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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疏原稿

發布時間: 2021-01-20 09:39:17

1. 求唐律疏議原文和翻譯

原文:353 諸犯罪欲自陳首者,皆經所在官司申牒,軍府之官不得輒受。其謀叛以上及盜者,版聽受,即送權隨近官司。若受經一日不送及越覽餘事者,各減本罪三等。其謀叛以上,有須掩捕者,仍依前條承告之法。

譯文:第353條,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關官署去陳述交代,軍府的官員不得擅自受理;屬於謀叛以上的罪以及盜罪的,允許軍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關官署。軍府接受之後經過一天不轉送及越權包攬事情的,按所審理的案犯之罪減三等處罰。其中謀叛以上的罪,有必須突擊捕捉的,仍舊依照前面條文中關於官員接受告訴的辦法處理。
《唐律疏議》,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全文共三十卷,要在這篇幅有限的地方把這樣一部書搬進來再進行翻譯,這是不現實的。建議去專門網站或書店購買。

2. 誰知道<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38號)

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

3. 蔣介石去世的時候悼詞是誰寫的,把原稿發下~!

蔣介石去世的時候悼詞是由長子蔣經國親自撰悼詞以示哀念:

「天上的主啊,請垂聽我的呼聲!

「我父親蒙你的恩召,這是他老人家偉大一生的最高潮,這是光榮的勝利,因為他已經沖破魔鬼對他的一切困撓、壓迫、刺激和侮辱,我們感情上的損失固大,但我們不能為了自己的悲哀而影響了他老人家的光榮。」

1975年4月5日晚上11點50分,國民黨總裁蔣介石病逝,享年88歲。兒子蔣經國痛哭流涕,為蔣介石守靈一個月,對於蔣經國來說,他不僅失去了一位領袖,更重要的是失去一位父親和一位良師益友。

(3)治安疏原稿擴展閱讀

毛澤東聽聞蔣介石去世為他改的詩詞

改自賀新郎·送胡邦衡謫新州【南宋】張元干如下:

夢繞神州路。

悵秋風、連營畫角,故宮離黍。

底事昆侖傾砥柱,九地黃流亂注。

聚萬落千村狐兔。

天意從來高難問,況人情老易悲難訴。

更南浦,送君去。

涼生岸柳催殘暑。

耿斜河,疏星殘月,斷雲微度。

萬里江山知何處?回首對床夜語。

雁不到,書成誰與?

目盡青天懷今古,肯兒曹恩怨相爾汝!

君且去,不須顧」。

詞的最後兩句,原文是:「舉大白,聽金縷,」表示滿腔悲憤,無可奈何,只能借飲酒寫詞聽唱來消愁。

為蔣介石送葬後幾天,毛澤東仍念念不能釋懷,下令把這兩句改為「君且去,不須顧」,重新演唱錄音。這一改,使送別的意味達到高潮,送朋友流亡外地變成了生離死別。毛澤東向蔣介石做了最後的告別。

4. 海瑞罵同朝大臣(舉朝之士,皆婦人也)的奏摺全文(原文)

嘉靖四十五年任戶部雲南司主事,上書批評世宗迷信巫術,生活奢華,不理朝政等弊端,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戶部主事海瑞買棺材,別妻子,散童僕,以死上疏,勸說世宗不要相信陶仲文這班方士的騙術,應振理朝政,因而激怒世宗,詔命下獄論死。遭迫害入獄。宰相徐階力救海瑞,黃光升則把海瑞上疏比擬兒子罵父,以減輕罪責,並乘機把海瑞留在獄中,營護海瑞甚力,直至同年十二月世宗駕崩,穆宗即位,才奏請釋放海瑞出獄。世宗死後獲釋。隆慶三年(1569年)調升右僉都御史,他一如既往,懲治貪官,打擊豪強,疏浚河道,修築水利工程,並推行一條鞭法,強令貪官污吏退田還民,遂有「海青天」之譽。後被排擠,革職閑居16年。萬曆十三年(1585年),重被起用,先後任南京吏部右侍郎、南京右僉都御史,力主嚴懲貪官污吏,禁止循私受賄,海瑞及聞潘湖黃光升卒,悲傷至極,帶病前來晉江奔喪。後病死於南京。

海端一生居官清廉,剛直不阿,深得民眾的尊敬與愛戴。據說聽到他去世的噩耗時,當地的百姓如失親人,悲痛萬分。當他的靈柩從南京水路運回故鄉時,長江兩岸站滿了送行的人群。很多百姓甚至製作他的遺像,供在家裡。關於他的傳說故事,民間更廣為流傳。後經文人墨客加工整理,編成了著名的長篇公案小說《海公大紅袍》和《海公小紅袍》,或編成戲劇《海瑞》、《海瑞罷官》、《海瑞上疏》等。海瑞和宋朝的包拯一樣,是中國歷史上清官的典範、正義的象徵。
海瑞代理南平縣教諭時,御史到學宮,部屬官吏都伏地通報姓名,海瑞單獨長揖而禮,說:「到御史所在的衙門當行部屬禮儀,這個學堂,是老師教育學生的地方,不應屈身行禮。」

