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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董事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3 11:07:04

㈠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工作職責

1、董事長對董事會負責,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及修改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業、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並;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等。
2、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工作,直接向董事長負責; 貫徹總公司總體戰略,執行各項決定;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年度計劃和目標;決定公司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決定員工聘用與辭退;決定員工工資待遇和獎金分配方案;推進公司文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加強員工隊伍建設,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完成各項年度計劃和目標;確保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對外合作關系,創造和諧的內外環境;督促、指導、考評中層管理人員,保證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等。
3、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做好具體分管工作(各單位分管事務不同),協助總經理處理公司內外事務,總經理出差期間代行總經理之職。

㈡ 董事長的職責范圍

董事長的工作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

1、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2、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

3、在日本和韓國的大型會社(公司)稱為「會長」,名稱分別為「取締役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拓展資料:

董事長的權利如下: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長——網路

㈢ 董事長和總經理工作職責分別是什麼

董事長的工作職責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總負責人,承擔公司的一切法律責任

總經理的工作職責是在董事長領導下的公司執行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和開展業務。

㈣ 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各是什麼

董事長工作職責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總經理工作職責

1、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2、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3、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4、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6、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7、負責倡導公司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塑造企業形象。

8、負責代表公司對外處理業務,開展公關活動。

9、負責公司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及信息資源的配置。

10、簽署日常行政、業務文件,保證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性。

11、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和提高。

12、負責公司安全工作。

(4)總經理董事長職責擴展閱讀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總經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董事長

㈤ 總經理工作職責

總經理工作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提出的戰略目標,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與經營方案,並推動實施

二、編制公司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和投資方案,組織實施董事會授權或批準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和投資方案,保證經營目標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三、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署對外合同、合約,審批、處理公司各項事務。

四、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依法維護企業、股東和職工的利益,正確處理企業與股東、職工、債權人和客戶等之間的相互關系。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聘任或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臨時用工招聘事宜。

六、實施公司的總體戰略。組織實施公司的發展戰略,發掘市場機會,領導創新與變革。

七、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負責與董事長保持良好溝通,定期向董事長匯報經營戰略和計劃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機構和人員調配情況及其他重大事宜;領導建立公司與客戶、供應商、合作夥伴、上級主管部門、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媒體等部門間順暢的溝通渠道;領導開展公司的社會公共關系活動,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領導建立公司內部良好的溝通渠道。

八、主持集團公司日常經營工作。負責公司員工隊伍建設,選拔中高層管理人員;主持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代表公司參加重大業務、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動;負責簽署日常行政、業務文件、負責處理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並及時向董事長匯報、負責辦理由董事長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向董事會提出企業的更新改造發展規劃方案、預算外開支計劃。

(5)總經理董事長職責擴展閱讀:

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選聘/委任,並向董事會負責;其職權范圍在公司法里都有,主要三方面:

經營事務:全面負責公司經營事務;

建章立制:制定具體的公司經營規章;

人事任免:所有公司高管以下(不含高管,高管一般指副總級別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權。

㈥ 董事長的崗位職責

1、主持和召開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組織討論和決回定公司答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3、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指標。
4、組織討論和簽訂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組織討論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組織討論和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7、組織討論通過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8、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它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9、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報股東會批准和備案。
10、決定公司內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並報股東會備案。
11、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12、處理其他由股東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㈦ 股份制企業章程及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等職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 公司由 、 、 為發行人,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為宗旨。
第五條 公司以××××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 公司股本總數為:××股,發起人共認購××股,占股本總數的××%。
第十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並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 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 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台;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作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六、七、十一項必須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七章 經 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 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過1/2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由職工選舉產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於1/2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不大會;
(五) 監事出席股東大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台。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監事會召開會議需在7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監督職責。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四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要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經股東大會決議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六)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餘利潤。
第四十九條 股利分配採用派發現金和派送新股兩種形式。
第五十條 公司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值所得的溢價收入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二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需要解散;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家。
第六十一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財務帳簿,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後,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前述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六十四條 公司按照經濟發展實際需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股份的2/3以上通過。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按照證券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和場所以公告形式向股東通知有關事項。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制定,於 年 月 日依據×××× 決議修訂。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等職責1、董事長對董事會負責,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及修改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業、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並;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等。2、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工作,直接向董事長負責; 貫徹總公司總體戰略,執行各項決定;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年度計劃和目標;決定公司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決定員工聘用與辭退;決定員工工資待遇和獎金分配方案;推進公司文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加強員工隊伍建設,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完成各項年度計劃和目標;確保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對外合作關系,創造和諧的內外環境;督促、指導、考評中層管理人員,保證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等。3.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4.監事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5.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6.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7.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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