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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治安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0 14:06:56

① 誰有企業內部治安管理規定教案

我找了一下,你借鑒學校管理,加上企業的生產管理,合成一下就好啦

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生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出入校門制度

1.自覺服從門衛人員的管理,進出校門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未帶證件,必須接受門衛查詢,經同意後方可出入校門。

2.來客來訪必須遵守會客登記制度。上課時間及晚9時後學生一律不會客。

3.自行車進出校門須下車推行,外單位機動車未經同意不得駛入校內。自行車及機動車按指定地點停放。

4.攜帶建築材料、設備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資離校者,一律憑部門證明放行。私人物品門衛有權查詢。

5.本校學生在晚自修期間出入校門按《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1.臨時工人員宿舍內不準外來人員留宿,特殊情況報保衛處批准。

2.公共場所嚴禁尋釁滋事、起鬨鬧事、打架、斗毆等攏亂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權利的行為。

3.嚴禁酗酒、賭博,上課、自修時間不得在宿舍、教室內搞娛樂活動。校園內一律禁止搓麻將。

4.未經保衛處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出售物品。凡已獲准經營的應及時交納治安管理費、服從學校管理。

5.校園內及公共場所,嚴禁男女之間有傷風敗俗等不軌行為。

6.嚴禁在校內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及違禁書刑。

7.舉辦舞會及涉外的文體活動等,按「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校領導批准,報保衛處備案。

8.臨時工和外來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和領取臨時出入證,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

9.不得任意撕毀、覆蓋、塗抹正在發生效力的學校各部門的布告、通告等。

10.不得在校內建築物或公共場所、設備儀器上任意刻劃塗抹。

11.未經同意不得在校內張貼各類廣告。

12.校園內不得使用汽獵槍打鳥,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三、校內公共財物管理規定

1.愛護公物。教室、寢室、實驗室、禮堂等公共場所不得擅自拆遷損毀。

2.嚴禁偷竊、挪用公私財物。

3.不得購買臟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4.愛護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損壞校園綠化。

5.因違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盜或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四、校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愛護消防設施。嚴禁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備器材及禁令標志。

2.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不得私拉電線,一經查獲,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一律沒收。

3.注意防火。學生宿舍、教室一律不準使用明火。

4.確需焚燒廢紙、物,必須在焚燒垃圾箱內焚燒,並由專人負責,確認無火星後方可離開。

5.因擅離崗位、違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險、火災等事故的,視情節予以處罰或行政處分

五、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規定

1.遵守交通規則。機動車在校內靠右低速行駛,禁止鳴喇叭、嚴禁騎自行車帶人。自行車按指定地方停放。

2.嚴禁私自交易或轉賣自行車。

3.校外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內任意停放或過夜。

4.不得無證或酒後駕駛。

5.在校內發生一般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不得逃離和破壞出事現場。

六、校內舉辦業余文體活動規定

1.校禮堂、球場、教工之家等僅限本校人員使用,未經學校和有關部門批准,嚴禁擅自邀請外來人員參加,特殊情況應事先經校辦批准再到保衛處辦妥手續,方可進校。

2.各類活動不得對外售票。

3.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各類經批准同意舉辦的活動,主辦者必須制定好安全防範措施,配合好管理糾察人員,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4.在禮堂內舉行各類活動,人員總數不得超過800人。

5.違反上述規定,有關部門可責令其立即停辦或整改,造成後果按《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七、校內臨時工人員使用管理規定

1.各部門招收錄用的臨時工人員,由部門填寫《臨時工人員申報表》,按規定批准後方可留用。

2.嚴禁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3.已婚夫婦同時在校內做工的,必須隨帶結婚證,以備查詢。已婚育齡婦必須持有當地計劃生育辦公室有關生育情況的證明。

4.凡被部門辭退或本人中途提出離校者,用工部門應為其出具離校原因的書面證明,並令其到保衛處辦理有關手續,離校手續辦完2日內必須離校。

5.臨時工必須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及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用工部門及保衛處的管理。臨時工集體宿舍嚴禁男女混宿。

6.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教育。對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由用工部門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處查處。

7.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辭退直到追究刑事責任。對查獲、扭送違法人員有功者,給予獎勵。