遷淳安知縣,穿布袍、吃粗糧糙米,讓老僕人種菜自給。總督胡宗憲曾告訴別人說:「昨天聽說海縣令為老母祝壽,才買了二斤肉啊。」

胡宗憲的兒子路過淳安縣,向驛吏發怒,把驛吏倒掛起來。海瑞說:「過去胡總督按察巡部,命令所路過的地方不要供應太鋪張。現在這個人行裝豐盛,一定不是胡公的兒子。」打開袋有金子數千兩,收入到縣庫中,派人乘馬報告胡宗憲,胡宗憲沒因此治罪。都御史鄢懋卿巡查路過淳安縣,酒飯供應的的十分簡陋,海瑞高聲宣言縣邑狹小不能容納眾多的車馬。懋卿十分氣憤,然而他早就聽說過海瑞的名字,只得收斂威風而離開,但他囑咐巡鹽御史袁淳治海瑞和慈溪和縣霍與瑕的罪。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戶部主事海瑞買棺材,別妻子,散童僕,以死上疏,勸說世宗不要相信陶仲文這班方士的騙術,應振理朝政。

嘉靖皇帝讀了海瑞上疏,十分憤怒,把上疏扔在地上,對左右說:「快把他逮起來,不要讓他跑掉。」宦官黃錦在旁邊說:「這個人向來有傻名。聽說他上疏時,自己知道冒犯該死,買了一個棺材,和妻子訣別,在朝廷聽候治罪,奴僕們也四處奔散沒有留下來的,是不會逃跑的。」皇帝聽了默默無言。過了一會又讀海瑞上疏,一天里反復讀了多次,為上疏感到嘆息,只得把上疏留在宮中數月。曾說:「這個人可和比干相比,但朕不是商紂王。」正遇上皇帝有病,心情悶郁不高興,召來閣臣徐階議論禪讓帝位給皇太子的事,便說:「海瑞所說的都對。朕現在病了很長時間,怎能臨朝聽政。」又說:「朕確實不自謹,導致現在身體多病。如果朕能夠在便殿議政,豈能遭受這個人的責備辱罵呢?」遂逮捕海瑞關進詔獄,追究主使的人。

宰相徐階力救海瑞,黃光升則把海瑞上疏比擬兒子罵父,以減輕罪責,並乘機把海瑞留在獄中,營護海瑞甚力,直至同年十二月世宗駕崩,穆宗即位,才奏請釋放海瑞出獄。世宗死後獲釋。

嘉靖皇帝剛死,外面一般都不知道。提牢主事聽說了這個情況,認為海瑞不僅會釋放而且會被任用,就辦了酒菜來款待海瑞。

海瑞自己懷疑應當是被押赴西市斬首,恣情吃喝,不管別的。主事因此附在他耳邊悄悄說:「皇帝已經死了,先生現在即將出獄受重用了。」海瑞說:「確實嗎?」隨即悲痛大哭,把剛才吃的東西全部吐了出來,暈倒在地,一夜哭聲不斷。被釋放出獄,官復原職,不久改任兵部。提拔為尚寶丞,調任大理。
隆慶元年,徐階被御史所彈劾,海瑞上言說:「徐階侍奉先帝,不能挽救於神仙的失誤,懼怕皇威保持祿位,實在也是有這樣的事。然而自從主持國政以來,憂勞國事,氣量寬寵能容人,有很多值得稱贊的地方。齊康如此心甘情願地充當飛鷹走狗,捕捉吞噬善類,其罪惡又超過了高拱。」人們贊成他的話。
經歷南京,北京左、右通政。隆慶三年夏天,以右金都御史身份巡撫應天十府。屬吏害怕他的威嚴,貪官污吏很多自動免去。有顯赫的權貴把門漆成紅色的,聽說海瑞來了,改漆成黑色的。宦官在江南監織造,因海瑞來減少了輿從。海瑞一心一意興利除害,請求整修吳淞江、白茆河,通流入海,百姓得到了興修水利的好處。

海瑞早就憎恨大戶兼並土地,全力摧毀豪強勢力,安撫窮困百姓。貧苦百姓的土地有被富豪兼並的,大多奪回來交還原主。徐階罷相後在家中居住,海瑞追究徐家也不給予優待。推行政令氣勢猛烈,所屬官吏恐懼奉行不敢有誤,豪強甚至有的跑到其他地方去躲避的。

