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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貨押運員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4 15:59:25

㈠ 貨運危險品的押運員的主要工作和細致工作是什麼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准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㈡ 危險品押運員和危險品運輸員的區別

兩者的最大區別在於責任范圍。危險品押運員負責整個流程的押運安全,而危險品運輸員則只負責行車過程是否合規。前者所負責的職能范圍大很多。

負責裝卸貨物的為危險品押運員。

(2)危貨押運員職責擴展閱讀

危險品(hazardous material ),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有毒等物品的總稱。如汽油、炸葯、強酸、強鹼、苯、萘、賽璐珞、過氧化物等。運輸和貯藏時,應按照危險品條例處理。

危險品的基本操作規程如下:

  1. 從事運輸危險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2. 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4. 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5. 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未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採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盡快妥善處理解決。

  6. 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後運輸。

  7. 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後,方能進入。

  8. 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地主,不準將載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場內。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 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在清洗、消毒時,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識,防止污染、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 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 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葯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志等。

  12. 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參考資料

危險品-網路

㈢ 簡述押運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各個工作段的注意點及技能知識

押運員職責: 第35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而制定的,共18條。

條例所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條例對從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條件、審查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攜帶使用槍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遇到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對於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等行為,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出現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不上繳報廢槍支等情形時,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條例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條例還對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檢查、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第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

第七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二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第十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准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申請押運業務七大注意事項:
一、需武裝押運的物品必須是合法的現金、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

二、每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押運業務,保險價值的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

三、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保險期間:從用車客戶攜帶押運的物品上車後起,至目的地下車後止。在此期間內押運物品被劫、搶奪的滅失風險由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負責。如有人傷亡,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人員的善後工作。

四、如押運目的地屬城中村或內街,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押運車只是到達車輛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為止,餘下需步行路段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原則上只提供短距離步行護送服務。

五、用車客戶在押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運鈔車的押運安全規范(如關閉手機,不得擅自打開車門,乘坐後排中間位等),並服從押運車長的監督管理。

六、用車客戶負責押運途中所產生的停車費及路橋通行費。

七、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等待時間不超過15分鍾,每超過5分鍾加收10%的押運費。

㈣ 長途押運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出車前
1、會同駕駛人員領取並掌握當班作業單據,並聽取管理人員的安全告知。
2、協助駕駛人員做好車輛例行保養。
3、領取安全防護用品;檢查隨車必備的消防用具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車輛標志的安裝懸掛是否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規定。
5、檢查車輛、容器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必要清洗消毒處理,罐體的裝、卸閥門是否可靠關閉。
(二)裝載時
1、聯系客戶,核對客戶名稱、貨物品種、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
2、檢視裝載作用區的安全情況。
3、檢查車廂、欄板的固定、鏈接、鎖扣裝置是否完好,罐體的裝、卸閥門是否完好。
4、監督作用人員穿帶好安全防護用品,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用規程》的規定裝載貨物。
5、檢查裝載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適合道路運輸的要求,內、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包裝標志是否齊全、清晰,不符合包裝的拒絕裝載。
6、檢查裝載堆碼是否符合所裝危險貨物的通風、間隙、隔離等特殊要求,捆紮、固定是否牢靠。
7、做好貨物的點收點交及單據交接工作。
8、監督所裝載危險貨物質量必須在車輛核定載質量范圍內,嚴禁超限超載。
(三)運輸途中監督、檢查
1、監督駕駛員的駕駛狀態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規定的行車速度、路線和《駕駛人員安全行駛操作規程》行駛。
2、提醒駕駛人員按照規定時間或規定里程停車休息,協助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技術安全狀況,並檢查所載危險貨物的狀況是否正常、罐車有無泄漏。
3、監督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規定,車輛聽課應符合有關規定。
4、遇險時立即拔打110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上的緊急救助電話;
對事故情況和危險貨物名稱、特性等進行詳細描述,並針對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的接近。
(四)卸載時的監督、檢查
1、聯系客戶,核對客戶單位、貨物品種、數量是否與「運單」相符。
2、檢視卸載作業區安全,監督作業人員穿戴安全防護用具。
3、監督裝卸作業人員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的規定卸貨作業。
4、檢查卸載危險貨物的包裝是否完好無損,堆跺碼放是否危險貨物特性的要求。
5、做好貨物的點交點收及單據交接工作。
6、檢查車廂內是否有危險貨物泄漏、殘留,做好車輛清潔工作。
(五)回場後
1、協助駕駛員做好車輛保養。
2、協同駕駛員交清當班作業單據。
3、歸還裝卸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4、向管理人員報告運輸作業過程中的有關客戶、安全、質量方面的信息。

