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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立刑事

發布時間: 2021-01-24 09:10:58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專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屬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❷ 治安案件可以轉成刑事案件嗎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

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❸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公安機來關是我國最主要的源偵查機關,我國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公安機關辦理,除了貪污賄賂犯罪、監獄內容內部的犯罪,軍隊內部的犯罪(以前鐵路內部的犯罪由鐵路警察 現在合並了。)
根據我國法律,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因此,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也屬於偵查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部分刑事案件有偵查權。如人民檢察院不僅對它所管轄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偵查,而且在對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監督、審查起訴時,也有進行偵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權力。

❹ 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

首先,樓主這起案件肯定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定性是只要作完法醫簽定並簽內定為輕傷,容就可立為刑案件。當地派出所不應該上開始以治安案件立案。

其二,對方在打架過程中有聚眾的情節。因為樓主說了,當時他們來有3人,但後來通過電話又叫人來,這在刑法規定中已經是聚眾了。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喊人來,那麼就是聚眾沒跑。

再有,所有案件都是不看起因看後果。說白了,就是你罵對方一千句,對方打了一你一下,就把你打骨折了。那麼也是對方有的責任。所以樓主所說的派出所處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❺ 治安系統辦法的95種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95種刑事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食葯類除外)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❻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 2008年6月25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關於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種類: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種案件)
1.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 違規製造、銷售槍 支案(刑法第126條)
3.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3種案件)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四.侵犯財產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3種案件)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佔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六.危害國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中規定的14種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❼ 治安案件可以判成刑事案件嗎

你的朋友的行來為屬於故意傷自害他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先鑒定傷情,如果是輕微傷,那就是治安案例;如果是輕傷害,那麼是自訴案件(可以與受害人和解);如果是重傷,則是公訴案件。後兩種(自訴、公訴)都是刑事案件。不過是輕傷還是重傷,不是隨意說說的,需要經過專家認定。

再說罰款和判刑的問題。從法律上說,罰款是行政處罰,判刑時刑事制裁,兩者是可以並存的。但罰款如果超過500塊,派出所沒有權力做出處罰,換句話說,如果派出所罰超過500塊,要問公安局,公安局沒有做出決定,那麼派出所就違法了。

最後是賠錢問題,賠錢是賠給受害人的,和罰款沒有什麼關系,現在賠了至少能說明認罪態度良好,萬一真的刑事罪名成立了,那也可以以此理由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嗎?

❽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怎麼區分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治安專案屬件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❾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詳解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主要是治安案件受社會治安處罰法調整,刑事案件受刑法調整。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治安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刑事案件是犯罪行為,治安案件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刑事案件最重刑罰可以剝奪兇手的生命權(死刑),而社會治安案件最重也就是剝奪違法者一定期限的自由權(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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