海瑞的剛正讓達官貴人惶惶不安,也註定了他的任期不可能很長。果然,沒過多長時間,海瑞就被革職回鄉。事實上,在官場上,海瑞始終是孤獨甚至是孤立的。縱觀海瑞的一生,自40歲步入官場,到74歲病逝在任上,前後歷經34年。在這34年裡,他被「罷官」或主動辭職的時間長達16年。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6. 《治安疏》全文翻譯

戶部雲南清吏司主事海瑞在這里上奏:為了匡正君道,明確臣下的職責,求得萬世治安,我要直陳天下第一事。

國君是天下臣民萬物的主人,正是因為是天下臣民萬物之主,所以責任重大。如果民生措置失當,就是君主沒有負起責任。

所以臣子就應當盡量為君主服務,忠於職守,暢所欲言。

臣子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君主的責任也才算盡到了。以前那種專圖討好,曲意逢迎,不讓君主聽到實際情況的人,現在用不著說他們了。

危言聳聽的人或許會說:君子總是想法多,即使遇到賢明的君主。

政治清明的時代,也常常居安思危,憂慮重重,只怕反而讓人思維混亂,搞不清方向。這種說法不符合現在的情況!

臣蒙受國恩,寧可直言得罪也不想說假話,好的就是好的,壞的就是壞的,一絲一毫都不敢隱瞞。

我不為討上面的歡心,也不計較得失,今天披瀝肝膽,掏出真心,對陛下您說幾句實話。

韓朝明陳賈毅和溫迪說: "下面的人總是說: 世界一直是奧吉, 大臣認為還沒有"那些說世界已經被治癒的人不是無知就是恭維。"

溫迪是漢代的陰六月, 賈毅對溫迪的要求不是很高。

漢文皇帝的品質風格很好, 他有愛人的美德, 對別人也有濟慈雪萊節儉、冷靜謙虛, 但缺點是游入玄老, 不專門處理政府事務, 有很多政治被拖延了, 沒有做好吧, 好吧。

假使者看不到這些弊病, 盲目地認為世界已經治癒, 這就是無知。在假使者的帶領下, 畢竟看不到溫迪的才華有限, 盲目用被治癒的話語來贊美他, 這是恭維。

與漢文皇帝相比, 陛下如何看待自己?陛下很有天賦, 他有可能成為姚明、順、宇、唐、文、武等國王, 陛下和韓宣帝一樣努力。

像皇帝的吳迪一樣慷慨, 英武無敵如仙宗, 並能夠壓扁的范真叛亂無處不在, 以及歌曲仁宗的仁愛, 總之, 像這些可取的優勢, 無論哪一個, 你有。

在你統治的早期積累的劣勢中, 你們已經根除並宣布, 並與全國人民合作改革政治。

以它為例: 你做了一個 "靜" 來宣傳戒律, 改變了一些皇冠服務體系, 下令廢除孔廟的雕像。

只有使用木製的主人, 削弱了太監內外的權利, 刪除了人民幣石祖從歷代帝王廟宇的祭司身份, 在孔廟祭祀了孔子的父母。

那時, 世界上的人都很期待, 認為你一定要做很多。有知識的人認為: 只要有好的科目幫忙, 不會花很長時間, 世界可以和平, 你一定比漢文皇帝堅強得多。

不過, 溫迪可以發揚任人, 拯救節儉、有同情心的人, 宋朝的陸祖謙說他善於用人, 能盡最大的努力去才能。

雖然世界還沒有奧吉, 但財政部卻爆滿了, 連一串錢繩都爛了, 人民開心了, 財產也很多。

大家都認識到, 他是夏商, 周三的是一個賢月之後。陛下, 你決心做點什麼, 但沒過多久, 混亂的想法就被引導到了另一個地方。

你把你的力量和智慧用錯了地方 , 以為人們真的可以永遠活著 , 盲目的。國王陛下在所有海域都很富有, 但他不知道他們是人民的肥肉, 經常興旺發達和大修的宮殿寺廟。

國王陛下已經有 2 0多年沒有處理政府事務了, 這導致了紀律鬆懈和腐敗。

法院銷售官員購買官員, 援引這樣的規定越來越不分青紅皂白, 名字的推廣案件, 導致郝強四, 著名侯爵洪水。

你專攻與方石煉金術, 不認識你的兒子, 人們認為你缺少父子。

你經常用懷疑來誹謗屠殺羞辱朝臣, 人們認為沒有君琴的禮物。你整天呆在西苑, 沒有回到皇宮, 人們認為缺少了一些感情。

世界官員在風口浪尖上腐敗, 軍隊軟弱, 洪澇和乾旱是無窮無盡的, 生計, 導致像火災一樣的騷亂的排他, 越來越繁榮。

自從國王陛下登基以來, 前幾年的情況一直如此, 但情況並不嚴重, 但現在的稅收困境越來越重, 各級官員都在模仿法庭, 利用人民的無拘無伊斯蘭條。

國王陛下花了很多長虹道教, 這已經是 1 0多年來的高潮。因此, 當國王陛下改變時, 全世界人民都猜到了: 這意味著 "嘉靜人說家庭干凈, 也沒有財富"

