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傷情鑒定
A. 治安案件一年多以後被害人是否有權要求做傷情鑒定
晚了,傷情都是當時司法鑒定
B. 派出所按治安案件處理後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訴做傷情鑒定
這種情況下,派出所是有權這么處理的!
派出所的民警需要對傷情進性初步判斷,並交付有權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涉嫌輕傷(輕傷實際可不輕)以上的案件,派出所應當將其作為普通傷害案件,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這樣該案件就成為一個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負責處理。
如果是輕微傷,一般情況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C. 公安機關在辦理人身傷害案件時,在什麼情況下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根據《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作傷情鑒定的情形。」
初次傷情鑒定的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而重新鑒定的費用一般由申請人承擔。
D. 錢賠夠了,輕傷被害者不做傷情鑒定,可以當治安案件處理嗎
如果是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那就是刑事案件。當事人同意,你又把錢專賠夠了,屬當治安案件處理當然可以。但必須有公安機關的處理結論,或者組織你們雙方簽定協議,要明確是一次性的處理完畢。否則,就怕對方情況有變化而反悔。
E. 公安機關傷情鑒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違法行為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主要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關於故意傷害傷情鑒定程序的鑒定主體,實際上鑒定委託的主體一般為案件主辦單位,而對傷情的鑒定實際由法醫進行。根據法律規定,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刑事案件中的輕重傷鑒定,關繫到是否夠成刑事犯罪,屬於偵查機關的職責。因此,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鑒定。如果認為傷情達到了輕傷以上嚴重程度,在公安機關未主動提出做傷情鑒定時,受害人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做鑒定,但需提供相關鑒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F. 被打傷怎麼做傷情鑒定
首先案件發生了你肯定要報案,隨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傷情鑒定專也是證屬據調取的一種,等你傷勢好了以後,派出所民警會把你帶到刑偵支隊去做傷情鑒定,你自己要帶好所有在醫院里看病的發票,病歷卡,X光片等等,法醫會對你的傷情做鑒定,一般鑒定時間為三天,三天後會通知派出所民警去取。如果傷情鑒定出來的結果是輕傷或輕傷以上,那麼該案件為刑事案件,如果結果是輕微傷,那麼該案件為治安案件。首先案件發生了你肯定要報案,隨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傷情鑒定也是證據調取的一種,等你傷勢好了以後,派出所民警會把你帶到刑偵支隊去做傷情鑒定,你自己要帶好所有在醫院里看病的發票,病歷卡,X光片等等,法醫會對你的傷情做鑒定,一般鑒定時間為三天,三天後會通知派出所民警去取。如果傷情鑒定出來的結果是輕傷或輕傷以上,那麼該案件為刑事案件,如果結果是輕微傷,那麼該案件為治安案件。
G.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的傷情鑒定費由誰承擔
1、初次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3、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3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批准後,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1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7)治安案件傷情鑒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第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3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
北大法律信息網-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H. 被人打傷,要做傷情鑒定,是自己去做還是派出所警察帶領去做,去哪裡做傷情鑒定
人身傷害的鑒定不能私自做,需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託書請法醫或指定機構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
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鑒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鑒定聘請書。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並註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強迫或者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第七十四條
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精神病的鑒定,由有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
(8)治安案件傷情鑒定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 規定: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第七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鑒定的,視為拒絕鑒定。
I. 公安機關傷情怎麼鑒定
傷情鑒定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醫鑒定製度
(一)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如兩次鑒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託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鑒定。
(二)鑒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鑒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鑒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鑒定結論。
3、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鑒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鑒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6、被鑒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鑒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鑒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收費公開
法醫鑒定收費應嚴格按當地物委有關規定項目進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或提高收費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