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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8 20:37:52

㈠ 美國總統都有什麼權利

總統的職權
美國是總統制的國家。美國總統的職權依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

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立法方面,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在司法方面,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㈡ 請問美國總統的職責有哪些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總統共和制是一種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
在總統和議會關繫上,總統行使權力時,不對議會負責,而只對國民負政治上的責任。議會不能通過投不信任票來迫使總統和內閣辭職,只有在總統或內閣成員有違法行為時才能提出彈劾案,被彈劾者是否有罪由參院組成審訊法庭進行審理和決定。總統可以對議會通過的議案行使否決權(擱延否決權),議會兩院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數票推翻總統對議會法案的否決,總統也不能解散議會。總統任命政府重要官吏、外交使節和最高法院法官需經議會中的上院或參院同意。

㈢ 美國國務卿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美國國務卿是美抄國總統的襲內閣成員,但其地位比普通的內閣部長高,位於美國總統繼任順序(即美國總統被罷免後繼承總統職務的人)的第四位。他的職責是:1、保存及使用美國國璽2、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3、作為美國總統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4、協調、指揮及監督美國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中國與美國的體制不同,但美國國務卿可以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為同一級別的官員。亦有不同。有人說美國國務卿是政府首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根據總統制,美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都是美國總統。而中國的國家元首是國家主席,政府首腦是國務院總理。還有部分人看到國務卿是美國國務院的最高領導者而認為其是政府首腦。其實國務卿是美國國務院的首腦,不過美國國務院可不是中國國務院,美國國務院是管理美國政府的外事機構。所以相當於中國的外交部這樣而已。

㈣ 簡述美國總統的許可權

美國總統擁有行政決策權,其主要職責為「監督法律之忠實執行」。根據這些字眼,憲法回並沒答有要求總統本人去執行法律;而是要求總統的下屬官僚完成這些職責。憲法授予總統監督法律之忠實執行的權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員的任命。美國國會本身並不會中止這樣的任命或阻止總統施行這權力。然而,總統的權力並不會延伸至非行政機關。而此等事務則由戰爭索償委員會、州際商務委員會與聯邦貿易委員會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實體來施行;其不會因總統的心血來潮的想法而受到影響。
美國總統可以通由行使議案否決權來控制國會,但參眾兩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數反對該否決,則這議案否決權便沒效。當參眾兩院無法為休會期作出結論時,總統可以作出安排。參眾兩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會被總統命令召開緊急會議。而副總統是參議院的主席。

㈤ 列舉美國總統的職能及其運用

行政
美國是總統制的國家。美國總統的職權依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在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

立法
在立法方面,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司法
在司法方面,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軍事
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外交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㈥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詳解

每個州都有自己的選舉人團,每個團手裡的票數會根據各州的人口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比如人口最多的加州有4000多萬人,選票自然也水漲船高,今年被分配到55票(參議員2席,眾議員53席),而夏威夷地小人少,只有4張選舉人票(參議員2席,眾議員2席)。

*選舉人團中參議員的席位數量是固定的2席,眾議員的席位數則按照各州的人口數量進行分配,至少會有1席,因此選舉人團最少會有3張選票。

選舉人團的投票制度遵循贏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原則:只要總統候選人在這個州獲得的民眾票數過半,即獲得這個州的所有選舉人票。我們以加州為例,現在假定參與投票的加州民眾共100人,這100人中,只要有51人投票給拜登,那麼拜登就能拿走加州全部的55張選舉人票。拜登無論是以1票險勝川普(51:49),還是高票碾壓川普(99:1),結果都是一樣的。

所有選舉人團總計共有538張選票,總統候選人誰先獲得超過半數的選票,也就是270張,即在大選中獲勝,記住這個數字。

選舉人團制度,公平嗎?
我們在前文提到了贏者通吃原則,只要候選人在這個州的票數過半,就能拿走這個州的所有選舉人票,有人會說,這不是很不公平嗎?