近來,嚴嵩罷相,嚴世蕃被處以極刑,勉強可以令人滿意,一時人稱天下清明。然而嚴嵩罷相以後的政事,不過和他作宰相以前差不多,也並不見得清明多少。

陛下比漢文帝差遠了。天下之人對您不滿已經很久了,這內外臣工都知道。

《詩經》上說:「衰職有闕,惟仲山甫補之」,意思是說宣王不能完全盡職,仲山甫能從旁補救。

今日以輔助、匡正來補救、糾正錯誤並使一切走入正軌,正是諸位臣下的職責所在。聖人也不能不犯錯誤,否則古代設官。

只要他做官辦事就夠了,不必要求他們進言勸諫,也不必設諫官,更不必說木繩金礪這類的話了。

陛下修宮殿,設壇祈禱,就讓群臣競相進獻香物和仙桃仙葯,叫臣子進表管賀。陛下要興建宮室,工部就極力經營;陛下要取香覓寶,戶部就派人到處索取。

陛下舉動有誤,諸臣順從得也沒道理,竟沒有一個人為陛下正言。

那種公開討論對錯、貢獻良言,防止邪惡的做法,長久沒有聽到了,獻媚的風氣太甚。

然而人們不敢直言,內心卻不能不慚愧,氣也不壯了,當面不敢說,卻在背後議論是非,人們表面上順從陛下,卻把真心藏起來,這樣為陛下歌功頌德,是多麼大的欺君之罪?

如果你承認這種做法是有害的, 也是沒有幫助的, 那麼主體的變化、人民的不幸。

世界的安全就會與此不同, 所以你應該立即懺悔, 每天對政府, 隨著屠殺, 九清 ", 服務員, 警長一起說世界的利益。

洗幾十年六月路的錯誤, 讓你可以在姚明、順、宇、湯、文、武等明君, 還可以讓朝臣洗清君主的恥辱幾十年, 讓他們留下余宇陶藝、伊拉克、傅等明智的地方 ", 君辰可以互相鼓勵, 互相尊重。

尼丁的太監, 外面的 Masaki 廚房的僕人, 金藝魏人從祖先的陰影中受益, 以及各廈門的多餘的人, 都有太多的人沒有什麼可做的, 是官員。

皇家倉庫、虎布、工業部和 Masaki 等雅門、緞子、絲綢、糧食、珠寶、餐具、木材等很多東西, 堆積如山的還有無用的, 用的不是一個地方, 浪費是一個遺憾。

主題是訓斥, 你採用的實現, 因為你只是一個拯救想法的舉動。

景石的一塊金子, 對田野里的人們來說。你存一點錢, 財政部多了, 老百姓有積蓄, 福利真的不知道多少啊, 陛下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今天官員設置不完整, 做生意, 敷衍, 不守法, 也認為好。要督促按照基本道德糾正官員的行為,。

停止錢買官事整理事業, 讓人兵安頓下來, 迫使他們取得成績, 平時實行選拔士官避免戰爭臨時招募人口。

讓那些白白吃僧人回家, 回到行業的學者, 農業, 工業縣官員應該同樣重視生計和教育,。

建立一個良好的標准關於禮儀和習俗, 通商和鹽應恢復收集實物, 以豐富邊防人員的儲備, 根據一畝糧食。

根據人口, 以恢復老百姓的活力, 報告腐敗和勒索的世界官員, 沒有容忍。

這樣, 就是仁愛, 經過幾十年的成果, 與天地共存的巨大價值是可以實現的。

這樣的事情是朝臣們提出的, 國王陛下會執行, 就像國王陛下在一個清爽的房間里一樣。

一個振作起來, 所有的廢物解除, 百把有害的鏟子, 像唐, 於三代的光明和輝煌的奧吉可以復活, 陛下為什麼不實行呢?只要陛下救人歡呼, 你費心並不是什麼辛苦的工作。

九清掌握大勢所趨, 百關承擔具體職責, 省長、巡警、六大主體對適度整改

保持風氣、陛下評估平台的實施情況, 督促他們取得成就.努力尋找有才華的人才, 任命他們做事, 他們會省力。

就像天空被運走一樣, 各有自己的秩序, 君主只要有美德, 影響主體, 就不必親自管理一切。

天地萬物為一體,自有它的道理。百姓安居樂業,形成一片祥和氣氛,而陛下自然能夠感到真正的快樂和價值。

天地是化生萬物的,人也有幫助天地化生的能力,可以與天地並列而為「三才」。

道與天通,命運可以由我們自己掌握,而陛下自然能夠享受真壽。這是真正的道理,轉身就能做到,立刻就能見效。

要是依舊去服食什麼長生不死之葯,巴望著能成仙升天,不是道理所在。

君道不正,臣職不明,是天下第一大事。於此不言,更復何言?

