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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治安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19 12:04:12

㈠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有些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警告。

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1)碼頭治安責任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情節特別輕微的;

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有較嚴重後果的;

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㈡ 碼頭管理的重項目

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

(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根據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上海港管理,維護裝卸運輸秩序,充分利用上海港的碼頭設施,提高港口通過能力,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港范圍內擁有碼頭、浮筒、錨地、裝卸平台、水上倉庫等港口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部隊(以下簡稱專用碼頭單位)。但上海港務局所屬的公共碼頭和部隊碼頭從事軍事任務的除外。
第三條 上海港務局是上海港生產和建設的行政主管機關,上海港務局所屬的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處(以下簡稱港管處)具體負責上海港范圍內專用碼頭裝卸、儲存等業務的統一管理。
第四條 專用碼頭單位可利用碼頭設施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其裝卸、儲存等業務分以下三類:
(一)為本單位業務所需,對外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非經營性業務。
(二)為本單位主體業務所需,對外發生費用結算的非社會經營性業務。
(三)為社會提供服務的社會經營性業務。
第五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經營性業務(包括對外貿船舶開放),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向上海港務局提出申請,由上海港務局會同上海海監局按各自職責審核批准,發給《經營許可證》後,憑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專用碼頭單位擴大使用能力或者變更用途,須按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第六條 專用碼頭單位擁有的港口設施,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發生變更時,應當向港管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凡需利用本單位的港口設施與其他單位聯營或者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將合同副本報港管處備案。
第七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海港務局制訂的有關裝卸、儲存、安全操作等各項作業規定。
第八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外貿運輸以及為本單位主體業務所需對外發生費用結算的非社會經營性裝卸、儲存等業務,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費率標准收費。從事社會經營性內貿運輸業務的費率,可參照交通部和地方收費標准在一定范圍內上下浮動,但實行的費率標准需報上海港務局審批並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九條 外貿船舶停靠專用碼頭,須按有關規定申報。專用碼頭單位應當將停靠在專用碼頭的外貿船舶的船貨動態及時報港管處備案。
第十條 從事社會經營性業務的專用碼頭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市政府下達的疏港任務。
第十一條 專用碼頭單位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代收貨物港務費、港口建設費等交通規費。
第十二條 專用碼頭單位應當定期向港管處報送 《企業(單位)專用碼頭基本情況表》、《企業(單位)專用碼頭船舶、貨物進出情況一覽表》等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對外發生費用結算的,必須使用市稅務局統一印製的《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統一發票》。
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結清外,專用碼頭單位在辦理貨物承、托運手續時,應當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水路貨物運單。無貨物運單不得裝卸作業。
第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的專用碼頭單位,在完成企業承包合同上交利潤任務後,從事社會經營性運輸業務按規定納稅後的凈收入,轉作技術改造的專項基金;未實行承包經營的專用碼頭單位,從事社會經營性運輸業務的凈收入,免交調節稅。稅後留利部分由專用碼頭單位按規定分配,主要用於改善碼頭裝卸、儲存條件。
第十五條 專用碼頭單位參加社會經營性業務的所有職工,完成主管部門核定定額的,人均每天發給一定津貼。此項津貼在成本中列支,不計入工資基金。各單位提取從事社會經營性業務的津貼須按規定報送港管處審核,並報財稅部門備案。
個人津貼標准由市勞動局會同上海港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社會經營性業務的外匯收入,其留成部分,專用碼頭單位可提取50%,主要用於碼頭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社會經營性業務所徵收的貨物港務費,80%留專用碼頭單位,用於碼頭的建設和改造;20%交港管處,用於主航道的疏浚。
第十七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非社會經營性業務的,按其營業額的0.5%向港管處繳納管理費;從事社會經營性業務的部分,按其營業額的3%向港管處繳納管理費。
第十八條 專用碼頭單位與貨主在裝卸、儲存等業務中發生糾紛,由港管處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港管處應當對專用碼頭單位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為專用碼頭單位提供貨運管理、商務費率、裝卸工藝、人員培訓等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在安全生產、業務管理、規費徵收、資料統計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港管處或者專用碼頭單位的上級機構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專用碼頭單位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必須遵守有關碼頭治安、消防和勞動保護等規定,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專用碼頭的治安工作,由上海港公安局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港管處工作人員有權到專用碼頭單位檢查、監督有關裝卸、儲存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專用碼頭單位,由上海港務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非法裝卸作業,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補繳,予以警告,並可處應當上繳規費一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上海港務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上海港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受到處罰的專用碼頭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本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當問題,由上海港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單位專用碼頭從事社會運輸業務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㈢ 碼頭煤炭發運和轉運人員工作職責,安全事項的講稿,大神們請教

碼頭煤炭發運和轉運人員工作職責,
保護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3)碼頭治安責任擴展閱讀
本報濟南2013年2月27日訊 ,全省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宣貫會議在濟南召開。會上,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黃玉治對《七條規定》進行了宣講,各煤礦礦長簽訂了執行七條規定承諾書,副省長鄧向陽出席會議並講話。
鄧向陽指出,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真正把《七條規定》落到實處,作為2013年煤礦執法監督的一個重點,對違反《七條規定》等違法行為,堅決責令停產整頓,依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不嚴格落實《七條規定》、敷衍應付,造成安全事故的礦長和煤炭企業負責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㈣ 碼頭安全能環責任有那些

