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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職責和任務

發布時間: 2021-01-19 23:03:30

1. 森林公安局歸公安局管還是林業局

森林公安局歸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屬於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種。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簡稱國家林業局公安局或國家森林公安局)是國家林業局11個內設機構之一,掛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列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級,受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國家林業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1)森林公安的職責和任務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2. 森林公安局跟普通的公安局有什麼區別

主要是職能不同。森林公安局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2)森林公安的職責和任務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 森林公安局 派出所民警職責特點對任職者的要求

公安隊伍抄正規化建設的涵義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要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依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的組織機構、勤務機制、管理方式、教育訓練、監督制約、警務保障等方面實現標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學化,使公安機關指揮暢通,內務規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這就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內涵。
1、加強制度體系的正規化建設。制度是規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一個完整的嚴密的制度體系標准無從實行,管理難以規范。加強規章制度正規化建設的核心,就是要盡快建立於國家公務員制度相銜接,於《人民警察法》相配套,體現公安機關特點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責,明確科學的人員分類管理辦法,設置公安民警職務序列,確定科學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質標准和錄用考克獎懲紀律標准,以及警官的任職晉升標准等。通過制度體系的正規化建設,達到中央決定關於理順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工作的領導和指揮關系,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和警令暢通的要求

4. 森林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1、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森林公安機構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珍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刑事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國家林業局林安字[2000]156號、新林安字(2002)125號文件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對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以及破壞林區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履行刑事偵查權。
(三)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其它職權:
1、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依法享有當場盤問、檢查權;留置權;使用武器、警械權;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權、技術偵察權等。
2、根據博州公通[1999]16號文件精神,承擔各林場以及偏遠山區、林區(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區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護區及闊克巴斯套區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務,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 森林公安局單位怎麼樣權利大嗎

森林公安屬於公安機關的一個警種,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局,受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興」。根據我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森林公安主要承擔著五方面職責:
一是立案偵查涉林(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處管轄范圍內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穩定。
三是根據林業部門授權,立案查處有關林業行政案件。
四是負責森林防火工作。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與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是全國森林公安統帥部和全國森林防火參謀部。從各地看,全國有一半的省區森林公安機構與森林防火部門也是合署辦公。即使機構分設的地方,比如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河南等省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同樣承擔著森林火災案件查處、打擊野外非法用火等職責。
五是東北、內蒙古等大面積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的全部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6. 如何發揮森林公安職能,助推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這是我們黨首次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把生態建設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人類文明趨勢認識的不斷深化.建設生態文明,不僅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且對於維護全球生態安全、推動人類文明和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更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的各自情況,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及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事業發展的影響等幾個方面全面闡述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的關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們首先應該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發揮自身的作用,為黨的各項事業做出最大的貢獻.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武裝性質的執法力量,肩負著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政治和治安穩定,保障林業改革和生產建設的重任.建國60年來,全國森林公安機關在防範和打擊涉林違法犯罪、保護
生態環境、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守衛林區一方平安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為國家生態文明、現代林業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森林公安和主要職責就是依法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保衛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分析掌握轄區社會治安動態,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基本情況,作為執法力量,森林公安是與生態文明建設關系最親密的執法部門,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說就是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作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僅要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及公安職業技能,同時還需要掌握林業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知識,這就決定了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密不可分的關系.
生態文明建設不同於過去傳統意義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態文明,而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以及科學發展道路的過程.在經濟領域,經濟活動要走「綠色化」、無害化道路,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在社會領域,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生態觀,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積極倡導以生態文明意識為主導的社會潮流.在文化領域,要樹立生態文化意識,摒棄人類自我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提高人們對生態文化的認同,增強人們對自然生態環境行為的自律.同時注重生態道德教育,廣泛動員群眾參與多種形式的生態道德實踐活動,使人們自覺的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和義務.
建設生態文明意義非常重大,建設生態文明,樹立生態文明觀念,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建設生態文明也能夠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同時我們也應
看到,建設生態文明任重道遠,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題中應有之義.
三、森林公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森林公安作為武裝性質的執法力量,是保衛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主力軍,森林公安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安全,所以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保衛生態文明建設物質成果的主要力量.其次,森林公安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建設力量之一,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宣傳各種法律法規知識,同時也間接地宣傳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也就是說,森林公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精神文明方面起著極其重大的作用,而且森林公安隊伍本身也是一般不乎視的生態文明建設大軍.第三,森林公安也可以成為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監督者,在森林公安保衛、建設生態文明的同時,也可以首先發現各地、各部門生態文明建設的誤區,可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以使生態文明建設健康有序地開展進行.總之森林公安是與生態文明建設關系最為密切的執法力量,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作用是極其巨大的.
四、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工作的影響
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自身工作面臨著執法觀念滯後,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方式單一等諸多方面的挑戰.為了更加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森林公安必須從加強森林公
安民警生態文明意識的教育、貫徹科技強警和人才強警戰略,提升森林公安的綜合執法水平,推動森林公安工作模式的整體轉變等多個方面不斷促進森林公安工作的優化.由此可見,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的隊伍建設、人材培養等各方面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黨的十七大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的目標的一項新要求,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體系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5個方面,更加充實、科學和完整.生態文明是生態建設的新目標,建設生態文明必須以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發達的生態產業為支撐,以繁榮的生態文化為載體.森林公安是生態建設的保護者和建設者,是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的關鍵和紐帶,必將在建設生態文明的歷史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森林公安全體更應該凝心聚力,居安思危,恪盡職守,不辱使命,努力把森林公安各項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林業產業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做出更大的貢獻.