大臣為保烏紗帽而阿諛奉承,小臣害怕獲罪表面順從,陛下有錯誤卻不知道,不能改正不能執行,臣每想到這里便痛心疾首。

所以今天便冒死竭忠,誠懇的向陛下進言。望陛下能夠改變心思,轉換方向,而天下之治與不治,民物之安與不安都取決於您。

若陛下真能採納,是我宗廟、社稷、國家的幸運,是天下黎民百姓的幸運。

(6)治安疏原稿擴展閱讀:

海瑞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清官和好官。他一生最大的特點,就是清廉正直,節儉樸素,言行一致,關心人民疾苦,不屈不撓地和貪官污吏、大地主惡霸進行斗爭,連皇帝也不例外。

在地方官任上,他拒絕向上司行賄、取消知縣的額外收入,改革賦役,清丈田地,勒令大地主退還侵佔的民田,興修水利,昭雪冤獄。

在吏部右侍郎(中央人事部門副長官)和右都御史任上,下令取締南京各衙門無償要求市民供應物資的陋規,建議恢復貪贓滿八十貫(千)處絞刑的法律,等等。

為百姓做了一些好事,博得當時廣大人民的歌頌和支持。他打擊豪強的故事,直到現代還在民間廣泛流傳。

這篇文章是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海瑞任戶部主事時寫的。海瑞寫這篇文章的時代,明王朝已趨於衰落,土地大量集中,階級矛盾日益尖銳化。

軍備不整,俺答(韃靼族首領)、倭寇不斷侵擾,官吏貪污成風,百姓困苦不堪,而作為最高統治者的明世宗朱厚熜,卻一心修道,不理朝政。

海瑞眼看這種情況,懷著滿腔憤激,寫成這篇歷史上出名的奏疏。

在明朝,文臣直言是一種道德標准,來體現士大夫的風骨以及對皇帝的忠心。比如明世宗登基初期的大禮議問題就有數百位官員跪在宮門前死諫,最後受到的處罰也是極其殘酷的。

一般御史上疏都是巧妙的避重就輕,只為博取名聲,而不會真得罪皇帝,禍延子孫。所以海瑞的治安疏在當時看來無異於求死申請書。

首先,他指責朱厚熜迷信道教、妄想長生、錯聵誤國的過失,指出天下弄得「吏貪將弱」、「民不聊生」,都是由於他的「誤舉」所致。

甚至諷刺他的年號「嘉靖」,意味著「家家皆凈而無財用」。另一方面,對一般官吏阿諛逢迎、只顧個人身家祿位的卑鄙自私行徑,也盡情地加以揭露。最後提出自己改革政事的具體意見,希望採納。

海瑞雖然在上奏疏之前已經託人買好棺材表示死諫的決心,但明世宗並沒有殺死他,而是在大發雷霆之後聽說海瑞決心赴死的氣概轉而沉默不語,只是下旨把他關押起來聽後處置。

明世宗到死都沒有真的處置海瑞,在明世宗駕崩後,獄卒為海瑞准備好飯菜預祝他出獄,海瑞以為是殺頭前的送行飯所以大快朵頤,哪知是皇帝駕崩了,痛哭流涕,把吃的飯又都全吐出來了。

體現了那個時代以忠君為最高道德准則,海瑞的上疏並不是要與皇帝為敵,而是用直言的方式表達忠心。

7. 請問誰有楊繼盛《請罷馬市疏》的原文謝謝!

