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釋議
1. 關於治安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咨詢
干擾來的具體行為主要表現為自:
1、動物吠叫、隨意便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規定的非禁止遛犬區域遛犬,不主動控制動物,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其他干擾他人生活的。
以上情況公安機關第一次處罰應該是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是罰款。至於精神傷害應到人民法院訴訟進行索賠。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57條第1款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有幫助,請採納!
3.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只罰款不拘留,
不用擔心這個問題。公安局開具的是無犯罪記錄證明,而不是無違法犯罪記版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權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
簡單來說,犯罪記錄是記錄觸犯刑法而被判處刑罰的人的,不包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法行為很多,比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闖紅燈也屬於違法行為。你說的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不是犯罪,所以不會有犯罪記錄。當人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一開始,並不知情的話,不用承擔什麼後果的,現在知道了情況,應及時終止這個出租合同。防止他們繼續進行違法行為。
5. 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標準是怎樣定的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望採納~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內容是什麼
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7)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釋議擴展閱讀: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網路
8.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罪名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8)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釋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中賭資較大具體是多少
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
1、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2、《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試行)》第10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賭資較大」
(一)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的;
(二)現場查獲的人均賭資在400元以上的。
3、《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准》第140條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4、《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試行)》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5、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6、《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章第一節第98項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賭資較大」
(一)以個人賭資200元至500元為起點(具體數額由各市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執法實際確定;
(二)個人單次賭博輸贏額20元以上的。
7、吉林省規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第四條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情形是指: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8、《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准》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9)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釋議擴展閱讀
賭博罪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10. 《中華人民和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盜竊處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0)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七條釋議擴展閱讀:
量刑標准: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參考資料:網路—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