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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縣治安隊

發布時間: 2021-01-22 15:21:20

❶ 七幾年到上杭縣茶地公社竹馬村下隊郭幹部

七點的時候如果看上了一些縣委機關,他的一些毒素和馬村都是下隊幹部。

❷ 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古田鎮消防中隊現在有多少人

噓 這是軍事機密

❸ 上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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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❹ 請幫助找一下上杭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電話,周筱明電話

打104電話詢問就知道

❺ 上杭紫金銅業20萬噸項目工程工地打人事件說明、

本人:林福興、饒開祥、周永賓系福建武平中堡悅洋上下村人。在今年8月份向上杭縣蛟洋鄉梅壩村紫金銅業20萬噸銅冶煉項目二十一冶項目部承包模板工程(該工程由外包人黃元榮負責),工程於8月10日開工到10下旬,已完成工程十多萬元的工程量,並自己出錢添置十多萬元的模板(合同規定外包人要每月15日前准時付給我們前個月的工程款的80%)到十月份我們前後四次向外包人黃元榮要求前八九月份的工程款的80%,結果黃元榮說紫金銅業項目部沒有拿錢給我,前後只從黃元榮手上拿到二萬多元,距離完成的工程款數差太遠,這時我們資金無法開支,只好我們三人和幾個工人於10月28日中午開著一部龍馬車來到紫金銅業項目部門口,這時我們要求進入項目部內問個工程付款情況,結果門衛不讓我們入內,我們幾人就和門衛發生爭吵,爭吵聲被項目部辦公室人員聽到,項目部人員就和門衛沖出去手持鐵棍毆打我們,把我們一行人打成三個頭破血流(林福興、邱永和、謝華生)和一個手臂重傷(周永賓),這時還有幾個未打傷的工人連忙報警,十多分鍾後蛟洋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進行拍照和雙方勸和工作,就在這時項目部不但未疏散人員反而糾集了100多人,個個頭戴鋼盔手持鐵棍,我們看到這種情況加上受傷人員傷情嚴重急需包紮處理,只好回家。回家後我們被打的事工人親戚朋友知道後,工人親戚朋友便來到項目部讓項目部為什麼打人的事問個說法,當我們一批人來到項目部門口。看見項目部的人員又更多了,足足200多人,個個頭戴鋼盔手持鐵棍,一副又要准備打人的態勢,我們就要項目部工程負責人出來把中午打人的事給個說法,這時紫金銅業20萬噸項目負責人劉總向我們鄭重承諾,我們三人的工程款三天內一定付清,添置的模板按原價收購,如果我說話不算數,你們可以放火燒我劉某的的房子。我們聽到劉總鄭重承諾了工程的事宜,就回家吃飯了。當時我們因為資金不足,就向外包人黃元榮要了三萬元,我們也寫了收據。吃過飯後上杭縣公安局打電話給我們,要我們把當天下午的事情經過做一個筆錄,我們三人就來到了紫金銅業項目部,當我們來到辦公室時,縣公安的治安大隊人員就把我們銬了起來一直至今。從這件事中我們根本沒有什麼過錯,只是為了把工程的事問個明白,就遭到項目部的人打成這樣,心裡十分氣憤。不是說公安機關執政為民、伸張正義主持公道的嗎?可又為什麼對我們採取這種措施?現在打人的人已經被保釋出來,而被打的人卻還在裡面不讓跟親人見面。我們堅決要求立即放人,並嚴重打人兇手.

❻ 最近福建省上杭縣交警大隊對違章停車罰款超出常規,簡直就是搶劫,那怕車輛違停3至5秒都會被罰,而且

因為接近過節了唄,他們也想撈點錢

❼ 龍岩上杭高速交警大隊周末是否有上班

公安局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上班和作息。僅在工作日上班。節假日、雙休日放假,放假期版間權不辦理出入境、戶籍遷移等業務。上班時間是周一——周五。上午9點—12點;下午14點—17點。
節假日、雙休日各基層派出所、交警隊、治安單位在崗在位值班。

