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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2 01:51:46

⑴ 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參與起草全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負責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規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
(二)負責全市質量工作的宏觀管理。
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武漢市質量振興實施計劃》,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承擔全市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根據國家、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承辦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有關事宜;督促企業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工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
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和協調全市質量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認證標志和證書的正確使用。
(三)負責全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推進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組織實施國家、省部署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並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依法考核和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鑒定;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和纖維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檢驗技術機構實行資格管理;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四)承擔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衛生監督管理。
負責食品生產、加工許可工作;對食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依法處理食品質量咨詢、投訴舉報,嚴格查處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按照職責分工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統一管理全市標准化工作。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地方標准,受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監督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
推進企業標准化、信息標准化和農業標准化工作,制定農業標准規范;推動企業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
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證國家計量制度的統一;組織和管理計量檢定、校準和量值傳遞;實施計量器具管理和計量監督;依法對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行為實施監管;規范和監督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節計量糾紛;監督和指導用能單位開展能源計量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貫
徹國家、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法規,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特種設備實施監督檢驗。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查處違反標准化、計量、質量、食品安全、節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認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纖維質量檢驗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辦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復議案件。
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市有關專項打假活動。負責處理有關質量問題的申訴,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九)組織制訂和實施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發展規劃、計劃。
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技工作;
負責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技術機構的布局和能力建設規劃;
組織、管理、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宣傳和教育培訓,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
指導掛靠協會、學會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武漢市城管局的主要職能

(一) 擬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及各專項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 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揮跨區的綜合執法活動;負責研究制定城管執法工作規范和行為規范;負責全市城管執法隊伍的管理、督察、考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管執法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
(四) 負責城市綜合管理職責。承擔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各類問題的發現、交接、督辦和應急指揮調度工作職責,協調、督辦市容環境衛生綜合管理事項;負責110社會聯動服務工作,督辦市民投訴事項。
(五) 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維護的行業管理。承擔全市城市主幹道單項維修改造工程和直管橋梁、隧道的養護維修;負責道路臨時停車場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規定的主要幹道臨時佔用、挖掘的審批工作;負責特種車輛行駛城市道路、橋梁的許可。
(六) 負責全市城鎮燃氣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燃氣工程建設管理、安全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備案;負責燃氣供應安全、服務及燃具銷售、安裝維修監督管理;負責燃氣企業、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燃氣供應站點的設立許可,燃氣工程施工許可;負責燃氣特許經營管理。
(七) 負責全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負責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生活、餐飲、建築、飛灰垃圾處理場(廠)規劃、建設、特許經營;負責大型環衛設施設備采購;負責垃圾轉運站等設施建設和垃圾處理運營監管工作;負責環衛企業資質管理、特許經營管理;負責依法依規組織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工作。
(八) 負責市管景觀燈光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指導、監督門面招牌的設置管理工作;負責路名牌的設置、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張貼張掛宣傳品的許可和管理工作。
(九) 負責戶外國旗懸掛的管理工作,依法糾正、處罰未按規定懸掛國旗的行為。
(十) 參與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 組織城市管理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新技術引進;負責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 負責編制市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年度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業統計工作;管理本系統依法依規收取的費用。
(十三) 指導各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十四) 負責市級城市管理有關行政賠償、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參與制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擬訂中央、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市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准政策和勞動定額標准,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政策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依法辦理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人員政審。
(八)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轉隨調家屬及在漢部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市協調勞動關系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指導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市屬單位和有關中央在漢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外交流與培訓的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金保工程」(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區、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⑷ 武漢市體育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體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我市體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制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設置體育運動項目,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我市舉辦的國際國內重大比賽的指導、組織協調,組團組隊參加城運會、省運會等競賽。
(五)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配合教育部門開展學校體育工作,推動學校體育場館向公眾開放。
(六)負責全市體育行政審批、體育市場管理和體育市場執法檢查;研究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推動體育標准化建設,負責武漢市體育彩票管理銷售和賽馬賽事組織等日常工作。
(七)指導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防範工作。
(八)指導和歸口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和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武漢市文化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09〕14號)精神,設立武漢市文化局(武漢市文物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市文化藝術和文物事業。武漢市文化局同時掛武漢市文物管理辦公室、武漢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文物博物館事業和文物保護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文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起草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文物博物館事業和文物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局系統文化人才建設規劃;推進文化體制機制改革;組織文化科技的研究、應用和開發,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三)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植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五)推動文化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局系統重點工程建設。

(六)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工作和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建設和事業發展。

(八)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負責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鎮、村)保護管理工作。