7. 森林公安局為何不與大公安合並

森林公安局因為其特殊的職能屬性,與普通公安局在工作上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簡單的合並入普通公安隊伍,而是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草局的雙重管轄。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國家森防指辦公室)職責:

1、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擬定森林公安政策、法規、制度並監督執行。

2、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辦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表彰獎勵、教育培訓和優撫工作,歸口管理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3、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警務督查,督辦森林公安機關民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指導森林公安機關宣傳和理論研究工作。

4、協調和督促查處特大森林案件,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專項斗爭和專項治理。

5、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指導林區禁毒工作,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和行政法制建設。

6、指導森林公安系統裝備建設,指導森林公安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森林公安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貫徹執行國務院、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部署。負責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措施情況,協調解決森林防火中的問題。

8、負責掌握全國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工作。

9、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火災防控工作。組織擬訂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制定並實施森林防火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和專業森林防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指導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

10、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國家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並實施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指導各地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指導邊境防火隔離帶的開設;負責國家撲火物資儲備的管理和調撥等工作。

11、督促各地查處重要森林火災案件,組織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12、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

13、指導全國森林防火科技建設,組織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和技術標准制定工作,組織協調重特大森林火災火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4、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領導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信息中心。

15、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7)森林公安的職責和任務擴展閱讀:

一、森林公安體制狀況

198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在林業部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業部、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森林公安作為林業部門的職能機構、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以林業部門管理為主,接受公安部門的業務性指導。人員編制在林業部行政編制內調劑解決。可以看出,雙重管理體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同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的體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門辦社會就是其真實寫照,每個部門都形成一個「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小社會、小系統。如鐵路、體制改革前的民航、林業部門,就是一個系統,包含了行政、事業、企業等職能,擁有部門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學校、企業等部門,承擔了職工的學習、就業、退休等後勤保障。在這種體制下,形成了部門辦公安,公安依附於部門的局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計劃經濟體制逐步瓦解,傳統的政企政事不分的體制弊端已經逐步顯現。由於專業主管部門掌握了專業司法機關的人事權和財政權,作為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司法機關極易成為部門利益的保護工具,使國家的司法權受到部門分割,難以保證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二、森林公安體制改革難

1、受部門干預,森林公安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難體現

森林公安作為一個專業性的警種,其主要職責是在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的授權下,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負責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由於森林公安不同於其他普通行政執法機關,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執法部門擁有更大的強制力和執法權威,因此在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森林公安這把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刀是掌握在林業主管部門的把中,形象地說: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於森林公安管轄的是同林業主管部門存在千絲萬縷利益聯系的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擊對象是林業系統外部的違法犯罪分子。而林業系統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門,既當裁判員(其下屬的林業行政、事業單位如〈資源管理中心、檢查站、森林公安〉分別負責森林資源的規劃設計、木材運輸檢查、違法犯罪打擊等職責,又當運動員(其下屬的的林業事業、企業單位〈如林場、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如果林業系統內部發生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事情,或者違法犯罪分子同林業主管部門存在利益關系,森林公安很難發揮職能作用。因為林業主管部門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財政權和人事權,森林公安只是林業主管部門下屬的一個單位。新疆鞏留林場特大毀林案、福建泰寧縣特大燒炭毀林案均是這樣的案例。而2006年《焦點訪談》播出了雲南省江城縣非法砍伐熱帶雨林及黑龍江省鐵力市林業局把其下屬的東升國有林場的天然次生林作為荒山荒地建設興建陵墓進行銷售的違法犯罪事實,由於存在主管部門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門存在利益聯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難以作為。

由於現行雙重管理體制決定了森林公安是為林業部門利益服務的,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司法的獨立公正必然會服從林業部門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條規定,森林公安並非法律法規授權單位,而是在林業主管部門授權下進行獨立執法或以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受制於林業主管部門。而刑事案件偵查雖然是公安部門的職責,但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手中掌握的人事權和財政權進行干預。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實現獨立公正執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個人的責任心和思想覺悟來打破部門利益對森林公安的束縛,但是,當前體制下代價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趨利避害選擇沉默,甚至為其保駕護航。