❽ 上杭縣的社會

宋淳化五年(年)上杭建縣。縣治經過三次遷徙後,於乾道四年(1168年)遷入郭坊(今臨江鎮)。從端平元年(1234年)建築城垣開始到解放前,歷代政府對縣城經營了716年。1949年,城區公共建築物除一座城牆外,有一條狹小「主街」,兩旁排列著兩層以下高矮參差的商店。此外,祠堂、廟宇遍布於街巷民宅之間。整個城區面積僅0.9平方公里。在農村,清以前公共建築僅有族祠、庵廟、寺塔。民國時期,鄉鎮政府所在地始築碉堡式的機關駐所。農戶則依山傍水,聚族而居。建築結構多土牆瓦頂,低矮陰濕,人畜混居。民國23年(1934年)後,革命根據地遭受摧殘,到處殘垣斷壁,一片凄涼景象。
1987年,公共建築中的房屋竣工面積42.6萬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築12.7萬平方米,城鄉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縣城經改建、新建,街道縱橫有序,寬度由原來的2~3米拓展到10米以上。新辟北環路長達3.4公里,寬36米,街道側旁植有常綠風景樹。入夜,街燈如晝,樹影婆娑。幢幢樓房拔地而起,整齊地矗立在街道兩旁。經過38年的擴建,1987年城區規劃面積已擴大到4.9平方公里,比1949年擴大4倍。東起北環路東端與東大橋銜接;西至北環路西端與西環路交接;南至南崗工業區,有南大橋相連;北至北峰山居民新村。如今,北環路已成為新的鬧市區,從東到西有南北走向的東環路、北大路、建設路、西環路與原市區解放路貫通。在農村,集鎮建設日新月異。鄉鎮政府所在地、機關、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樓房林立。鄉鎮企業的廠房則分布於資源豐富的山村。農村私人住房條件也得到顯著改善。解放前,農戶營建住房雖歷經數代積累亦難實現,解放後的38年間,住房建設迅猛發展。在人口不斷增長的情況下,1987年農村人均住房達1.72間,人均建築面積23.8平方米。
1987年以來,縣城規劃進行3次調整,規劃區面積擴展為72平方公里。至2002年,縣城建城區面積達7平方公里,比1987年增加4.7平方公里,城區形成五縱五橫的主要道路布局,建成江濱公園和江濱廣場,人均綠地面積達9.4平方米,城區綠化覆蓋率達29.2%,江濱園林城市顯現雛形。縣城空氣環境質量保持國家一級標准。
2001年10月,上杭縣被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家建設部、國家農業部、國家環保總局評為「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
2007年,龍長高速(上杭段)征地拆遷全面完成,國道205線和省道308線擴建工程進入掃尾階段,杭永線城關至稔田40公里改建工程基本完成;實施農村公路建設230公里,在全省山區縣(市)率先實現通建制村道路全部硬化。城鄉電網建設力度加大,黃竹至廬豐110千伏線路工程、城區電網改造和城關、郭車、蛟洋變電站技改項目全面竣工,黃竹110千伏輸變電工程進入設備安裝,南陽110千伏輸變電工程按計劃推進。大城關建設持續推進,縣域城市規劃不斷完善,完成北部新城控制性詳規、舊城區控規和上杭大道沿線城市設計、城區汀江兩岸城市景觀、城區道路系統等規劃設計專家評審和成果編制;城區綠化、美化、亮化建設力度進一步加大。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和數字電視整體平移轉換工作加快推進。 元至正年間(1341~1368年),縣治設「惠民葯局」,為上杭最早的官辦葯業。從明代起,民間醫葯業逐漸發展,至清末民初,境內有中葯堂、店200餘家。
清光緒三十年(1904年),西醫、西葯傳入。民國元年(1912年)始有外國教會在境內辦醫。
解放前,上杭經濟落後,民不聊生,醫術低下,葯源緊缺,醫療設備簡陋,缺醫少葯極為突出,常有疫病流行,造成人口高死亡率、低成活率。民國25年,全縣醫院只5處,無病床,有衛生人員14人(其中醫師7人,葯劑師7人),平均3萬人才有1個醫師。同年,全縣鼠疫、天花、赤痢、白喉等疾病患者1153人,死亡102人。38年,天花、麻疹大流行,全縣死亡1000多人。解放前夕,境內有衛生院1所,私營中葯堂、店156家,西醫葯房、診所42家,中西醫從業人員381人。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紅軍在境內辦有蛟洋紅軍醫院、福建省軍區制葯廠等,縣、區、鄉蘇維埃政府設「公共看病所」、「葯材合作社」等衛生機構,方便群眾就醫買葯。
解放後,人民政府重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至1965年,初步建成縣、社、隊三級醫療衛生保健網,緩解了普遍存在的缺醫少葯狀況。70年代,普遍推廣大隊(村)級合作醫療制度,同時重視抓好醫德教育和醫術水平的提高。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三級衛生保健網發展到新的水平,機構健全,設備更新,力量增加,素質提高。至1987年,有縣級醫療防疫單位7個,鄉鎮中心衛生院4所、衛生院16所,95%以上的行政村設有醫療站(點)。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了經濟建設蓬勃發展和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2007年,全縣衛生系統有醫療衛生機構30個,其中縣直醫療衛生單位8個,中心衛生院3個,鄉鎮衛生院19個。全縣設置床位938張,實際開設床位704張,工作人員905人,其中衛技人員793人,衛技人員中有高級職稱51人,中級職稱211人,初級職稱485人。全縣有社區衛生服務站5個,農村衛生所(室)564個,村級衛生技術人員675人,個體開業醫生29人。全縣醫療業務用房6.65萬平方米,生活用房4.5萬平方米,醫療設備3546.73萬元。全縣醫療單位業務收入7565.67萬元,其中醫療收入4017.56萬元,葯品收入3184.36萬元,其它收入363.75萬元。