㈤ 危險品押運員具體幹些什麼

危險品押運員就是負責貨物從裝載--運輸--卸貨整個過程,就是讓注意安全的意思。起看管監督內的作用!如果發容生危險品泄漏,要看責任認定,泄漏事故如果是因為押運員疏忽並且造成了人員傷亡的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嚴不嚴重就看造成的事故危害性大小。

㈥ 危貨押運員還可以做什麼工作

銀行押運員

㈦ 押運員的職責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押運員職責: 第35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而制定的,共18條。

條例所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條例對從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條件、審查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攜帶使用槍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遇到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對於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等行為,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出現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不上繳報廢槍支等情形時,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條例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條例還對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檢查、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第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

第七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二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第十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准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申請押運業務七大注意事項:
一、需武裝押運的物品必須是合法的現金、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

二、每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押運業務,保險價值的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

三、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保險期間:從用車客戶攜帶押運的物品上車後起,至目的地下車後止。在此期間內押運物品被劫、搶奪的滅失風險由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負責。如有人傷亡,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人員的善後工作。

四、如押運目的地屬城中村或內街,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押運車只是到達車輛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為止,餘下需步行路段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原則上只提供短距離步行護送服務。

五、用車客戶在押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運鈔車的押運安全規范(如關閉手機,不得擅自打開車門,乘坐後排中間位等),並服從押運車長的監督管理。

六、用車客戶負責押運途中所產生的停車費及路橋通行費。

七、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等待時間不超過15分鍾,每超過5分鍾加收10%的押運費。

㈧ 押運員的職責是什麼

押運員負責武裝運送現金及重要憑證等至銀行或其他大型商場的安全保衛人員。在國內,一般都由專業的保安公司負責全程武裝押運。經過專門訓練而產生的專業人員(一般需要受過部隊訓練的),能熟練控制槍支、彈葯。有良好的社會背景,無犯罪記錄與前科,心態保持在良好的狀態。
一、押運員主要職責如下:
1、熱愛本職工作,熟悉本職業務,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樹立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思想;
2、嚴格執行《押運制度》,在執行押運任務前及押運任務中,押運員不準飲灑、不準攜帶違禁物品,不得搭運與押運無關的其它任何物品,不準搭乘無關人員,押運途中不準睡覺,不準在有押運品的車內吸煙;
3、嚴守秘密,押運時間、地點、路線、裝備、數量等情況不得泄露給無關人員,不得在電話及公共場合議論有關押運事宜;
4、執行押運任務時要集中精力,密切注視前方和左右情況,發現問題果斷處理,遇到阻車或交通事故要協助駕駛員警慎通過;
5、執行押運任務時,嚴格執行槍支交接手續,按照《槍支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配帶和使用武器,做到槍不離身;
6、押運途中,運鈔車因故停駛,押運員不得離開押運物品,遇有緊急情況,要沉著冷靜,臨危不懼,按「押運緊急預案」分工處理,並及時報告聯絡確保國家財產安全;
7、押運員和出納、司機等人員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完成押運任務。
二、押運員特有權利:
在執行押運守護任務時依法佩戴槍支,遇劫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先對嫌疑人予以口頭警告,口頭警告無效後鳴槍示警,示警仍無效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應盡量射擊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為或喪失行為能力後,應停止射擊。 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在金融網點門口,武裝押運人員有權設置臨時隔離區域,禁止任何人員靠近或通過,行人應主動配合押運人員,繞行或暫等押運人員撤離隔離區後再行通過。押鈔員有三種:
1、解款員: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不佩戴槍支,負責頭寸的交接。
2、押鈔員: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97-1式18mm警用防暴槍,五發子彈。(每車設一名持槍押運員為車長,負責車組的指揮調度)。
3、押鈔車司機: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佩五四手槍一把,部分地區不配備。

㈨ 勞動法危險品押運人員的責職和待遇

具體可以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福利待遇是公司在崗位工資和回獎金等勞動報酬之外答給予員工的報酬,是公司薪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一個良好的福利待遇體制能夠增加員工對企業的依戀情感,從而增加企業的凝聚力。
第二條 本制度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據國家規定及企業自身情況而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齊齊哈爾北興特殊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及公司投資控股的企業。
第一章 福利待遇的種類
第四條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國家規定執行的福利待遇,以及根據企業自身條件設置的福利待遇。
第五條 按照國家政策和規定,參加統籌保險的有:
(一) 養老保險
(二) 基本醫療保險
(三)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四) 房屋公積金
第六條 財務部負責統一將統籌保險和基金上交政府有關部門,並記入個人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住房基金磁卡。
第七條 企業設置的其它福利待遇包括:
(一) 補貼福利
(二) 休假福利
(三) 退休福利
(四) 培訓福利
(五) 設施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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