出處:《楊忠愍公集》楊忠愍公集卷之一
楊忠愍公集 〔明〕楊繼盛撰 楊忠愍公集卷之一 奏疏 請罷馬市疏 兵部車駕清吏司署員外郎事主事臣楊繼盛謹奏為乞賜聖斷罷開馬市以全國威以絕邊患事臣以南京吏部驗封清吏司主事考滿到京升臣今職荷蒙皇上養育簡用之恩雖粉骨碎身何以克報況臣官居兵曹職專馬政覩此開馬市之誤豈敢苟避禍患隨眾隱黙不言竊惟去年胡虜悖逆天道大肆猖獗犯我城闕殺我人民擄我妻子焚我廬舍驚我陵其辱我中國極矣臣在南都傳聞此報冠發上指肝膓寸裂恨不能身生兩翼飛至都下以剿逆賊以報國讐茲者恭遇皇上赫然震怒選將練兵尅日興師聲罪致討以報百萬赤子之讐以雪城下凌辱之仙不惟天下臣民無□慶幸我列祖在天之靈亦相慶幸多矣及臣至都下見俺答求開馬市之書大放肆無狀竊意上觸聖怒其征討之志已決其問罪之師斷不可已及廷臣會議題奉欽依准暫開行臣不覺仰天大呼喟然長嘆曰國事乃至此哉國事乃至此哉夫以漢之武帝唐之太宗不過二覇王耳猶能威震夷狄氣壓突厥以皇上之英武國家之全盛英雄豪傑勇夫壯士之伏於草茅下位者又不可勝其蠢茲胡虜反不能生擒酋長剿絕苗裔而乃為此不得已下策之事哉臣請以開馬市之十不可者為皇上陳之夫開馬市者和議之別名也虜素賔服尚不可言及此去年入㓂殺擄如此之則神人所共憤不共戴大之深讐矣今不惟不能聲罪復讐而反與之為此和議之事何以上解列祖之怒下舒百姓之恨乎此忘天下之大讐一不可也信者人君之大寶雖匹夫匹流余不可少失信義況於天子之尊哉皇上北伐之命屢下臣民所共知四夷所共喻者也方今各處兵馬集矣糧草噐械備矣天下日夜引領仰望王師之興眞若大旱之望雲雨也乃翻然而有開馬市之議則平日之所以選將練兵者為何備糧草精器械者為何不有以孤百姓仰望之心乎此失天下之信義二不可也人君居中制外統馭四夷以其有國威之重以屈服之也今以堂堂天朝之尊而下與犬羊為此交易之事是天壤混淆冠履同器將不取笑於天下後世乎此損國家之重威三不可也天下豪傑聞胡虜殺戮人民之慘奸擄婦女之辱其憤恨不平之氣皆欲與逆賊決一死戰雖深山窮谷之隱逸亦願出以復天下之讐今馬市一開則舉相謂曰朝廷忘赤子之讐厭兵甲之用矣將焉用我哉將見在林下者不肯出在冊籍者將謀去矣異日欲復召號誰肯興起此隳豪傑效用之志四不可也自去歲大變之後天下頗講武事雖童子儒生亦知習兵此機既動兵將日強今馬市一開則舉相謂曰中國夷狄已和天下已無事矣將焉用武哉有邊鎮之責者日弛其封守之防無兵戎之寄者益惰其偷安之氣矣廢弛既久一旦有急何以整頓此懈天下修武之心五不可也宣大人民懷二之心久矣一向雖有交虜之事猶畏王法之嚴而不敢自肆也今馬市一開則彼之交通者乃王法所不禁將來勾引之禍可勝言乎此開邉方通虜之門六不可也天下人民憚於水旱征役之苦人人有思亂之心特畏國家之兵威而不敢變動也今馬市之開則彼皆以為天下兵威已弱蠢茲丑虜尚不能服群起為盜又焉能制則將來腹心之變可勝言乎此起百姓不靖之漸七不可也去歲胡虜深入雖未見一兵交戰然猶以為我軍倉卒未備其疑畏之心尚在也今皇上聲罪致討調兵半年及至於今止為馬市之開則彼得以窺我之虗實矣目中又奚有乎我哉此長胡虜輕中國之心八不可也犬羊之性變詐無常謀深計巧反出我之上我將欲以此羈縻乎彼殊不知彼實以此愚弄乎我或遣重臣載金帛至邊等候開市彼違約不來交易不可知也或因交易而即行猖獗撞關而入未可知也或今日交易而明日入寇未可知也或遣眾入寇而駕言別部落入寇未可知也或以疲馬而過索重價或因市馬而過討重賞或市馬之後而別有分外不堪之求又未可知也是我不能以羈縻乎彼彼反得以愚弄乎我矣此墮胡虜狡詐之計九不可也胡虜之產馬有窮中國之生財有限大同之馬市一開宣府延綏等處定不可罷以馬與銀數計之每年市馬約數十萬匹四五年間須得馬數百萬匹每年約用銀數百萬兩四五年間須費銀數千萬兩一旦胡虜之馬已盡
太長了,這是一半,回頭再給樓主發,或者留下郵箱。

