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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8 19:57:44

㈠ 市法制辦屬於哪個部門的

市法制辦是市政府直屬機構,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例,根據職責,市法制辦設5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綜合處)

綜合協調辦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機關財務、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承擔辦機關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法規

具體擬訂市政府立法計劃,承辦市政府的立法工作;審核或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有關市政府規章的立法後評估工作;承擔有關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章的清理、修改或廢止工作;

(三)復議應訴處

受理並審理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起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關規范性文件;負責涉及行政復議的來信來訪工作。

(四)執法監督處。

組織實施全市推進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指導全市的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行政行為工作;承辦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審查、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委託執法備案審查工作。

(五)法律事務處。

為市政府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受市政府委託,代理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為市政府擬發的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審核意見;承擔市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日常工作。

(1)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職責:

1、承擔統籌考慮、統一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職責,研究擬訂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工作;負責處理行政執法投訴;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3、組織實施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協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評議考核;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

4、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業務指導和協調工作;參與研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

5、研究行政立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㈡ 市政府的法制辦公室是做什麼的

1、市政府法制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組織編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研究提出本市貫徹實施國家重要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四)負責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六)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復議管轄爭議事項;組織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本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統計工作。

(七)辦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措施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市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

(九)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

(十)負責市政府規章公布事項;承辦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編纂工作;編輯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譯本。

(十一)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資料庫的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在裡面工作穩定,是公務員,工作有沒有前途看自己的作為了。

(2)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 7 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行政處

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負責機關財務、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文稿審核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聯系南京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二)綜合處

1、負責市政府法制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負責起草重要文件、講話稿和綜合材料;負責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政府法制網站建設,以及政府法制辦公自動化建設;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 新問題;。

2、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和實踐的研究,以及對外業務交流;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承擔法律咨詢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匯編工作; 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出版本市重要的政府規章英文文本。

(三)法規處

1、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組織安排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承擔政府立法的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工作;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承辦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規章的定期清理工作。

(四)文件審查備案處

負責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

1、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行政權力陽光運行網上執法案件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2、起草有關配套規章、文件和答復意見,提出改進建議;負責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涉法爭議的相關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

(六)行政復議處

1、制定和組織實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承辦以市政府或市級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代理或者協助做好市政府行政應訴事務。

2、協調市政府涉訟法律事務;處理涉及行政復議、 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 承辦向市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負責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指導、 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七)法制協調處

1、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擬訂全市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依法行政年度報告等制度;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指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2、協調、指導全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承擔牽頭會同市有關部門開展行政權力清理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和行政效能建設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㈢ 法制辦是什麼單位職能作用是什麼

法制辦的全稱一般為政府法制辦,作為政府法制機構,個別地區為法制局,各地基本一致。

單位職能作用: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二、省、市、縣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主要負責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和備案

2、政府合同的把關

3、對常務會提案以及重大決策出具審查意見

4、監督行政機關執法依法行政

5、配合省法制辦處理行政執法證換發工作

6、清理規范性文件

7、承接行政復議案件8

8、承辦行政應訴案件及信訪復查等。

總體上法制辦的工作內容主要以政府法制為主,歸政府辦管理。


(3)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㈣ 區政府法制辦的職能

(一)對區政府法制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編制區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草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辦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措施的事前審查、備案審查,承辦上述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和執法證件的頒發。
(三)負責全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和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協調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的行政爭議。
(四)負責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行政執法錯案的立案審核、認定;對錯案認定及其責任不服而提出的復核申請提出處理建議;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五)辦理區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區政府委託參加行政訴訟,負責區級行政賠償的協調工作。
(六) 組織法律顧問承辦區政府的法律咨詢事務;對區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和簽訂合同進行法律論證,並代理區政府其他法律事務;
(七)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監督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八) 組織開展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協調濟南仲裁委員會天橋分會有關工作。

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政府法制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組織編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研究提出本市貫徹實施國家重要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四)負責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六)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復議管轄爭議事項;組織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本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統計工作。
(七)辦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措施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市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
(九)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
(十)負責市政府規章公布事項;承辦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編纂工作;編輯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譯本。
(十一)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資料庫的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法制辦是干什麼的

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6)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法制辦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並,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㈦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及立法後評估工作安排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地方性法規授權應由省政府負責的應用解釋和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立法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五)負責依法確認和規范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及有關工作;承擔省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擬訂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承辦省政府依法受理和審查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省政府的有關訴訟案件的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復議工作;承辦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八)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意見,並建立和督促落實有關配套規定和工作制度,指導全省的政府法制工作。
(九)組織、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部門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聯系政府法制研究會工作。
(十)負責清理省政府規章;匯編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文本;審核省政府各部門有關法律文件匯編。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信豐縣政府法制辦職能

法制辦是政府下設機構,其職責主要有:
⒈負責擬訂全縣依法行政規劃及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各鎮區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責任;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組織清理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⒉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訂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制度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或者參與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全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權力事項的審查,並實行動態管理;與縣有關部門共同指導行政權力清理工作。
⒊負責縣政府法律事務。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縣政府涉訴法律事務,代理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

㈨ 縣法制辦是什麼單位主要負責什麼

政府法制辦公室(簡稱法制辦)是由一級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
從上至下,分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絕大多數為正廳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正處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正科級)。
主要職能是:
(一)組織實施全縣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爭議和矛盾。
(二)提出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計劃建議,並組織計劃的實施。
(三)起草或組織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辦理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徵求意見稿,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定期清理編纂縣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並及時提出廢止、修改意見。
(五)承擔縣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和縣政府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應訴及行政賠償事項。
(六)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向上級政府備案工作;審查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所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重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委託執法,並提出審查意見。


(9)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並,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參考資料:


網路-政府法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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