8.學校每年年終對臨時工考評一次,考評優秀者學校給予獎勵。

八、施工、維修隊使用管理規定

1.來校施工的建築、維修隊進校後,二日內向保衛處報人員花名冊,辦理臨時出入證,離校時及時退證。

2.施工單位在校期間,必須向保衛處一次交納全隊治安保證金300至500元。在整個施工期間無建法亂紀、無違反校規校紀、治安押金如數歸還。對發生問題較多或發生治安事件,保衛處視情進行處罰。

3.凡進校施工單位,保衛處按各單位實際人數,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費。

4.滿20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兼職治保員一名,負責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配合保衛處對職工進行教育。對有違紀違法現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保衛處報告。

5.施工人員須按校指定場所活動、就宿。

6.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賠償損失、治安處罰、停業整頓、辭退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類培訓班治安管理規定

1.各類培訓班在開班前3天由培訓班負責人向保衛處報有關培訓時間、地點、人數、教室等有關情況。

2.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開班動員時應明確規定有關校規校紀和治安規定。

3.培訓學員應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學員發生糾紛由主辦單位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處處理。

4.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對當事人予以處理及對主辦單位責任人追究責任。

十、學生宿舍(樓)管理規定

1.凡住樓內人員,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和值班老師的指導、教育和管理。

2.宿舍樓管理根據作息時間開(鎖)門、開(關)燈。上課、自修期間所有人必須離開宿舍,因故留宿須持醫務室或班主任證明,並由宿舍樓管理人員登記。

3.學生應按指定房間和床位住宿,因故調換床位需經學生處批准。

4.嚴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燈後保持安靜,不準大聲喧嘩、打手電筒、點蠟燭。

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門;未經保衛處同意不得留宿外來人員;平時不準外宿,若有特殊情況,要事先向班主任請假。

6.愛護門窗、水電、衛生、消防等公共設施;損壞公物按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7.講究衛生,保持宿舍清潔,做到:不在宿舍內洗衣服;不晾掛滴水衣物;不在牆上張貼、釘釘掛物;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果殼;不向窗外或地面潑水;不帶飯菜進宿舍;不帶籃球、足球進宿舍。嚴禁在宿舍樓內燒紙、做飯。

8.室內衛生由寢室人員負責打掃,垃圾倒入孔內,各樓層公共衛生由管理員清掃。

9.不準吸煙,嚴禁私接電源、使用明火;隨手關好門窗,注意安全,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保衛處報告。

10.節約用水、電,杜絕長流水、長明燈。

11.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學間有生病的應及時向老師反映,幫助就診。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

十一、學生證管理規定

1.學生證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必須妥善保管。

2.學生證於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後發給。學生退學、轉學、畢業或其他原因辦理離校手續時應上交學校,不能交回者,按遺失處理。學生證於每學期開學時經教務處注冊蓋章後效。

3.學生進出校門應隨身攜帶學生證,自覺接受檢查。

4.學生證不準轉借、轉讓、互換,若有此類情況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5.凡遺失學生證的同學,必須作出書面說明,由班主任簽名,到學生處辦理補辦手續。補辦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6.學生證內「乘車區間」的火車站名,由學生本人填寫離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個火車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點的,則只能選擇一方填寫。學生如因家庭地址變遷,需要重新辦理學生證乘車特優證明應持有關單位證明。

7.提高警惕,嚴防壞人利用我校學生證,身份卡冒充我校學生為非作歹。若發現此類情況,應立即報保衛處及時處理。

十二、服務網點管理規定

1.未經保衛處批准,不許任何個人、單位私自在校內設攤叫賣,經批准設攤服務者,須在指定地點依法從業,保證服務質量。

2.經批准在校內設攤經營者,須每月按時交納治安管理費。

3.凡未經保衛處批准,在校內設攤叫賣者,保衛處有權制止,並視情沒收所賣物品或補交治安管理費。

4.學校出租房對外經營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保衛處辦理手續,並視情交納治安管理費。

十三、現金、票證、各種貴重物品管理規定

1.現金、票證和各種貴重物品、危險品等要由正式職工專人保管,並嚴格各種手續,不準超標存放。

2.學生宿捨不得存放100元以上現金及貴重物品。

3.教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鎖好門。凡下班不鎖門者,視情扣發有關人員安全獎。

4.私人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不準放在辦公室內。

十四、重點、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1.重點、要害部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均由部門領導確定,報校保衛處備案,建立重點、要害部位人員登記制度,其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保衛處。

