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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定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21 22:46:59

⑴ 主要職責與法定職責的區別是什麼

有一種觀點認為:主要職責的范圍要大於法定職責,我認為這是不準確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版權

主要職責是不具有法定強制性:例如飯店大堂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大堂里的事物,監督手下的人員,這種職責是飯店內部規定的。如果,他的「主要職責」沒有履行,會受到一定的處罰,但他並沒有違法,所以對他的處罰是不帶有「法律色彩」的,無須負法律責任。

法定職責則是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如果不履行(不作為),是違法甚至是犯罪的。例如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的父母對他們有監護義務(法定職責);鐵路上的Y道岔口決定火車行進方向扳道工,他們的法定職責是決定火車行進方向,保證火車的正常運行,如果他們疏忽大意,該扳道時未扳道,造成嚴重後果,是觸犯刑罰的。

⑵ 如何理解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兩個責任

治理腐敗是非常艱難的,在現代化過程中,新加坡和香港是真正從腐敗走向廉潔的國家或地區之一。新加坡和香港治理腐敗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從最高領導人以身作則和創新反腐敗體制開始的。「體制」是各機構的職權劃分,是制度運行的一種固化模式,而「機制」是制度運行過程中各種因素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一種關系。嚴格說來,「體制」與「機制」沒有嚴格的區分,它們是交織在一起的。

1998年和2011年通過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之所以沒有遏制腐敗蔓延的趨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設計的反腐領導體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局限性。《規定》設計的反腐領導體制或機制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這個反腐領導體制設計很全面,把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力量都整合到治理腐敗中來了,但是,在制度實際運行過程中,卻難以追究具體治理主體應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而「兩個責任」的規定,實際上是明確認定黨委和紀委兩個治理主體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能、權力和責任。

兩個責任相輔相成

中央並未明確規定「兩個責任」的具體內容,所以,應如何理解「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

「黨委負主體責任」中的「主體」有兩種意思,一是制度的權利責任主體,二是主要的意思。「黨委負主體責任」也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黨委是參加廉政制度關系的主體,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權利享有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制度責任的承擔者。其二,黨委這個主體也可以是治理腐敗主體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從第二層「主要的」意思而言,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其他權利主體則承擔次要責任。在治理腐敗中,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委、其他部門及群眾等都有責任,但黨委要負主要責任,其他權力主體要負次要責任。

嚴格說來,黨委與紀委並不是兩個平行的政治主體,因為各級紀委書記是黨委常委重要成員,所以黨委與紀委成員有交叉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序上,它們是相對獨立的主體。紀委負監督責任,就是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紀律要負監管責任,是監管主體。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是由專司監察職能的黨務機構——各級紀委——自上而下進行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監督檢查。各級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的監督職責到底有哪些,中央也沒有具體規定。我認為,各級紀委主要履行的職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領導職能。政治廉潔或腐敗是關繫到政權合法性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級紀委具有加強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責任。

督促職能。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職責,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有關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管理,應給予配合和支持。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是紀委負監督責任的最新規定,所以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監督責任,就是失職的表現,就要被追究責任。

協調職能。各級紀委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紀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管主體,應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依託監督權力和組織體系,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進行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其基本職能是抓好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嚴肅查處腐敗案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兩個主體、兩個負責制相輔相成,它們共同構成中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基本責任制度。

責任追究是落實關鍵

既然執政黨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就要對人民負責,黨委或紀委是否履行了職責,就要受普通公民的監督,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受到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機制是責任政府建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實行了責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懾不負責任的現象,才能真正糾正黨委或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

責任追究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這種責任追究的途徑包括:執政黨的追究。如果黨委或紀委沒有履行廉潔從政的職責,要受到上級黨委或紀委的追究。要對黨委或紀委的制度責任、政治責任以及倫理責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對黨委或紀委成員的引咎辭職制度。一種是體制外的責任追究制,即普通公民對黨委或紀委責任的追究。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是公民監督的間接體現,而體制外的責任追究是公民監督的直接體現,而後者更為重要。

問責制是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問責制是指黨委或紀委及其成員在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執政黨權力、違反法定職責和義務並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時,由特定主體追究其責任,令其承擔其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問責制的本質在於對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其最終目的在於保證權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損失最小化。黨委或紀委問責制的完善與否事關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成敗。問責制是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實質與核心,沒有一套系統的黨委或紀委問責制度,責任黨委建設或責任紀委建設就沒有保障。