2007年,上杭縣繼續動員和鼓勵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及學歷教育。全年選送160餘人次參加各級培訓,56人參加各類學歷教育,400餘名衛技人員參加省通訊醫學繼續教育,115人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開展鄉村醫生培訓,舉辦鄉村醫生規范化培訓班7期,共650人參加。 晉代上杭有古田五龍酒餅配方;唐代有規模相當的種植業和養殖業;北宋康定年間(1040年),縣人曾在紫金山開采黃金;南宋時期古田白眉山已建爐煉鐵,製造農具、兵器;嘉泰二年(1202年),用木刻印刷第一部《上杭縣志》;明末有草紙作坊;清代有土榨油坊,乾隆十六年(1751年)縣城鄒氏所制的「竹鎖」堅澤如銅,選作貢品送京;同治年間曾在上園山開采銀礦;光緒年間廬豐鄉已有木蘭機織布。
隨著科技的傳播和應用,民國期間境內始有火電、鉛字印刷、機器碾米、船舶製造和汽車運輸業。解放後,黨和人民政府重視科技工作,1950年在縣城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所,開展耕作制度改革和品種改良。此後,冶煉、機械、紡織、印刷、化工、食品工業均有發展。1959年1月,全縣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但不切實際地「大放衛星」,出現了科技領域的浮誇風和瞎指揮。1960年2月,縣成立科委。1962年貫徹中央「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後,科技工作恢復實事求是的作風。「文化大革命」期間,科委、科協被撤銷,科技推廣單位被拆並,科技工作遭受挫折。在困難條件下,廣大科技人員仍然兢兢業業,專心鑽研,推動科技事業向前發展。1969年建成第一座跨越汀江的石台墩雙曲拱永久式南門大橋和堵截汀江的支磴壩——回龍水輪泵站;1970年全縣農村實現矮稈良種化和稻制連作化;1971年縣農械廠設計製造「一擔挑」脫谷機,同年縣化肥廠建成投產,並於翌年6月研製成功炭化煤球新工藝。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恢復和加強科技行政管理和社會團體機構,科技隊伍日益壯大,學術交流日趨活躍,科技事業健康發展。至1987年底,全縣有科技人員5191人(含專業教師),比1949年增加了6倍,農業和工業技術人員883人(其中直接參加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的有720人),具有大中專學歷的科技人員擔任副局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有185人。1987年,全縣科技社會團體有鄉(鎮)、縣直協會27個,會員1188人;各種專業學會18個,會員308人。自1978年3月全國科學大會以來至1987年,全縣獲地區以上科技成果獎36項,其中省級23項、地區級13項,獲縣級以上獎勵的各科學術論文38篇。1986年開始實施的5項國家科技「星火計劃」已如期完成,科技進步促進了經濟發展。1987年全縣工農業總產值2.1億元,縣財政收入1800萬元,其中依靠科技進步因素約佔20%。
2007年,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安排農業科技經費40萬元,占縣科技三項經費的53%。加快農業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圍繞發展「一鄉一產業」、「一村一品」總目標,重點抓好優質稻、優質果茶、優質食用菌、優質蔬菜四大產業,全年引進各種新品種85個,推廣優質稻48萬畝,水稻免耕栽培9萬畝,推廣超級稻15萬畝。加強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建設,重點抓好才溪臍橙、南陽金桔、湖洋青梅、溪口蘆柑、古田蔬菜、下都沙田柚、步雲和太拔茶葉等基地建設。 清以前,官署公文由官辦驛傳。民間信件多是群眾付酬託人捎轉,遠道信件托寄極為困難。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始設郵政代辦所,次年改為二等郵政局,並先後在藍家渡、豐稔、中都、回龍、白砂、古田等18處設有郵政代辦所和信櫃。時縣城年收入郵件9.6萬件,發出郵件6萬件。
民國以後,驛站全部裁撤,衙署文件均由郵局寄遞。3年(1914年),龍岩經上杭至長汀電報線路架通,上杭開設電報局,電報局利用報線聯通龍岩、長汀的長途電話,但長話僅供內部使用,不對外營業。7年4月,建成上杭至永定電報線路。13年,商人集資架設地方電話,至18年停辦。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境內大部為中央蘇區,盡管國民黨對蘇區通信進行封鎖,但由於共產黨、紅軍採取保護郵政的政策,利用蘇區郵局與國民黨統治區郵局共存的情況,取得正常通郵。當時,上杭蘇家陂設電話總機,是閩西蘇維埃政府電話中心,境內的藍溪、白砂以及龍岩、新泉、塗坊、湖雷設分機,構成閩西蘇維埃臨時電話網路。
民國22年,上杭設電話總機,為官督商辦。25年,在謝家祠恢復設立電報營業處,次年改為電報局。27年,電話總機室收為官辦,郵電合設。至29年,上杭正式開通與龍岩、永定、會昌等地的長途電話業務,並通過關系局與各地互通電訊。34年,組建上杭電話所,縣城與各區鄉形成通訊網路。至1949年解放時,縣設有電信局和電話總機各1處,郵政局2處,還有20處郵政代辦所。
解放後,郵電事業迅速發展,郵電機構、網路遍布城鄉,通訊手段不斷改進,電報傳輸改莫爾斯人工收發機為電傳打字。1970年後,電話線路改實線傳輸為多路載波,話機從磁石式改成共電式半自動。尤其是1978年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信息傳遞頻率加快,作為現代化工具的郵電通訊、設備逐年更新。1987年,鄉鎮廠礦設20個郵電支局(所),有交換點23處,郵電職工197人。全縣郵路463公里,比1950年增長1.54倍。農村信報投遞線路總長1398公里,妥投到戶率42%以上。出口函件138萬件,比1952年增長11.6倍,比1980年增長64.5%,業務收入92.24萬元,比1952年增長26.8倍,上繳收支差額17.81萬元,比1952年增長34.5倍。1988和1989年,先後開通市話和長話自動系統,用戶可與全國乃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直撥電話,交換機容量增加到2000門。
2007年,完成業務總量1536.4萬元,比增8.27%;完成業務收入1445萬元,比增12.63%。全年收寄郵件158萬件,投遞郵件234.2萬件。
2007年,縣電信分公司完成固定資產投資700餘萬元,其中設備300餘萬元,管線300餘萬元,管線300餘萬元,更新改造項目50多萬元。

