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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工作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1-23 18:59:30

『壹』 什麼是治安調解,應當如何開展治安調節工作

什麼叫做治安調解?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本文通過治安調解的概念,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等,為你解釋了什麼叫做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貳』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群眾治安調解工作

摘要:新形勢下群眾治安調解工作是公安民警運用各種治安管理法律法專規和現代知識手段屬結合群眾路線,對可能引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各種矛盾和糾紛進行化解,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的重要的警務活動。做好治安調解工作是公安民警必須掌握的工作技能和必須完成的工作任務,也是公安民警崗位的專業任職要求。

詳細參考:《公安教育》2009年 第11期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群眾治安調解工作
全文地址:http://www.cqvip.com/read/read.aspx?id=32099540

『叄』 治安調解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從調解人手,通過耐心的教育、勸說、疏導,緩和當事人的偏激情緒,合理地解開產生糾紛的症結,正確處理造成糾紛的問題,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動,理使人服,從而消除產生糾紛的原因,妥善、有效地平息糾紛,有利於維護安定團結,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只要調解得好,往往能收到與處罰同樣甚至是更好的效果;反之,如果簡單行事,就事論事,一罰了之,不消除和解決產生民間糾紛的根源,不僅不利於緩解矛盾、解決問題,而且可能造成雙方的積怨,糾紛往往會再度發生,甚至激化矛盾,釀成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機關要善於區別不同情況,依法適用調解手段,有效處理治安案件。在調解工作中,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要牢牢把握治安調解的條件。正確理解治安調解的條件,是做好治安調解工作的前提。對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不能調解處理,而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可以盡量作調解處理,尤其是對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不可簡單處罰了事。當然,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5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
(2)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後,不論將來是否適用調解處理,都要及時做好深人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實踐中存在一種錯誤傾向,有的公安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氣去做調查取證工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有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這不僅不利於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而且影響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威信。因此,即使對可以適用調解的案件,公安機關也必須及時依法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收集足夠的證據。這既可以為調解創造有利條件,便於說服教育當事人,也可以為在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時作出處罰決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3)要遵循公開原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6條規定: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一)涉及個人隱私的;(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公開進行,是指公安機關應當讓雙方當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實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以及依據法律應當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等情況,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但是公開調解也有例外,即涉及個人隱私的治安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治安案件,不公開調解。個人隱私,是指當事人不願意他人知悉的、與其人身權密切相關的、隱秘的事件或者事實,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狀況、子女情況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8條和第149條還分別規定: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行政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調解現場,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對鄰里糾紛的事實比較了解,公安機關調解時邀請他們參加,有利於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

『肆』 治安調解(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的區別

1、依據的法律基礎以及道德因素不一樣。

民事調解:是一種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私法糾紛領域的廷伸,是一種當事人主義。

刑事調解: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定罪之後的判刑力度不同。

民事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如果協商不行轉為刑事案件。

刑事調解: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4)治安調解工作流程擴展閱讀:

中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強調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穩定社會、化解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為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據。

民事調解的流程: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伍』 公安部調解工作規范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 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願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 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託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託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許可權。
第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 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 《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 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 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並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陸』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6)治安調解工作流程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柒』 什麼是治安調解

您好來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自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捌』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
(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斗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玖』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

如果雙方都有願意調解的意向,由公安機關主持進行調解並製作調解筆錄,如調解不成功則在筆錄上註明並由雙方簽字;如果從案件辦理開始時,有一方不願調解的直接進入法定程序

『拾』 治安案件處理程序是什麼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專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屬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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