2.重點、要害部位負責人職責

(1)做好「防破壞、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2)根據實際制定各相應規章制度,並督促檢查認真貫徹執行。

(3)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報保衛處。

(4)各重點、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范,確保安全。

(5)一旦發生被盜、災害事故等,應立即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部門領導和保衛處報告。未經保衛處許可不得自行處理現場。由保衛處查明原因及責任人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6)對保護重點、要害部位安全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② 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養學生講文明、講禮貌、守紀律,樹 立起熱愛集體,熱愛勞動,團結同學,勤儉節約,愛護公物,遵守公 共秩序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宿舍內的日常行為,應嚴格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 守學校制定的有關宿舍管理規章制度,提倡團結友愛和集體主義,反 對自私自利和個人主義,尊重宿舍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配合 工作,創造整治、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二章 學生宿舍管理機構

第三條 學生宿舍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指導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由校領 導、學生處、後勤辦、團委、各二級學院(系)、公寓管理部門及自管會組成,接受學校黨委和 行政的統一領導,指導自管會開展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宿舍實行樓長和管理員負責制,樓長從學生中採用招聘和選拔相 結合而產生,由學生主管部門作為學生幹部聘用上崗,任期不超過兩年, 負責宿舍樓內的衛生、治安、學風、文化建設及其它事宜,由學生評議、 工作人員打分考核
第五條 每層設層長一名,由樓長聘任,負責本樓層的衛生、治安、學風、文化建設等事宜,受樓長的直接領導。
第六條 各室設寢室長一名,負責本室安全防範,衛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動,由 室內住宿人員推薦產生,室內人員必須接受寢室長的領導
第七條 每棟宿舍樓設保潔員若干名,負責督促學生衛生清潔及公共部位的保潔 工作和垃圾的清運。
第八條 學生宿舍樓內的所有人員應該積極參加創建文明樓、層、室的活動。

第三章 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節 學生宿舍衛生管理制度

第九條 學生宿舍衛生要求
第一款 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衛生整潔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頭、 酒瓶等雜物
2、不得在牆上塗寫、刻畫和胡亂張貼
第二款 學生寢室的內務與衛生要求整齊、清潔和安全,並實行垃圾袋裝化。 每月的第一周要進行一次大掃除,(上級檢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 作由寢室長全面安排與監督
第三款 宿舍衛生打掃工作除個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餘實行區域包干 制,包干區域的劃分見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區域人員的確定, 由寢室長負責組織寢室各成員協商解決;
第四款 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整體要求(評分細則詳見附件一:評分標准):
1、門、窗地面整潔
(1)、門上不得有腳印、球印和積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凈,窗框上沒有積灰
(3)地面拖掃干凈,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煙蒂、痰跡
(4)房門口、樓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積水
2、物品擺放整齊
(1)桌子按規定擺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書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擺放整齊
(3)洗漱用具放在統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擺放、室內衣物的掛放要整齊
(5)被褥疊放整齊
(6)床上不亂扔雜物
(7)蚊帳統一掛放
3、無蛛網積灰
(1)天花板、四周牆壁無蛛網積灰
(2)日光燈、風扇上無蛛網積灰
(3)各類傢具上無蛛網積灰
(4)床板下無蛛網積灰
4、陽台、衛生間
(1)陽台整潔,無雜物
(2)衛生間整潔,無異味,垃圾入袋
5、不違章用電和電器
(1)不私拉電線,電線不繞床
(2)床上無台燈
(3)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具
(4)不使用蠟燭
6、維持傢具和其它設施完好,創建文明環境
(1)不在門、傢具和牆上塗寫刻畫
(2)不張貼有損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圖片
第五款 學生寢室衛生每周檢查一次,成績每周公布一次。
第六款 成績突出者或違反以上規定者,依據《獎懲條例》獎優懲劣。

第十條 獎懲條例
第一款 宿舍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評定連續五次為優的寢室獲「衛生先進」流動 紅旗一面。
第二款 衛生先進寢室和免檢寢室在「文明寢室」評比中給予加分。
第三款 以學年為階段,凡宿舍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評定為不合格達三次者,取消其評定各類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資格。
第四款 對於衛生成績一月不合格的宿舍, 第一次發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張榜警告,張榜警告時把寢室長、班干 部、黨員的名單一並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資格。