碼頭安全能環指責任有哪些?人員溺水。碼頭的事故。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里的碼頭指的是什麼位置

復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制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2、所謂的碼頭,是指海邊、江河邊專供乘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建築物。
在碼頭周邊常見的建築或設施有郵輪、渡輪、貨櫃船、倉庫、海關、浮橋、海鷗、魚市場、海濱長廊、車站、餐廳、或者商場等。

㈥ 碼頭安全生產的領導是什麼領導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啊。日常的工作由安全部負責。但是安全生產工作堅持的是一崗雙責,出了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主要負責人也有責任的。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專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屬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㈧ 治安責任書內容

出租人或治安責任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一、承租人治安責任:
1、自覺遵紀守內法,不準利用出租屋從事各種違容法犯罪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
2、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入住時,在24小時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和三張免冠小一寸相片,到當地暫住人員管理小組申報暫住登記,自覺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期滿或者變更暫住地時,在期滿前7日內或變更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
3、承租人員的親友來訪,需臨時留宿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當天內報告屋主進行登記。不得在租住房內留宿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
4、租賃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應遵守有關規定並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5、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檢舉並報告公安機關。

二、承租人如不履行上述治安責任,並在租住屋內發生各類案件、治安事故,本人願意接受管理部門處理。

三、本責任書一式_________份,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房屋登記部門存檔一份。

㈨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這個你可以參考下,希望可以幫到你

為完善公司的用工制度,規范現場對裝卸工人的使用,加強對裝卸工人的管理,明確工人的福利待遇,特製定本制度。

(一)裝卸工人的錄用

1.裝卸工班固定工人的編制定員由總調度室核定,裝卸工班錄用工人須報經總調度室批准。

2.錄用裝卸工人的條件

(1)裝卸工人必須符合計生條例,三證齊全(身份證、計生證或未婚證、務工證明)。

(2)經體格檢查合格,五官端正,身體健康,適合體力勞動者。

3.經錄用的裝卸工人由總調度室統一備案,辦理進出港工作卡,並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及領用勞保安全用品。

4.因生產任務繁重,固定工人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可由裝卸班長向總調度室提出雇請臨時工人的申請,經總調度室同意後方可雇請臨時工人,由總調度室統一備案,辦理進出港的相關手續。

5.裝卸工人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總調度室研究決定開除,並收回進出港工作卡。

(二)裝卸工人的管理

1.裝卸工人由工班班長負責日常管理,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服從現場調度員的指揮。

2.裝卸工班班長的條件

(1)服從公司現場調度統一安排,有較強的責任心。

(2)在班裡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得工人的擁護。

(3)處事公平,分配合理。

(4)能以身作則,帶領工人做好各項生產工作。

(5)關心工人的安全、生活。

(6)代表工人的利益,敢於向公司領導反映工人的要求及心聲。

3.裝卸工班班長的產生辦法

裝卸工班班長由裝卸工人選舉產生,經總調度室批准後開始履行班長職責,享受班長的待遇,對不稱職的班長,由總調度室研究決定給予免職。

(三)裝卸工人的待遇

1. 經錄用的裝卸工人由公司提供食宿條件(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使用者本人支付 ),

公司提供必須的勞保用品和安全生產條件,提供醫療保險。

2. 裝卸工人的工資收入以裝卸工班為單位計件提成,由裝卸工班班長負責考核、分配,

統一由公司發放。

3. 裝卸工班班長的工資收入由總調度室考核,工資為所帶工班工人平均工資的120%,

另可享受每月400元的班長津貼(由調度考核)。

一、建章立制
1、責任書上牆;
2、明確裝卸碼頭管理責任人;
3、建立日常保潔、裝卸裝載作業、內部獎懲等管理制度。

二、規范裝卸
1、裝卸碼頭作業現場必須有管理人員指揮裝卸作業、協調船舶運輸方及時移檔、調檔;
2、裝卸碼頭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碼頭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文明作業、規范操作;
3、裝卸碼頭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裝卸設備,防止垃圾下河,保證設備設施的完好、清潔;
4、防汛牆邊不得堆放垃圾,如需要在裝卸碼頭作業場所內臨時堆放垃圾,其高度不得超過防汛牆。
5、作業完畢後,及時清掃碼頭場地,保持清潔,不得將場地垃圾沖掃入水域。

三、規范裝載
1、船舶必須配備扒艙人員,在裝載過程中及時扒艙,防止垃圾裝載過高而散落下河;
2、運輸船舶裝載垃圾不得超載;
3、船舶應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防止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4、船舶裝載完畢後,應加強甲板周圍清掃、沖洗,不得將垃圾沖掃入水域;
5、垃圾運輸船舶必須保持容貌整潔。

四、責任區管理
1、垃圾裝卸碼頭應設置必要的攔截設施,對散落的垃圾實施有效攔截,防止其漂出責任區;
2、配足、配好打撈保潔力量,特別是要加強垃圾裝卸碼頭作業期間的水域保潔,保持責任區內水域面清、岸潔,攔截網立面整潔。
3、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各項責任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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