這就是為什麼2016年希拉里敗選令人惋惜的原因。當時希拉里的普通民眾選票比特朗普的多(48%:45.9%),最後卻輸在了選舉人票數上。

同樣的狀況在2000年總統大選時也發生過,時為民主黨候選人的戈爾,比共和黨候選人喬治·W·布希在普選中多了50多萬張票,但是因為布希得到的選舉人票更多(271:266),最後贏得了選舉。

在上一次大選之前,選舉人團制度在歷史上共產生了4次「得票少者當選」的遺憾結果。2016年特朗普獲勝之後,這項制度更是遭受了不少詬病。雖然有其局限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數人的暴政」,也保證了聯邦的權利,是相較於全民投票或國會議員投票來說更為客觀和公平的方式,並且這項制度受到憲法保護,是很難在短時間內被動搖或改變的。

你可能會注意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選舉人是不是相當於「工具人」?是的,因為民選結果出來以後,總統人選已無懸念,最後選舉人的正式投票,其實就是走個形式。

那麼,所有選舉人都會乖乖按照規矩投票嗎?答案是否定的,歷史上大約出現過100多位「變節」的選舉人,也叫「失信選舉人」,他們沒有遵守州民投票的結果,而是按照個人意願進行了投票。

2016年大選中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希拉里·柯林頓在科羅拉多州和華盛頓州均取得了勝利,但這兩個州出現了失信選舉人,將選票投給了其他候選人,最後這些人被州政府撤銷了選舉資格。

㈦ 美國總統如何使用權力

美國總統在美國憲政框架內的角色是行政端的首腦,其下職責有二:
1.美國三軍統帥(Commander-in-Chief);
2.主管行政機關。

作為美國三軍統帥,美國總統是美國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通過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和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等渠道指揮陸、海、空三軍。盡管宣戰權屬於美國國會,但總統有權(a) 不經宣戰即展開軍事行動,包括情報活動。例如之前對利比亞展開的空襲,以及對巴拿馬、格拉納達的軍事行動等,都是由總統不經國會宣戰直接授權的軍事行動。

而作為行政首腦,美國總統的權力范圍則與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息息相關,因此以下討論有三:
1.行政端(Executive Branch)內部的權力
2.與立法端(Legislative Branch)相關的權力
3.與司法端(Judicial Branch)相關的權力

在行政端內部,美國總統擁有(b) 人事任免權。聯邦政府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理論上來講都在此范圍內。一般來說,我們關注比較多的是白宮內部官員、內閣成員、駐各國大使等等。而作為行政端,聯邦政府的職責就是執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同時,美國總統也通過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直接負責美國的外交政策。(c) 對他國政府的承認、建交以及締約等,都在美國總統的職權范圍內。此外,美國總統以及行政端的其他人員還擁有(d)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即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無視立法端或司法端對特定信息的傳喚(不過在尼克松和柯林頓之後,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總統個人的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均不在特權范圍內)。

而與立法端聯系起來看,就有意思多了。所有的法案經美國國會兩院投票通過後,都會遞交至總統,待其簽署。這時,美國總統有權力將該法案(e) 否決(veto),也可以選擇不置可否(如果十日後國會休會,則法案無效;否則法案將自動生效)。此外,作為總統權力較為模糊,可能也是最大的一點,總統可以(f) 簽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行政命令理論上來講只能存在於
「執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這一職責框架內,不能取代立法,但是在實踐中經常起到與立法無限類似的效果。例如老布希總統頒布的第12711號行政命令,就是在否決了國會議案後又頒布的替代品。

另一方面,與司法端聯系起來看,總統首先擁有(g) 提名聯邦法官的權力,其次可以簽署(h) 特赦令。後者恐怕是美國總統最大的特權,也頗具爭議。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尼克松面臨刑事訴訟及彈劾選擇主動辭職,而副總統福特宣誓就職後在第一時間簽發尼克松的無條件特赦令,助其免於被起訴。此外,每年感恩節,美國總統都會在電視直播下向一隻火雞行使特赦權。

以上,就是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及行政首腦的一些核心權力范圍,至於其他如國情咨文,以及一些象徵性的職責與權力,就不在此多加論述了。所以接下來,就讓我們圍繞以上這些權力,探討一下,美國總統所受到的限制。