(九)擬訂文化文物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研究文化文物市場發展態勢,組織實施文化文物市場執法;負責對全市文化經營活動依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

(十)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工作。

(十一)負責動漫和網路游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協調動漫、網路游戲產業發展。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對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擬訂並實施對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規劃,指導對外和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武漢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地址:友益街16號

⑹ 武漢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

(一)主管、統籌發展和組織協調全市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財經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向市長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家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佔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工程管理、資金籌集管理、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6.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社會團體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經濟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級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全市審計專業培訓。
(九)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協同辦理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負責管理本級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機構。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武漢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准和技術規范;協助制定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范性文件;制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市級衛生經費管理及全市衛生事業綜合效益評價;負責監督市屬衛生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屬衛生事業單位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衛生信息統計工作。
(三)貫徹預防為主方針,制訂全市疾病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負責全民健康教育。
(四)負責全市衛生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制訂衛生應急預案和相關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依法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負責全市醫療行政管理;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准、技術標准、服務規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依法管理采供血機構,協調組織全市無償獻血活動。
(六)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制訂促進中醫葯發展的政策和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葯的繼承與創新。
(七)制訂全市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八)組織制訂並實施全市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九)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及專業技術人員配置;負責衛生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和崗位設置;承擔全市醫學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協調組織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申報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醫療機構衛生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工作;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擬訂全市醫學科技和重點專學科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全市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醫學衛生方面的雙邊、多邊交流合作;承擔全市衛生援外工作。
(十二)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由市級財政供給的保健、優診、離休人員的公費醫療及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子女的互助醫療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市血吸蟲病防治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醫療衛生動員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獻血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制訂全市衛生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計劃,進行法制和職業道德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局系統精神文明、衛生文化和行風建設工作。
(十五)負責局管班子和黨的組織建設,指導局屬單位的黨政管理、紀檢監察、統戰、群團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⑻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有關規定,經批准後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和建設發展、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土地資產經營戰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統籌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統籌協調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測繪勘察事業發展規劃等,並組織報批、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綜合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公用設施等規劃,指導編制鄉鎮、村莊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等規劃,指導編制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依法審查、審批以上各類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房屋拆遷、基礎測繪等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年度建設計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負責耕地保護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措施;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高產農田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工作。
(七)負責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依法高效辦理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設施,下同)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用地預審和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工作;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工作;審核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方案。
(九)負責土地資產經營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及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基準地價;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土地儲備供應管理工作;對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
(十)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土地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高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和地質資料,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評估防治、礦區環境治理和地質遺跡保護;負責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審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房屋拆遷委託合同實施備案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拆遷安置房源和拆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測繪勘察管理。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測繪成果;負責測量標志的使用核准和保護工作,監管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及登載;組織開展規劃勘察、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工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審批。
(十五)承擔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日常工作。擬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開發區和遠城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的審批、實施和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執法管理,查處建設工程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會同城管部門查處其它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執法監察,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統建設及開發利用;負責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屋拆遷、測繪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新技術推廣運用和行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展示工作。
(十八)負責國土資源和規劃方面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等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局系統績效目標、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財務審計、綜合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收取、代收有關費用。
(二十)承擔市規劃委員會、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⑼ 武漢市林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森林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起草有關林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制訂全市林業和林業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市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生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政府投資林業生態項目實施、管理、核查等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山體復綠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建設林業生態體系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果樹、茶葉、葯材等林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組織指導木本生物質能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加強林木種子種苗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監督;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評估和統計,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以及木材加工、經營管理;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佔用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負責編制森林生態項目經營方案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林業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配套政策的制定與管理;負責森林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
(五)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和監督、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和野生植物採集、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按分工指導、監督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制定養護技術標准,定期進行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調查、鑒定和確定。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有關技術標准和規定,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及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推進林業改革。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制訂全市森林公園和森林旅遊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森林旅遊產業建設。
(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行政執法監管。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承辦全市各類林業案件的查處。
(九)研究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實施規劃;指導木漿造紙、人造板加工、經濟林、森林旅遊、木本葯材、苗木花卉、木本生物質能源、茶葉等林業重點產業建設;指導、扶持林業龍頭企業發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丘陵、崗地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
(十)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外資工作;指導全市林業科技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林業科技推廣、培訓、教育工作;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統籌規劃全市林業專業人才培訓。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⑽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局的抄城鄉規劃和測繪勘察管理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的國土資源(土地和地質礦產資源,下同)和房屋拆遷管理職責劃入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二)加強耕地保護和征地管理職責。
(三)加強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對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協調、服務和調控職責。
(五)加強服務重大建設項目職責。
(六)加強對遠城區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的統籌管理職責。
(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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