❾ 福l建上杭縣湖洋鄉有現任少將嗎

只有民國時期上杭籍在外縣級以上職官名表
姓名籍貫 任職
王寒光臨江鎮國民革命軍第十九集團軍司令部宣撫團上校科長
孔慶輝舊縣鄉廣西西林縣知事
丘揚武中都鄉中國國民黨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第二廳少將處長
丘禹川廬豐鄉國民政府國防部戰地視察組少將視察官
丘耀驪通賢鄉長汀縣長
丘仰高溪口鄉武平縣知事
丘翊華平和縣長
丘拔倫臨江鎮武平縣知事
劉則湯白砂鄉浙江富陽縣知事
陳森古田鎮中國國民黨江蘇省黨部執行委員
張友民下都鄉連城縣長
張我武太拔鄉漳平縣知事
張其仁下都鄉寧洋縣知事
張鏡蓉蛟洋鄉永安縣知事
何采銘中都鄉廣東恩平縣長
李一鳴稔田鄉國民革命軍五一五師五一團上校團長、連城縣知事
李漢錚稔田鄉國民政府總統府廣州行轅虎門要塞上校參謀
李啟才廬豐鄉國民黨軍龍岩團管區上校司令、閩南暫編縱隊少將副司令
李漢沖稔田鄉國民政府總統府廣州行轅參謀處少將處長兼情報隊長、福建省第七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員
李勃英稔田鄉周寧縣長
鄒德明蛟洋鄉永定、大田縣長
羅祝蒿溪口鄉永定縣知事
林其貞臨江鎮國民黨永春縣黨部書記長
林鳴崗官莊鄉國民黨福建省黨部執行委員
林志光湖洋鄉國民黨軍事委員會執法大隊長、福建省保安處特別黨部書記長、德化、上杭、南平縣長
林祖良湖洋鄉龍岩縣知事
林湛霖臨江鎮政和縣長
鍾之琪太拔鄉湖北鍾祥鹽場知事
郭步文臨江鎮國民黨軍一○三師上校軍需處長
郭驥飛臨江鎮國民黨連城縣黨部書記長
袁希文白砂鄉歸化縣知事
袁道豐白砂鄉駐古巴哈瓦那總領事
袁國欽白砂鄉福建省民政廳長
袁繼業白砂鄉閩清縣長、台灣彰化市長
謝兆明古田鎮明溪縣長
傅柏翠蛟洋鄉龍岩、寧化、永定縣長
傅緯武蛟洋鄉台灣澎湖縣長
葛新銘臨江鎮雲南彌渡、鳳儀劍川知事、阿迷縣長
藍茀標廬豐鄉寧洋縣知事
賴作梁藍溪鎮永定縣長
賴維周福安縣長
廖立峰閩侯縣知事
廖江南古田鎮江西河口分縣縣長、安徽省法院院長

❿ 龍岩上杭縣交警電話多少

辦公室0597-3885388
大隊長
0597-38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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