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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9 16:35:02

『壹』 足球比賽裁判中的第四官員是做什麼的

主要工作為監管換人或者其他重新入場情況、檢查球員的衣著服飾和比賽裝備、監管比賽用球、監管替補席工作。

監管換人或者其他重新入場情況:第四官員主要負責比賽場上的一些監管工作,比如換人時候要通過第四官員的來申請換人,當第四官員認可後才能通過助理裁判和主裁判申請換人,如果有球員出現傷病需要場外治療後再進進球場也要通過第四官員與主裁判溝通後才可以進場。

檢查球員的衣著服飾和比賽裝備:不論為首發球員還是替補球員的各種衣服和裝備都要經過第四官員的認可才能獲得出場的資格,當然也該記得王燊超那次項鏈事件,其實第四官員也有把控不嚴的過錯。

監管比賽用球:每場比賽都會有大量足球需要輪換使用,而球的質量、球壓的細節方面的工作也為第四官員的職責所在。

監管替補席工作:如果比賽中雙方替補席有什麼過火的舉動而主裁判因為各種原因不會搞清楚所有的事情,而第四官員就負責將事情的真實情況告知主裁判,由主裁判做出判決,比較知名的例子就為當年齊達內頭頂馬特拉齊就為第四官員向主裁判提示的。

(1)足球裁判的職責擴展閱讀:

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在賽場管理工作中,應做到有禮有節,既要達到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的目的,又要避免與管理對象發生矛盾和沖突。雖然第四官員沒有處罰的權力,但對於不服從管理和勸阻,嚴重違反賽場紀律的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其他場外人員,應通知裁判員或主辦機構對其進行相應的紀律處罰。

『貳』 足球賽中附加助理裁判職責

本屆
歐錦賽
,每場比賽增設了兩名附加助理裁判,也就是這兩天被熱議的版「球門線裁判」,這在歐錦權賽歷史上尚屬首次。附加助理裁判的主要職責就是判斷「疑似進球」是否有效,以及禁區內的犯規行為。說白了,附加助理裁判就相當於安裝在球門框上的「
鷹眼
」。

『叄』 足球規則中 裁判員的職責是什麼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肆』 足球比賽中助理裁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版裁判員決定)應權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伍』 足球比賽中助理裁判職責

職責復
職責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制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陸』 足球比賽中,第四官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第四官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同時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中的任何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第四官員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主要職責是:
1、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第四官員應事先認真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尤其涉及到自己的工作,如替補人數、替補席位數、技術區的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以便按規定執行工作。
2、准備替補上場執法。第四官員在比賽前應將自己的裁判服裝、鞋襪及執法用品准備齊全,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按照賽前組委會的規定,及時上場擔任比賽的裁判工作。
3、負責賽場的管理工作。在裁判員的要求下,第四官員一般應做到:未經裁判員同意,場外任何人不能進入比賽場地(包括受傷隊員重新入場。阻止向場內投遞飲料或其他物品。令替補席位上多餘人員離場。制止教練員或其他人員在技術區內干擾比賽。
4、負責比賽中隊員的替換工作。第四官員當接到比賽隊要求替換隊員的名單後,要審查上場隊員是否為賽前列入替補名單中的隊員,替補手續是否合乎要求;檢查替補隊員裝備是否符合規則規定;待比賽成死球時,用規定信號向裁判員提示記錄替換隊員號碼、時間。
5、公布比賽應補足的時間。一般在每半場進行到44分鍾時,裁判員用信號告訴第四官員應補時的時間,第四官員則根據裁判員的決定,將延長的時間用換人牌向比賽隊及觀眾公布。

『柒』 足球場有一個主裁 兩個邊裁 一個第四裁判個子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捌』 足球的裁判員有哪些權利和職責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1.執行競賽規則;

2.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3.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4.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5.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6.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7.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8.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9.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10.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11.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12.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13.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14.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15.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16.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17.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18.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這可以包括:1.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4.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1.決議一: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1)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2)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3)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2.決議二: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3.決議三: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玖』 足球比賽中助理裁判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專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屬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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