(a) 不經宣戰即展開軍事行動:一般來說,總統繞過國會直接授權的軍事行動在時間上有限。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軍期,但美國總統並不是沒有違反該決議的先例。不過最重要的是,國會擁有向軍隊撥款以及立法節制軍隊的權力,這才是關鍵所在。如果國會切斷了軍隊的預算,則總統的命令也自然無法落實。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權:盡管提名權屬於總統,但大部分高級官員的最終任命依然需要參議院的批准。總統也不是想炒誰魷魚就能炒誰魷魚的,有些時候也會受到國會的節制。比較極端的一個例子,就是林肯之後的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總統彈劾案。南北戰爭後,接任林肯的副總統安德魯.約翰遜是來自南方的民主黨人,而國會則被激進派共和黨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問題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激進派共和黨試圖完全推倒南方舊秩序重來,而安德魯.約翰遜則想盡力維持舊有的社會體系。盡管共和黨控制了立法機關,但南方的實際控制權在聯邦軍隊佔領軍手中,而三軍統帥正是總統。好在當時的美國戰爭部長也是激進派共和黨人,所以國會特地通過一法案,規定總統未經國會允許,不得任意解除閣員的職務。這一法案是為當時的戰爭部長量身定做的,由於涉嫌違憲而在20年後被國會推翻。由於矛盾叢生,約翰遜總統最終忍無可忍下令解除戰爭部長埃德溫.斯丹頓(Edwin Stanton)的職位,因此國會以總統違法為由發動彈劾案。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件總統彈劾案,最終以一票之差彈劾失敗,這一結果也被認為是維護美國憲政體系的重要案例。

(c) 對他國政府的承認、建交以及締約:與他國簽訂的條約亦須經過國會投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基本僅適用於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例。總統個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護范圍內。

(e) 否決:總統的直接否決可以被國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在最初國會通過禁止總統任意解除閣員職位的法案時,就遭到了約翰遜的否決,但被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而在老布希的案例中,國會以幾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希的否決,但由於展現出的力量,迫使老布希簽署了內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簽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這是總統權力中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環節之一。國會不能直接推翻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過設立相悖的法案進行節制,或者在撥款方面進行節制。不過,總統依然可以對國會的相關立法行使否決權,而國會一旦無法推翻其否決,則該行政命令仍將生效。

(g) 提名聯邦法官:需要強調的是,總統僅擁有提名權,不僅需要得到國會的批准,更無權解除在任聯邦法官的職位。聯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視為終身制,只有眾議院可以對其進行彈劾。值得一提的是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試圖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於最高法院對其「新政」並不認同,羅斯福試圖由國會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線獲得最高法院的多數席位,但最終在立法過程中失敗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由於美國憲政體系的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互相節制(checks and balances)與兩黨制(bipartisanship)。美國總統受到立法端與司法端的雙重節制,尤其當三權之間具有黨派之爭時。盡管總統的權力一定程度上也作用於立法端與司法端,但受到的掣肘更多。

而最重要的是,美國的憲政體系自始就極大程度上保證了其制度的剛性。任何對制度本身的修正都需要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合作,並不是任何一端獨立可以完成的。而行政端,作為制度本身的執行者,更是在制度設計上就被極大程度地限制了其改變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才可能會有「美國換誰當總統都一樣的。反正總統做啥都要受限制。」這樣的印象。

㈧ 美國的內政部長的職責是什麼

和我們想像的不一樣。一般國家的內政部長在我國就是公安部長。但美國的不一樣。

1.美國內政部
1849年成立。初期負責管理全國的自然資源,後來職責擴大到礦產、海洋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國家公園、紀念館和歷史名勝的管理也是內政部重要職責。內政部項目和開發的國家的自然資源和管理國家公園。它還執行聯邦狩獵和捕魚法,檢查煤礦的安全,並負責福利的印第安人部落。

2.白宮幕僚長(英文:White House Chief of Staff),又被譯為白宮辦公廳主任,是美國總統辦事機構的最高級別官員,同時亦是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高級助理。白宮幕僚長是一個擁有很大權力的職位,常被稱為「華盛頓第二最具權力的人」。

白宮幕僚長的職權每一任都有所不同。總的來說,白宮幕僚長負責監督其下所有白宮幕僚的工作,安排總統的日程,安排總統會見活動,對總統的政策提供參謀意見,召集白宮辦公廳會議等。由於其及其重要的職責,白宮幕僚長經常被稱為「守門人」、「第二總統」。

以前白宮幕僚長的職權屬於國務卿的職責范圍。1946年,為了應對美國行政機構部門的迅速膨脹,總統助理職務正式成立,以處理白宮的日常事務。1961年,總統的最高級別助理被任命為「白宮幕僚長」。從此「總統助理」成為包括白宮幕僚長、助理幕僚長、白宮新聞發言人、白宮顧問等白宮高級助理的職位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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