8. 高分急求曾國藩奏摺《備陳民間疾苦疏》原文~~~~~~~~~~

備陳民間疾苦疏

咸豐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奏為備陳民間疾苦,仰副聖主愛民之懷事。

臣竊聞國貧不足患,惟民心渙散,則為患甚大。自古莫富於隋文之季,而忽致亂亡,民心去也;莫貧於漢昭之初,而漸致乂安,能撫民也。我朝康熙元年至十六年,中間惟一年無河患,其餘歲歲河決,而新莊高堰各案,為患極巨;其時又有三藩之變,騷動九省,用兵七載,天下財賦去其大半,府藏之空虛,殆有甚於今日。卒能金甌無缺,寰宇清謐,蓋聖祖愛民如傷,民心固結而不可解也。我皇上愛民之誠,足以遠紹前徽。特外間守令,或玩視民瘼,致聖主之德意不能達於民,而民間之疾苦不能訴於上。臣敢一一縷陳之:

一曰銀價太昂,錢糧難納也。蘇、松、常、鎮、太錢糧之重,甲於天下。每田一畝,產米自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不等。除去佃戶平分之數與抗欠之數,計業主所收,牽算不過八斗。而額征之糧已在二斗內外,兌之以漕斛,加之以幫費,又須各去米二斗。計每畝所收八斗,正供已輸其六,業主只獲其二耳。然使所輸之六斗,皆以米相交納,則小民猶為取之甚便。無如收本色者少,收折色者多。即使漕糧或收本色,而幫費必須折銀,地丁必須納銀。小民力田之所得者米也。持米以售錢,則米價苦賤而民怨;持錢以易銀,則銀價苦昂而民怨。東南產米之區,大率石米買錢三千,自古迄今,不甚懸遠。昔日兩銀換錢一千,則石米得銀三兩。今日兩銀換錢兩千,則石米僅得銀兩五錢。昔日賣米三斗,輸一畝之課而有餘。今日賣米六斗,輸一畝之課而不足。朝廷自守歲取之常,小民暗加一倍之賦。

此外如房基,如墳地,均須另納稅課。准以銀價,皆倍昔年。無力監追者,不可勝計。州縣竭全力以催科,猶恐不給,往往委員佐之,吏役四齣,晝夜追比,鞭朴滿堂,血肉狼籍,豈皆酷吏之為哉!不如是,則考成不及七分,有參劾之懼,賠累動以巨萬,有子孫之憂。故自道光十五年以前,江蘇尚辦全漕,自十六年至今,歲歲報歉,年年蠲緩,豈昔皆良而今皆刁!蓋銀價太昂,不獨官民交困,國家亦受其害也。

浙江正賦與江蘇大略相似,而民愈抗延,官愈窮窘,於是有「截串」之法。「截串」者,上忙而預征下忙之稅,今年而預截明年之串。小民不應,則稍減其價,招之使來。預截太多,缺分太虧,後任無可復征,使循吏亦無自全之法,則貪吏愈得借口魚肉百姓,巧誅橫索,悍然不顧。江西、湖廣課額稍輕,然白銀價昂貴以來,民之完納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則鎖拿同族之殷實者而責之代納。甚者或鎖其親戚,押其鄰里。百姓怨憤,則抗拒而激成巨案。如湖廣之耒陽、崇陽,江西之貴溪、撫州,此四案者,雖閭閻不無刁悍之風,亦由銀價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役之濫刑,真有日不聊生之勢。臣所謂民間之疾苦,此其一也。

二曰盜賊太眾,良民難安也。廬、鳳、潁、毫一帶,自古為群盜之藪。北達豐、沛、蕭、碭,西接南、汝、光、固,此皆天下腹地。一有嘯聚,患且不測。近聞盜風益熾,白日劫淫,捉人勒贖,民不得已而控官。官將往捕,先期出示,比至其地,牌保輒詭言盜遁。官吏則焚燒附近之民房,示威而後去;差役則訛索事主之財物,滿載而後歸,而盜實未遁也。或詭言盜死,斃他囚以抵此案,而盜實未死也。案不能雪,贓不能起,而事主之家已破矣。吞聲飲泣,無力再控。即使再控,幸得發兵會捕,而兵役平日皆與盜通,臨時賣放,泯然無跡;或反借盜名以恐嚇村愚,要索重賄,否則,指為盜伙,火其居而械繫之;又或責成族鄰,勒令縛盜來獻,直至縛解到縣,又復索收押之費,索轉解之資。故凡盜賊所在,不獨事主焦頭爛額,即最疏之威,最遠之鄰,大者盪產,小者株系,比比然也。往者嘉慶川、陝之變,盜魁劉之協者,業就擒矣,太和縣賣而縱之,遂成大亂。今日之劣兵蠹役,豢盜縱盜,所在皆是,每一念及,可為寒心。臣在刑部見疏防盜犯之稿,日或數十件,而行旅來京言被劫不報,報而不準者,尤不可勝計。南中會匪名目繁多,或十家之中,三家從賊,良民逼處其中,心知其非,亦姑且輸金錢,備酒食以供盜賊之求而買旦夕之安。