第二節 學生宿舍水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應節約用水,安全用電。
第十二條 每個宿舍用水用電按每間宿舍的水表、電表實用數抄算,每月每人免 費用水3立方米,每間房免費用電30度,超支部分的水電費由室長按 時交到管理室。
第十三條 嚴禁私自拆動水電表,違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如有損壞照價賠 償。
第十四條 嚴禁燈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勸告不聽,除沒收燈具外,另外給予校 紀處分,造成災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宿舍使用電器除收放機、充電器、電腦、電視機外,其它電熱器 具如電爐、電飯鍋、電吹風、電熱毯、電熱棒(杯)等不得使用,違 者依本規定有關條例處理。

第三節 鑰匙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學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發放門鎖鑰匙一把(或壁櫃鑰匙一把),各樓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為嚴格管理,特製定以下辦法:
第十六條 新生進校時,交付押金,登記注冊,方可領取鑰匙,同時每把鉑匙收押金10元,並建立使用登記冊,學生離校交還鑰匙後退還押金。
第十七條 學生不準私自換門鎖和私自配鑰匙,由於管理不善,鑰匙丟失要速報宿舍管理室,鑰匙由管理室另配,並由遺失者付工本費,如不報而 導致宿舍失竊,由遺失鑰匙者承擔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要交還全部鑰匙,如交的鑰匙和所用鎖不配套者每把鑰匙 賠償工本費五元。
第十九條 無特殊情況,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備用鑰匙,必須借用管理室鑰匙時, 要憑本人證件登記,還鑰匙時,歸還證件。
第二十條 鑰匙只借給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學一律不借。

第四節 學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樓設立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為了學生的身體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學習,學生宿舍樓6:30 開門,24:00關門,學生24:00以後進入宿舍樓應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說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證件而強行進入者上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嚴禁留宿外來人員,違者視 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住宿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學習生活用品、貴重物品、現金及銀行卡,不準將房門鑰匙私借他人,不準私調門鎖。
第二十五條 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學生宿舍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條 保持走廊及樓梯通暢,不準停放自行車和堆放雜亂物品。
第二十七條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亂扔玻璃瓶等雜物。
第二十八條 不準私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磁爐、電熱壺、電熱杯、酒精爐、煤油爐、取暖器、卡式爐,禁止使用蠟燭,焚燒廢紙,亂丟煙蒂。
第二十九條 宿舍樓內禁止買賣經商,嚴禁酗酒、斗毆、搓麻將。
第三十條 嚴禁復制、傳播、觀看色情、淫穢出版物。
第三十一條 宿舍內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的安全衛生檢查。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高聲播放收錄機、吹奏樂器和高聲喧嘩、起鬨,擾亂周圍環境。
第三十三條 不得隨便動用設在宿舍樓里的消防設施,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三十四條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離樓,攜帶者必須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經值班人員查驗後方可帶出。
第三十五條 校外人員來訪,須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由被訪者帶入會客。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賠償。

第五節 假期學生留校住宿規定

第三十七條 寒暑假期間原則上不留學生住宿,確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學,須經各二級學院、學生處批准,開出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宿舍樓的管理室登記,辦理出入證,並交納管理費。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學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八條 留校住宿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證出入指定宿舍。
第三十九條 為安全起見,留校學生採取相對集中原則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學生宿 舍管理部門封門,此後,不得隨便出入,遇有特殊情況,由本人書面申 請,經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核實簽字後由本宿舍樓的管理人員陪同入內。
第四十條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 住宿登記日期和其它事項詳見本宿舍樓通知。