⑶ 黨風廉政建設的兩個責任是什麼,包括那些內容

「兩個責任」,是指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的簡稱。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2014年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指出:「要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完善反腐敗體制機制,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同時指出: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


兩個責任相輔相成

中央並未明確規定「兩個責任」的具體內容,所以,應如何理解「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

「黨委負主體責任」中的「主體」有兩種意思,一是制度的權利責任主體,二是主要的意思。「黨委負主體責任」也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黨委是參加廉政制度關系的主體,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權利享有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制度責任的承擔者。其二,黨委這個主體也可以是治理腐敗主體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從第二層「主要的」意思而言,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其他權利主體則承擔次要責任。在治理腐敗中,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委、其他部門及群眾等都有責任,但黨委要負主要責任,其他權力主體要負次要責任。

嚴格說來,黨委與紀委並不是兩個平行的政治主體,因為各級紀委書記是黨委常委重要成員,所以黨委與紀委成員有交叉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序上,它們是相對獨立的主體。紀委負監督責任,就是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紀律要負監管責任,是監管主體。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是由專司監察職能的黨務機構——各級紀委——自上而下進行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監督檢查。各級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的監督職責到底有哪些,中央也沒有具體規定。我認為,各級紀委主要履行的職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領導職能。政治廉潔或腐敗是關繫到政權合法性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級紀委具有加強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責任。

督促職能。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職責,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有關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管理,應給予配合和支持。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是紀委負監督責任的最新規定,所以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監督責任,就是失職的表現,就要被追究責任。

協調職能。各級紀委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紀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管主體,應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依託監督權力和組織體系,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進行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其基本職能是抓好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嚴肅查處腐敗案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兩個主體、兩個負責制相輔相成,它們共同構成中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基本責任制度。


責任追究是落實關鍵

既然執政黨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就要對人民負責,黨委或紀委是否履行了職責,就要受普通公民的監督,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受到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機制是責任政府建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實行了責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懾不負責任的現象,才能真正糾正黨委或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

責任追究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這種責任追究的途徑包括:執政黨的追究。如果黨委或紀委沒有履行廉潔從政的職責,要受到上級黨委或紀委的追究。要對黨委或紀委的制度責任、政治責任以及倫理責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對黨委或紀委成員的引咎辭職制度。一種是體制外的責任追究制,即普通公民對黨委或紀委責任的追究。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是公民監督的間接體現,而體制外的責任追究是公民監督的直接體現,而後者更為重要。

問責制是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問責制是指黨委或紀委及其成員在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執政黨權力、違反法定職責和義務並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時,由特定主體追究其責任,令其承擔其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問責制的本質在於對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其最終目的在於保證權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損失最小化。黨委或紀委問責制的完善與否事關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成敗。問責制是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實質與核心,沒有一套系統的黨委或紀委問責制度,責任黨委建設或責任紀委建設就沒有保障。

⑷ 請問: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區別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 有觀點認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這種觀點比較符合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如果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勢必有相當一部分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以外的行政義務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無法得到司法救濟,如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等。 無論從不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不作為的內涵還是外延來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規定的職責,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實際上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也僅僅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對行政不作為做出規定。行政不作為則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行政義務,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的行為。行政主體所承擔的行政義務既包含法定義務,或者說法定職責,也包含了法定義務以外的其他行政義務,行政主體的行政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1、法定行政義務。2、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為行政主體設定的義務。3、行政主體自己設定的行政義務,主要形式為行政承諾。4、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合同中約定自願承擔的行政義務。5、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眾所周知,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它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並且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體制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下級行政機關必須服從上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因此,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為下級行政機關設定的行政義務,下級機關必須履行,如果下級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允許行政相對人請求司法救濟,這既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從外部監督下級行政機關服從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保障政令暢通。同時,由於行政主體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其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約定自願承擔的行政義務,在人民群眾中具有非常高的公信力,如果行政主體說了不算,又不允許行政相對人啟動訴訟程序,對行政主體的這種言而無信、有損政府形象的行為予以有效監督,會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也會大打折扣,既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也不利於日後的行政管理。 從不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不作為的內涵來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兩類案件司法審查的重點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的審查重點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是否有提出申請的事實;在行政主體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職責的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應提供行政主體已經知道其正在受不法行為或意外事件侵害的事實;申請事項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義務方面的事實;以及行政主體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如果行政主體明示拒絕,司法審查的重點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行政主體是否知道行政相對人正在受不法行為或意外事件的侵害以及行政主體是否有法定的作為義務;行政主體拒絕許可或不履行、延遲履行保護義務的事實、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⑸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何區別