2、合理利用警務資源,樹立森林公安隊伍良好形象和權威難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警車必須警用、警管、警駕,人民警察不得從事非警務活動。而在森林公安,現實情況卻是林業主管部門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辦理警車牌照,然後由林業主管部門自己駕駛,而森林公安自己卻缺乏相應的交通工具去辦理案件,有的要用車還必須到林業主管部門去審批,出現林業主管部門開豪華警車,森林公安執行警務活動開民用車甚至沒有車的怪狀。由於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擁有普通行政執法人員所沒有的強制力,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隨意調用警力去從事與人民警察無關的非警務活動,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形象和權威。如雲南某縣林業局局長(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到昆明從事非警務活動,兩次被雲南省公安廳警務督察查獲。而中原某地區林場設立的森林派出所沒有警車,而林場買的車卻掛上了警車牌;林場從天然林保護工程開始之後發展旅遊,派出所的人被林場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遊宣傳,有的搞景區建設,有的搞景區檢票、看門等工作,而本身的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職責無法有效履行。這種情況在全國不同程度存在,由於不屬公安機關直接管轄,公安部門的警務督察無法落到實處,即使被抓也只能處理森林公安。

3、外行領導森林公安,森林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難

20公會議提出: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重點就是要實現「四統一五規范」(統一考錄制度、統一訓練標准、統一紀律要求、統一外觀標識、規范機構設置、規范職務序列、規范編制管理、規范執法執勤、規范行為舉止)森林公安在雙重管理體制下,林業主管部門並不具備管理公安隊伍的條件和經驗,只是按照林業部門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機關在缺乏相應的權利下沒有責任心去管理,在兩頭管理兩頭都管不好的情況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規化建設嚴重滯後,成為公安系統中的「雜牌軍」。從「四統一五規范」的標准來看,森林公安存在執行和落實難,特別是以下方面執行和落實更難:

第一、執行統一考錄制度落實難。統一考錄制度即繼續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省級統一考錄制度。由於地方公安很早就解決了政法專項編制,因此人員都是統一通過公務員招考進來,素質較高。而森林公安在國辦發42號文件出來之前,只能從林業系統內部調入,素質總體較低,而林業主管部門領導往往利用手中的權力把有裙帶關系的人塞進森林公安,造成近親繁殖,缺乏活力和動力。在較早解決政法專項編制的省市,如廣東省,即使是公務員招考,林業主管部門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權千方百計地來影響公務員考試。

第二、執行統一訓練標准落實難。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全面實施民警上崗和首任必訓、職務和警銜晉升必訓、基層和一線民警每年實戰必訓的「三個必訓」制度。森林公安由於供養體制不順,缺乏相應的基礎設施和資源,除了晉升警銜到南京森林公安專科學校培訓外,民警上崗和首任培訓都必須藉助於地方公安機關力量,而基層和一線民警實戰培訓嚴重缺乏。2004年開始,公安部要求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大練兵活動,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隊伍形象、戰鬥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則處於一個尷尬的處境,因為僅憑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資源難以進行大練兵,而林業主管部門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練兵活動中森林公安要麼劃入地方公安統一實施,要麼自己小打小鬧,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第三、執行統一紀律要求落實難。近幾年來,《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法律法規相繼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條禁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即將頒布實施,全體公安民警必須嚴格執行。而森林公安在林業主管部門領導下,違反黨紀政紀按照組織關系應由林業黨組(黨委)的紀檢部門進行監督查處,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違反各種規章制度必須由公安機關的紀檢、督察部門去監督查處。兩個紀律監督部門要麼出現交叉管理,要麼誰都不管。而在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濫用警務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此類現象林業部門的紀檢部門無法監督,公安部門的紀檢部門監督不到。

第四、執行規范機構設置落實難。同地方公安簡單明了的組織領導關系相比,森林公安由於是雙重領導,加上上級森林公安下管一級的規定,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名稱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還有叫「林業公安」、「森林警察」,機構方面有的叫「××林業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業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隊(支隊)」,有的是內設科室,叫「某某林業公安(森林公安)科(處)(局)」,省、市、縣三級不一,一個機構,多個牌子。內設機構方面,也各種各樣,搞小而全,機關化和官僚化嚴重,缺乏實戰化和統一的規范設置。

第五、執行規范編制管理落實難。森林公安在國辦發42號文件出台之前,規范編制管理根本無從談起,因為企業、事業、行政編制人員都有,國辦發42號文件出台至今已兩年多,全國好多地方到目前為止,還未按文件規定落實。森林公安正規化建設方面嚴重滯後,根源在於林業主管部門只是一個專業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其職能和屬性同公安機關有根本區別。而在地方公安機關又疏於管理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難以貫徹落實。