第六節 校「文明寢室」評比條例

第四十二條 「文明寢室」評比制度
1、校「文明寢室」的評比每學年進行一次,時間為11月份,畢業班學生不參加評選;
2、評比小組:各樓樓長和物業管理學生會宿舍負責人;
3、評比小組評選出「文明寢室」,學年末把名單遞交學生宿舍管理 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四十三條 「文明寢室」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積極向上;
2、寢室成員一學年每門課程均需及格(包括補考及格);
3、寢室成員年度內無違反校紀校規而受警告者 ;
4、寢室成員無嚴重違反學生宿舍各項管理制度 ;
5、寢室無火災和重大傷亡事故;
第四十四條 評比項目
1、評比標准
(1)地面、牆面3分:地面清潔,無煙頭、紙屑、痰跡牆面無蛛網 積灰,無亂塗寫刻畫,無亂張貼;
(2)床鋪,被褥4分:被褥疊放整齊,朝向一致,床單、枕巾干凈平整,無亂放雜物;
(3)物品擺放4分:桌凳按標准擺放,洗漱用具、書籍、箱子 等物品擺放整齊;
(4)門窗玻璃、燈具3分:
(5)陽台、衛生間4分:陽台整潔,無亂堆放雜物,衛生間無異昧積垢;
(6)文化氛圍,整體形象2分: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一月全優寢室加1分,「衛生先進」寢室加2分;
(2)寢室成員有積極參予學生宿舍管理活動,積極配合樓長、層長工作的寢室加0.5分一1分;
(3)工作出色的樓長、層長所在的寢室加1分。
3、扣分因素
(1)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有一次不合格扣O.5分,有二次扣1分,有三次扣1.5分,以此類推;
(2)寢室成員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歸者,有一個扣O.5分;
(3)平時有使用違章電器、私拉電線者扣1——2分。
第四十五條 獎勵方式
1、給予「文明寢室」物質獎勵,並貼上「文明寢室」標志;
2、「文明寢室」成員在評獎學金時加分。

第七節 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六條 各宿舍凡有損壞的公共財產,要及時報告修理,須交維修費的要一次交清,否則不予修理或修理後從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 畢業班的學生要在學校規定離校日的前三天內全部辦理完手續並離校。
第四十八條 學生畢業或中途因故離校,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公寓服務中心,由管理員驗收宿舍及傢具,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九條 學生離校前要清點好各自的物品,待有關人員按宿舍設備清單檢查驗收, 清查無誤,完好無損後,方可發還押金。如有丟失損壞,按物品管理辦法,照價賠償。收還鑰匙後,退還押金。如傢具用品的登記號與卡片不符,按丟失處理。
第五十條 辦完離校手續後,在三天內離校,如仍滯留在原宿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室內人員有先後走的,查驗後的宿舍物品即由後走者保管。
第五十二條 宿舍內的公共財產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五十三條 在校期間,如有應繳款項而未繳清的,離校時必需全部交清,如拒 不繳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十四條 傢具及物品驗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員在離校通知書上蓋章後,方可發給學生報到證或畢業證等。
第五十五條 提前辦理離校手續,按照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的通知進行。
第五十六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最後辦理離校手續,學生離校前經宿舍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後,在三天內持離校通知書到有關部門領取派遣證。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③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3)校園治安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④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參照下面內容自行增減,以適合你賓館使用。!!!!第一條 老店所屬員工的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工作時間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必嚴密考核。第三條 休假員工,由所屬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員工因故延長休假時間時,必須呈請部門主管補准,不然均以曠工論,酒店規定之假日工資照給,曠工以一充三。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病,病假期內給予半數工資。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給半。(四)直系親屬得請給喪假二日假期內工資給半。(五)女性產假五十日假期內工資給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七)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八)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滿十日給予相當一日工資一半,超過期間工資不予給付,公傷所需費用由酒店給付。(十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須外出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離崗,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五條 工資(一)員工工資均按月給制支給(按月三十日計)每月十號定為發薪水日。(二)員工工作滿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漲,員工如一年被申誡達五次,記過達三次或記大過一次都不予以漲薪水。員工功與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條 僱用及解僱。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在試用期間內工資按僱用崗位低薪給付。僱用員工,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對於新雇員工體檢費用由酒店統一給付,如工作未滿一年者此費用由個人承擔(自行離開或被酒店解僱)。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酒店主管,並向酒店主管人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條 獎懲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獎金100——200(一)全年請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獎金200——400(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獎金500——2000(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罰金10——100(一)在酒店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罰金50——400(一)在酒店內斗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罰金100——2000(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除,被開除者不給予薪水。(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九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酒店檢舉,情節嚴重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⑤ 企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制度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防組織。
(1)安全小組職責及分工職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匯報,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系,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設備,並逐步安裝錄像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盡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閑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設備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了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匯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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