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治安
❶ 治安傳喚最多連續傳喚幾次,無證無據
公安機關傳喚是對行政案件規定,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版反治安管理行為權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相關法規沒有設定間隔2次傳喚的規定。
❷ 治安傳喚能否異地傳喚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都是可以執行的。實踐中如果兩地相距較遠且案情簡單的話,一般就委託當地執行了。如果距離近或案件沒有結案還要繼續審訊的話,是要帶回羈押的。
❸ 口頭傳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依據是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因此口頭傳喚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一款。
❹ 關於治安案件的異地傳喚
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了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❺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傳喚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時間回不得超過八小時;情答況復雜,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相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❻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什麼區別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以下幾點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
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性質不同,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❼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是怎麼規定的
傳喚是公安機關依法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的一種措施。
實施傳回喚的方法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答認為需要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傳喚證,實施傳喚;另一種是現場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傳喚的,公安民警出示證件後可實施口頭傳喚。
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法,當事人都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按時到案接受調查,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傳喚的措施,強制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
❽ 治安案件口頭傳喚,必須在案發現場嗎
不是。不能機械地理解當場發現。當場不等於現場。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
在執法實踐中,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正在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案發現場即被公安人員發現的違法行為人;第二種情形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發生後,違法行為人現場逃脫或逃避處罰,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目前,在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把口頭傳喚僅限於第一種情形。
那麼,對第二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能否適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呢?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當場不等於現場。 當場既包括發生案件場所的那個地方和時候,也包括發生案件場所以外的那個地方和那個時候。《條例》之所以規定「當場發現」,而不是「現場發現」,並不是立法者不懂「當場」和「現場」的不同,而是已經考慮到執法實際的情況。因此,如果把「口頭傳喚」僅局限於「現場發現」,那是不符合《條例》規定傳喚措施立法本意的。
第二,用書面傳喚合法而不合理。 公安民警在日常開展的各種職務活動中,不可能時刻懷揣轄區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證,在這種情況下當面發現需要傳喚到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如機械照搬「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的規定,一則不可能讓違法行為人呆在原地,等到單位開具傳喚證後再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二則勢必造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繼續逃避處罰,不利於打擊違法活動。
第三,不採取措施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案是公安民警失職。治安案件發生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不都能在案件現場被查獲,公安民警在日常下社區、治安巡邏等職務活動中,經常會當面發現一些未及時到案的治安違法行為人,這時如果不採取果斷措施,違法人員將有繼續逃脫躲避處罰的可能。作為一般的群眾都有義務將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機關,而身負維護社會治安重任的公安民警,如果不能採取「口頭傳喚」的方式將治安違法人員傳喚到公安機關,打擊違法活動就會拘泥於一紙《傳喚證》。
第四,採取先「口頭傳喚」後「書面傳喚」的做法,表面合法實際違法。執法實踐中,對非發案現場當面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都是採取果斷的「口頭傳喚」方式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之後,又讓其在《傳喚證》上簽名的做法,實際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實施兩次傳喚,這樣做有悖《條例》以及有關使用治安傳喚的規定精神。
綜上所述, 上述所指的兩種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都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均可以使用口頭傳喚。
❾ 口頭傳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具體依據是什麼
口頭傳喚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一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傳喚的內容是什麼後果嚴重嗎
後果不嚴重來.
第八十二條需源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書面傳喚或者口頭傳喚)拒不執行的話,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拘傳的,也就是這條中的強制傳喚,並且有權利使用如手銬、警繩等戒具。
(10)傳喚治安擴展閱讀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