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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及治安

發布時間: 2021-01-19 10:33:15

㈠ 怎樣界定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以《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進行認定,凡觸犯《刑法》規定,回應當定罪判刑的案答件,都屬於刑事案件;凡情節輕微,危害性尚未達到犯罪程度,行為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案件就屬治安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㈡ 恐嚇屬於刑事還是治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㈢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什麼區別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有以下幾點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

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性質不同,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

㈣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聯系與區別

一、對社會的影響

兩者的聯系是由於產生矛盾或糾紛也包括經濟糾紛所帶來的極端作用。只是治安案件的程度較輕,刑事案件則包括:故意對對方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涉及金額較大。

二、是否有罪及大小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違法行為,但性質不同。違法行為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違法行為嚴重,違反刑法的,構成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刑事案件。兩者之間的界限是「有罪的」和「無罪的」。

三、社會危害性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安全組織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需要依法給予處罰的案件,通過立案確認、調查的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

刑事案件是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違反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國家文件情況調查和試驗和實施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等等),以探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4)刑事及治安擴展閱讀

治安案件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㈤ 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行政拘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你問的三種拘留實際上就是兩種拘留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處罰,也稱為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適用的法律依據通常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另外還有一些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規。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罪該逮捕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為了防止他們逃跑、自*殺、毀滅證據或者行凶報復,而又由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的情況下,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種措施不具有任何處罰的性質,但拘留期間可折抵相應的刑期。

㈥ 治安系統辦法的95種類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95種刑事案件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第1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126條)

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案(刑法第128條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129條)

6.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條)

7.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條)

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第13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條)

10.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11.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條)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條)

1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條)

1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1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食葯類除外)

1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146條)

17.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152條)

18.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217條)

19.銷售侵權復製品案(刑法第218條)

20.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

21.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

22.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

23.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

2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

25.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275條)

26.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276條)

27.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法》第276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經偵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有管轄權)

28.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281條)

29.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刑法第290條第1款)

30.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刑法第290條第2款)

3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條)

32.聚眾斗毆案(刑法第292條第1款)

33.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條)

35.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條)

36.破壞集會、遊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條)

37.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8.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條)*(本罪由刑偵管轄,利用迷信的部分由治安管轄。)

39.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刑法第303條)

42.開設賭場案件案件(刑法第303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304條)

44.故意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1款)

45.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刑法第324條第2款)

46.過失損毀文物案(刑法第324條第3款)

47.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條)

48.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刑法第331條)

49.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刑法第332條)

50.非法組織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1.強迫賣血案(刑法第333條第1款)

52.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案(刑法第334條第1款)

53.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條第2款)

54.醫療事故案(刑法第335條)

55.非法行醫案(刑法第336條第1款)

56.非法進行節育手術案(刑法第336條第2款)

57.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59.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0.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1款)

61.非法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1條第2款)

62.非法佔用農用地案(《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林地的,在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

63.非法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1款

64.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343條第2款)

65.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4條)

66.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 (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

67.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1款)

68.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2款)

69.非法收購、運輸盜伐、 濫伐的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的)(刑法第345條第3款)

70.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1款)

71.強迫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2款)

72.協助組織賣淫案(刑法第358條第3款)

7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1款)

74.引誘幼女賣淫案(刑法第359條第2款)

75.傳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條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條第2款)

77.製作、復制、出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1款)

78.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案(刑法第363條第2款)

79.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364條第1款)

80.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刑法第364條第2款)

81.組織淫穢表演案(刑法第365條)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1款)

8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刑法第370條第2款)

84.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刑法第371條第1款)

85.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刑法第371條第2款)

86.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373條)

87.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3條)

88.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374條)

89.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刑法》第375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罪名)

90.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91.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刑法第376條第1款)

9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條第2款)

93.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379條)

9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刑法第380條)

95.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案(刑法第381條)

㈦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詳解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主要是治安案件受社會治安處罰法調整,刑事案件受刑法調整。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治安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刑事案件是犯罪行為,治安案件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刑事案件最重刑罰可以剝奪兇手的生命權(死刑),而社會治安案件最重也就是剝奪違法者一定期限的自由權(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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