化水平和信息能力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網路信息資源以發展本國經濟是擺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務,政府有必要也有責任向公眾提供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的信息服務。然而,政府上網將面對許多問題。一是國際互聯網上充斥著數不清的垃圾信息,如果政府缺乏駕馭信息的能力,自身就會淹沒於信息之海或只是疲於應付,何談向社會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務。二是盡管國內各省有關部門在啟動本省內政府信息資源及開發利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目前網際網路上的中文信息量仍不足信息總量的千分之一,政府部門掌握的有價值的信息現在大部分還是死庫,亟需採取有效策略和手段使其復「活」,上網流動,產生增值。還有,我國遠未形成全國范圍內開發利用政府信息資源的態勢,也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組織和管理辦法,政府信息部門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信息的獲取和利用有待標准化,信息市場還有待規范化。對於我們的企業和個人常常無法通過正規渠道獲取統計資料信息等問題,既有一些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意識不強的原因,也有一些政府部門的部門權力化、權力利益化的意識太重的因素,這些都亟需政府主管部門的組織和引導,需要政府制定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靈活機制和政策,以促進信息資源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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