4、受部門利益保護,森林公安警察身份同行政執法主體分離

即森林公安行政執法主體體現難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是林業行政處罰的唯一主體。對於《森林法》第39、42、43、44條規定的行政案件查處,森林公安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既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中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也不屬於受委託組織,而是一個根據法律規定由部門授權的特殊組織。對於其他案件的查處,森林公安則屬於林業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作出處罰決定的。沒有獨立的行政處罰權,致使執法主體難以認定,民警的合法權益和警務活動得不到有效保障。當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行政處罰時,此時森林公安民警應該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執行警務,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應該可以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和警務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嚴重妨礙執行公務等情況時,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來保障民警的人身權益,以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的任務。而以歸屬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時,森林公安機關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處罰主體,身份是林業主管部門的普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再享有法律法規賦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和警務保障。但從國家林業局的規定來看,無論森林公安執行那一類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即使是查處授權案件,根據國家林業局授權令第三條規定,也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的身份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而不是人民警察。穿著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其身份卻是普通行政執法人員,所有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警察權的規定都不能應用到林業行政案件上來,極大削弱了民警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其他警種沒有類似的情況,如鐵路警察、緝私警察、民航警察,他們都是由法律直接授權如《鐵路法》《海關法》《民航法》,然後再按管轄范圍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和刑事偵查權,根本不存在身份和主體模糊復雜的現象。之所以行政執法主體模糊和身份復雜的情況,根源在於部門利益保護。林業主管部門為了確保自己作為唯一的林業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既要控制森林公安又要讓森林公安發揮作用,在立法上設計出《森林法》第20條,由此引發了森林公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身份和主體的討論和爭議。

8. 森林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省級技術標准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或審核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省公安廳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支及其彈葯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八)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省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遊的發展,做好休閑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

9. 森林公安是干什麼的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9)森林公安的職責和任務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的職責

1、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

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森林公安機關以「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為己任,長年戰斗在廣袤林區、邊遠山區和打擊涉林違法犯罪的一線,為保護自然生靈和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穩定無私奉獻,成功破獲了大批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重特大案件。

打擊處理了大批違法犯罪人員,收繳了大量林木樹木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有力地打擊了獵殺、倒賣、走私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地遏制了盜伐、濫伐森林,哄搶、盜竊林木以及亂征濫占林地等現象。

為林業轉型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支撐,為彰顯中國責任、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穩定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2、保護野生動物

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相關議題是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全球野生動植物保護運動呈現政治化、高層化、外交化等趨勢,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已上升為代表國家意志、維護國家形象的重要行動,森林公安工作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為此,森林公安主動出擊,以每年1-2項的頻次,掀起一波又一波專項行動,破獲一大批大案要案,摧毀一個個涉林違法犯罪團伙。

1999年,著名的「可可西里一號行動」一舉打掉17個盜獵團伙,成為藏羚羊保護的里程碑,贏得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森林公安尤其重點關注涉及虎、豹、象、犀牛、熊等珍稀瀕危物種和團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深挖徹查,樹立了森林公安執法權威。

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森林公安組織的各類專項行動更是從未間歇,「可可西里一號」「南方二號」「天保行動」「候鳥行動」「綠盾行動」「飛鷹行動」等一系列專項行動成功遏制了涉林違法犯罪的囂張氣焰,做到了哪裡有涉林違法犯罪行為,哪裡就有森林公安利劍出鞘。

3、保護動物製品

森林公安還會同國際刑警組織,開展了「老虎行動」「旋梯行動」等專項行動,組織和參與了多次執法檢查及查沒象牙銷毀活動,連續主導和組織實施了「眼鏡蛇1號、2號、3號行動」。

中國森林公安榮獲CITES秘書長嘉獎、克拉克·巴文野生生物執法獎、斯巴魯生態保護獎、「中國邊境野生生物衛士」等一系列榮譽。可以說,在野生動植物保護領域,我國光輝的國家形象和全球矚目的執法成就背後,森林公安這支生態尖兵立下了赫赫戰功。

為加強生態保護,促進森林公安事業健康發展,2005年,在國務院的關心推動下,我國從根本上解決了森林公安的政法專項編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和民警過渡為公務員問題等制約森林公安生存和發展的重大瓶頸問題。

2010年,中央財政建立了森林公安經費轉移支付政策,中西部森林派出所房建工程加快推進,市縣森林公安業務技術用房納入國家規劃,森林公安警務保障持續增強。

從高寒禁區的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的熱帶雨林,從車水馬龍的東部沿海到人煙稀少的西部內陸,都有了森林公安隊伍的長年駐防和守望。

10. 撲救森林火災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職責嗎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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