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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管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1-21 18:25:24

治安案件的案件管轄

根據《行政處罰法》管轄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專門管轄。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l)關於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④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這種管轄的確立是科學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執法實際情況的。法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這種管轄的原則是基於邏輯上的法理基礎,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離開行為理論,管轄是脫離實際的。這種管轄的原則充分地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過程、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認定違法事實以外,還要考慮處罰的幅度和種類,這些都與處罰的環境有密切的關系,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准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有利於減少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方面的費用,降低治安處罰的成本。
違法行為地管轄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執法實踐所遵循,不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不論是民事領域,還是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者依行為發生地法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規則。況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盡量做到與世界各國保持一致,這有利於與世界各國的交往。

⑵ 高速公路治安案件管轄

你好,你向那個地方報案由哪裡管轄。一般起訴是車輛目的地法院管轄。請採納,謝謝

⑶ 關於我國公安機關對外國駐華領事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問題的答復

你好:山東復省公安廳在2001年有一制個請示,你可以在網上詳查。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治安管理的。應當通過外交途決,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治安處罰。就同類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一條有明確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根據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國駐華領館的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我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限。我國於1979年7月 3日加人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四十一條『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中對此也有類似規定;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於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裁決者不在此限。

⑷ 在異地犯了治安案件怎麼處理

公安內部網有一個網站叫做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這個是全國的,但是治安案件一般查不到的。案件處理上屬於屬地原則,既在哪違法在哪處理,一般會通知你家人,讓他們在通告(知)記錄上簽字。

⑸ 治安案件管轄情形

1一般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合適的,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以及賭博的除外。2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由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3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重大復雜案件的,上級公安機關可直接辦理或指定管轄。4鐵路,港行,民航,森林公安機關管轄其轄區內的治安案件。5部隊與地方互涉的案件,另有規定

⑹ 治安案件管轄案例分析

案來例:
李某與鄰自居許某因鄰里糾紛發生爭執,後互相辱罵。惱怒中,李某持木棒將許打傷,毆打中把許家窗戶打壞,並將許家一台價值700元的電視打壞。許某後經醫院檢查,多處軟組織挫傷,花去醫葯費約500元。當地派出所在查處此案時,由李某弟弟的初中同學民警A負責調查。A在次日以口頭傳喚方式,將二人傳喚至所,並向雙方提出對此案進行調解,雙方同意後,在A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裁決由李賠償許醫葯及其他損失費1200元。協議達成後,第二天在李某向許某履行協議時,許某反悔。要求派出所對李某進行治安處罰。民警A認為案件已調解結案,不能再作其他處理,拒絕許某的要求。
1.本案在查處中有哪些違反法律規定的地方?
2.若對李某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應按一行為還是數行為認定?為什麼?
3.若你是本案承辦人,對許某的要求該如何處理?
分析:
1、民警A一人負責調查不符合規定,應當有兩名以上民警。
2、口頭傳喚方式不當,應當是傳喚證傳喚,因為不是當場發現的案件。
3、應當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而不是不經過調查首先採取調解方式。

⑺ 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何確定

分工如下內容所示。

1:關於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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