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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17:58

A. 法制局是什麼

法制局是:清理、編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國家和省發送徵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研究,提出建議。

法制局職責介紹:

(一)對市政府法制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編制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草案,[1]擬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意見,指導、協調、督促市直各委、辦、局和各區政府貫徹落實市政府確定的依法行政各項工作目標。

(二)統籌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擬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起草或牽頭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審查修改和協調論證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與WTO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審查和咨詢工作;承辦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四)承辦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做好行政審批成果與立法相銜接工作,負責本市新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審查工作。

(五)組織與WTO有關的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標准外文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

(六)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本局立法顧問的相關事務;組織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立法聽證和專家咨詢論證工作;

(七)承辦對新頒布的政府規章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負責政府規章登報工作。

(八)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辦理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法律、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十)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委託執法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受理錯案責任追究和新法規執行情況報備。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和執法證件的頒發工作。

(十二)擬定市政府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組織或者參與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十三)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文件和意見。

(十四)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

(十五) 負責市政府公告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開展新法規、規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工作。

(十六) 受市政府委託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有關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職能情況進行監督。

(十七) 辦理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處理由市政府承擔的行政賠償事務,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

(十八)負責有關政府法制的統計工作。

(十九) 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咨詢服務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十)負責聯系指導仲裁委。組織開展仲裁機構的組建和換屆工作,指導和監督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1)法制辦的職責擴展閱讀:

法制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工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工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

統計評價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准;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

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對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

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企業改革方針政策;推進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及結構調整的意見和方案;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問題;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稽查監督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監事報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損害、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進行查處;聯系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定;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

B. 市政府的法制辦公室是做什麼的

1、市政府法制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組織編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研究提出本市貫徹實施國家重要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四)負責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六)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復議管轄爭議事項;組織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本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統計工作。

(七)辦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措施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市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

(九)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

(十)負責市政府規章公布事項;承辦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編纂工作;編輯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譯本。

(十一)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資料庫的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在裡面工作穩定,是公務員,工作有沒有前途看自己的作為了。

(2)法制辦的職責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 7 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

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負責機關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文稿審核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聯系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二)綜合處

1、負責市政府法制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負責起草重要文件、講話稿和綜合材料;負責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政府法制網站建設,以及政府法制辦公自動化建設;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 新問題;。

2、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和實踐的研究,以及對外業務交流;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法律咨詢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匯編工作; 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出版本市重要的政府規章英文文本。

(三)法規處

1、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組織安排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承擔政府立法的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工作;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規章的定期清理工作。

(四)文件審查備案處

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

1、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行政權力陽光運行網上執法案件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2、起草有關配套規章、文件和答復意見,提出改進建議;負責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涉法爭議的相關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

(六)行政復議處

1、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承辦以市政府或市級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代理或者協助做好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

2、協調市政府涉訟法律事務;處理涉及行政復議、 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 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負責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指導、 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七)法制協調處

1、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擬訂全市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等制度;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指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2、協調、指導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承擔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開展行政權力清理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C. 信豐縣政府法制辦職能

法制辦是政府下設機構,其職責主要有:
⒈負責擬訂全縣依法行政規劃及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各鎮區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責任;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組織清理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⒉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訂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制度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或者參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全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權力事項的審查,並實行動態管理;與縣有關部門共同指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
⒊負責縣政府法律事務。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縣政府涉訴法律事務,代理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

D. 成都市法制辦是什麼責職

一、對全市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二、起草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審查市直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並向市政府提出審查報告;承辦市直各部門和鄉鎮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承辦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工作;承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備案。

三、擬定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方案;組織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指導、監督市直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協調執法矛盾爭議;承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指導、協調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四、承辦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發證、管理工作,協助管理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況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定有關配套文件和答復意見。

六、承擔依法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受市政府委託辦理應訴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七、組織開展指導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宣傳,政府法制理論研究與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法律咨詢服務;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收集、整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反饋意見。

八、承辦政府一般經濟合同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對重大經濟合同、特別重大經濟合同的談判、磋商、簽訂、履行等進行監督管理,調處履行過程中的爭議、糾紛。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 縣法制辦是什麼單位主要負責什麼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主要職能是:
(一)組織實施全縣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爭議和矛盾。
(二)提出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計劃建議,並組織計劃的實施。
(三)起草或組織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辦理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徵求意見稿,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定期清理編纂縣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並及時提出廢止、修改意見。
(五)承擔縣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和縣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應訴及行政賠償事項。
(六)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級政府備案工作;審查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重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委託執法,並提出審查意見。


(5)法制辦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並,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參考資料:


網路-政府法治辦公室

F. 公安局中的法制辦部門是負責什麼工作的

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重要的業務部門,主要職責1、各類案件的審核把關,2、負責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執法檢查等內部監督,4、起草公安內部規范性文件,5、組織法制培訓,6、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等等。

G. 政府法制辦有哪些權利

政府法制辦有權對其所代表的人民政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層級監督。

其具體職責許可權如下:

1、編制市政府系統階段性規范性文件規劃和年度規范性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審查和協調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3、組織起草關系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4、承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和解釋、清理及編纂工作;

5、指導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工作;

6、接受市政府委託承擔應訴代理;

7、協調市政府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8、負責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9、指導督促市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開展法制工作;

10、起草修改市政府分管領導講話等重要文件材料;

11、承接市政府主管領導召開的有關會議;

12、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事情。

H. 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法制辦主要職責是:

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乾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I. 區政府法制辦是干什麼的

區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 :

1、編制區政府系統階段性規范性文件規劃和年度規范性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審查和協調各部門上報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3、組織起草關系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4、承辦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和解釋、清理及編纂工作;

5、指導全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區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工作;

J. 國務院法制辦都是負責什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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