一般情況下兩個概念可以互換,但也有不同, 簡單的說,行政不作為側重於程序上,不履行法定職責側重於實體上的內容,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形式上作為,實質上不作為。

⑹ 國務院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⑺ 如何理解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兩個責任」,是指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的簡稱。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紀委要履行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2014年1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指出:「要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完善反腐敗體制機制,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同時指出: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
體現反腐領導體制創新
治理腐敗是非常艱難的,在現代化過程中,新加坡和香港是真正從腐敗走向廉潔的國家或地區之一。新加坡和香港治理腐敗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從最高領導人以身作則和創新反腐敗體制開始的。「體制」是各機構的職權劃分,是制度運行的一種固化模式,而「機制」是制度運行過程中各種因素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一種關系。嚴格說來,「體制」與「機制」沒有嚴格的區分,它們是交織在一起的。
1998年和2011年通過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之所以沒有遏制腐敗蔓延的趨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設計的反腐領導體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局限性。《規定》設計的反腐領導體制或機制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這個反腐領導體制設計很全面,把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力量都整合到治理腐敗中來了,但是,在制度實際運行過程中,卻難以追究具體治理主體應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而「兩個責任」的規定,實際上是明確認定黨委和紀委兩個治理主體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能、權力和責任。
兩個責任相輔相成
中央並未明確規定「兩個責任」的具體內容,所以,應如何理解「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
「黨委負主體責任」中的「主體」有兩種意思,一是制度的權利責任主體,二是主要的意思。「黨委負主體責任」也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黨委是參加廉政制度關系的主體,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權利享有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制度責任的承擔者。其二,黨委這個主體也可以是治理腐敗主體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從第二層「主要的」意思而言,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其他權利主體則承擔次要責任。在治理腐敗中,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紀委、其他部門及群眾等都有責任,但黨委要負主要責任,其他權力主體要負次要責任。
嚴格說來,黨委與紀委並不是兩個平行的政治主體,因為各級紀委書記是黨委常委重要成員,所以黨委與紀委成員有交叉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序上,它們是相對獨立的主體。紀委負監督責任,就是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紀律要負監管責任,是監管主體。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是由專司監察職能的黨務機構——各級紀委——自上而下進行的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監督檢查。各級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過程中的監督職責到底有哪些,中央也沒有具體規定。我認為,各級紀委主要履行的職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領導職能。政治廉潔或腐敗是關繫到政權合法性和社會穩定發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級紀委具有加強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責任。
督促職能。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職責,下級紀委對上級紀委有關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管理,應給予配合和支持。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是紀委負監督責任的最新規定,所以上級紀委要督促下級紀委履行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管理職責,如果沒有履行這個監督責任,就是失職的表現,就要被追究責任。
協調職能。各級紀委要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紀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管主體,應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依託監督權力和組織體系,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進行黨風廉政建設綜合治理。其基本職能是抓好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嚴肅查處腐敗案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兩個主體、兩個負責制相輔相成,它們共同構成中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基本責任制度。
責任追究是落實關鍵
既然執政黨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就要對人民負責,黨委或紀委是否履行了職責,就要受普通公民的監督,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就要受到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機制是責任政府建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實行了責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懾不負責任的現象,才能真正糾正黨委或紀委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
責任追究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這種責任追究的途徑包括:執政黨的追究。如果黨委或紀委沒有履行廉潔從政的職責,要受到上級黨委或紀委的追究。要對黨委或紀委的制度責任、政治責任以及倫理責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對黨委或紀委成員的引咎辭職制度。一種是體制外的責任追究制,即普通公民對黨委或紀委責任的追究。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是公民監督的間接體現,而體制外的責任追究是公民監督的直接體現,而後者更為重要。
問責制是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問責制是指黨委或紀委及其成員在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執政黨權力、違反法定職責和義務並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時,由特定主體追究其責任,令其承擔其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問責制的本質在於對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其最終目的在於保證權力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損失最小化。黨委或紀委問責制的完善與否事關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成敗。問責制是責任黨委或責任紀委建設的實質與核心,沒有一套系統的黨委或紀委問責制度,責任黨委建設或責任紀委建設就沒有保障。

⑻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除了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職權與職責統一,還包括哪兩個