臣嘗細詢州縣所以諱盜之故,彼亦有難焉者。蓋初往踩緝,有拒捕之患;解犯晉省,有搶奪之患;層層勘轉,道路數百里,有繁重之患;處處需索,解費數百金,有賠累之患;或報盜而不獲,則按限而參之,或上司好粉飾,則目為多事而斥之。不如因循諱飾,反得晏然無事。以是愈釀愈多,盜賊橫行,而良民更無安枕之日。臣所謂民間之疾苦,此又其一也。

三曰冤獄太多,民氣難伸也。臣自署理刑部以來,見京控、上控之件,奏結者數十案,咨結者數百案。惟河南知府黃慶安一案、密雲防禦阿祥一案,皆審系原告得失,水落石出。此外各件,大率皆坐原告以虛誣之罪,而被告者反得脫然無事。其科原告之罪,援引例文,約有數條:或曰申訴不實,杖一百;或曰驀越進京告重事不實,發邊遠軍;或曰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發附近軍;或曰挾嫌誣告本管官,發煙瘴軍。又不敢竟從重辦也,則曰懷疑誤控,或曰訴出有因。於是有收贖之法,有減等之方,使原告不曲不直,難進難退,庶可免於翻案;而被告則巧為解脫,斷不加罪。

夫以部民而告官長,誠不可長其刁風矣。若夫告奸吏舞弊,告蠹役作贓,而謂案案皆誣,其誰信之乎?即平民相告,而謂原告皆曲,被告皆直,又誰信之乎?聖明在上,必難逃洞鑒矣。臣考定例所載,民人京控,有提取該省案卷來京核對質訊者,有交督撫審辦者,有欽派大臣前往者。近來概交督撫審辦,督撫發委首府,從無親提之事;首府為同寅彌縫,不問事之輕重,一概磨折恫喝,必使原告認誣而後已。風氣所趨,各省皆然。一家久訟,十家破產,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纖小之案,累年不結,顛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聞之發指者。臣所謂民間之疾苦,此又其一也。

此三者皆目前之急務。其盜賊太眾,冤獄太多二條,求皇上申諭外省,嚴飭督撫,務思所以更張之。其銀價太昂一條,必須變通平價之法。臣謹臚管見,另擬銀錢並用章程一折,續行入奏。國以民為本,百姓之顛連困苦,苟有纖毫不得上達,皆臣等之咎也。區區微誠,伏乞聖鑒。謹奏。

9. 因事抗言求去疏,求原文

找不到原文。相關資料只有:
得知自己被推薦接替申時行之後,王錫爵遞交了辭職信。這是一封著名的辭職信,全稱為《因事抗言求去疏》,並提出了辭職的具體理由:老師不能管教學生,就該走人(當去)!
這下子全完了,這幫人雖說德行不好,但畢竟咬人在行,萬曆原打算教訓他們一下後,該怎麼樣還怎麼樣。可這仨太不爭氣,得罪了內閣、得罪了同僚,連自己的老師都反了水,再這么鬧騰,沒准自己都得搭進去,於是他下令,江東之、李植、羊可立各降三級,發配外地。
王錫爵,生於明嘉靖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1534年8月30日),卒於萬曆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611年2月11日)。字元馭,號荊石,明代南直隸蘇州府太倉州(今屬江蘇太倉)人。
王錫爵出生於名門望族,太原王氏。其先祖在元末「紅巾起義」中,為躲避戰火,棄官逃到江南,後來其中的一支在明代弘治年間進入太倉。王錫爵之祖王涌善於經營成為當時太倉巨富。其父王夢祥早年中過秀才,入過南監為監生,後因官司糾紛被迫棄儒經商操持家業,但立志把兩個兒子培養成材。王錫爵不負父祖之望,在嘉靖四十一年會試名列第一(會元),廷試名列第二(榜眼)。後來其子王衡在順天鄉試名列第一,在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高中進士及第第二名,被時人譽為「父子榜眼」。王錫爵的後代不乏科場得意者,其家族延續到清代成為名符其實的簪纓世家。
王錫爵在進士及第後被授翰林院編修,累遷詹事府右諭德、國子監祭酒、詹事、禮部右侍郎、文淵閣大學士。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為首輔,官至太子太保、吏部尚書、建極殿大學士。萬曆二十二年辭官致仕後仍一再被皇帝相召。萬曆三十八年,王錫爵終老於太倉老家,贈太保,謚文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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