(一)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其他原則都可以被理解為這一原則的擴展與延伸,與這一原則相比,其他原則都處於從屬、補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則的含義主要包括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兩個方面。
1.所謂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法律保留的具體含義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對此做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2.所謂法律優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均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法律優先的具體含義包括:
(1)行政機關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符合現有法律的規定,不得與其相抵觸;
(2)對於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
(3)對於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執行。
(二)合理行政原則
所謂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則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動,尤其是行政機關根據其裁量權做出的活動,都必須符合理性。法律原則中所講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碼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盡善盡美的理性,即符合一個理智健全的人所應當達到的合理與適當即可。具體而言,合理行政原則又包括幾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1.公平公正對待,即當行政機關面對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時,應當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處理,不得出現明顯的偏差或歧視;
2.考慮相關因素,即行政機關在實施其活動時,必須考慮也只能考慮與該事件有關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而影響其決定;
3.符合適當比例,即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標而採取的手段,應當以必要為限度,在可以實現行政目的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則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三)程序正當原則
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著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上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的具體內容也可以被分解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情報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大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
2.公眾參與,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重要的規定或者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或者申辯。需要注意的是,公眾對行政程序的參與,並不意味著他們最終能夠和行政機關一道做出決定,最終的決定權仍掌握在行政機關手裡。
3.公務迴避,公務迴避的要求具體而言又包括兩個方面:
(1)指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本身存在著利害關系時,應該迴避,這可以被看做是由實體原因引起的迴避;
(2)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雖無利害關系,但由於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其客觀中立時,他也應當迴避,這可以被看作是由於程序原因引起的迴避。
(四)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原則是針對行政活動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為一個「好」的政府,其行為既應當是合法的,也應當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則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其職責、實現其職能,嚴守時限規定,並不斷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當事人,即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節約當事人的辦事成本。
(五)誠實守信原則
行政法上的誠實守信原則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外觀上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切不可混同。因為民法上的誠信是雙向的,即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他當事人保持誠信;而行政法上的誠信則是單向的,僅指行政機關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誠信。這一原則之所以並不包括對相對人誠實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於如果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欺瞞或反復的行為,行政機關自可依法對其加以制裁,因而無須對此另行約束;而行政機關一旦欺騙或者失信,則勢必對相對人造成極大的損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強調對此類行為的禁止。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誠實,即信息真實,這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眾,它所提供的信息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通過提供虛假信息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加以欺騙。
2.信用,即信賴保護,指的是行政機關的規定或者決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果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遵循法定程序之外,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的人以一定補償。信賴保護的核心在於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基於政府的權威,其行為一旦做出往往能夠獲得公民的信賴,而公民基於這種信賴又可能採取相應行動並產生一定利益,一旦這種信賴因政府行為的變更而受到損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補償。

⑼ 落實兩個責任1+7制度是指什麼

落實兩個責任1+7制度,「1」就是一個實施意見,即《關於進一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意見》,。

「7」就是七項貫徹措施,即《昆明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清單》《昆明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檢查考核辦法》、《昆明市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責任追究辦法》;

《關於下級黨委向市委市紀委匯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的規定》、《關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向市紀委匯報工作的規定》、《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的規定》、《市委常委掛鉤聯系縣區指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制度》。

(9)兩個法定職責擴展閱讀:

「1+7」制度把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部監督起來,探索形成了實現監察全覆蓋的有效途徑。

一是在權力領域上,「1+7」制度明確將「全市各級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全部納入權力運行監督體系建設實施范圍。

二是在權力類型上,該制度體系要求各權力行使單位全面梳理對內對外法定職權,特別是《「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辦法(試行)》細化了決策權的監督措施,不但把行政執行權而且將黨組織決策權、監督機關監督權「一網打盡」,全部關進了籠子。

三是在監督方式上,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要求凡是不涉密的權力一律在權力運行平台上一體運行、接受聯網監督。構建起了與國家監察法相適應的覆蓋市縣鄉村全層級、內權外權全領域、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事前中後全時段、體制內外全方位的權威高效的權力運行監督體系。

⑽ 二審法院的法定職責有哪些

如果是二審法院抄改判的話,襲根據國家賠償法中的司法賠償部分來看,無論是二審法院改判無罪,或者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作無罪處理的,賠償請求人都應以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的義務機關。也就是二審只要改判或者發回,最終結果是無罪的話,二審法院就是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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