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⑴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哪些原則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理念、宗旨、基本原則、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和程序、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執法監督等方面都有許多重大的進步和變化。
一、立法宗旨上明確了懲治違法與保障公民權利的統一性、規范和保障警察權行使的一致性。
長期以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偏重於對危害社會治安違法行為的懲治和打擊,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則總體建立在嚴厲打擊和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基礎之上。因而在辦案過程中,民警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屢有發生。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在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的選擇上,明確提出懲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保障人權並重、規范和保障警察權的行使並重。民警如果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立法宗旨和價值目標能夠深刻理解並准確把握,擯棄舊的辦案理念,就能有效地避免在辦案過程中發生侵犯公民權利和濫用警察權的行為。
二、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增加,新增強制措施填補法律「空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僅有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增加了吊銷公安機關發放許可證的處罰方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現場處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還可以採取取締、現場管制、責令解散、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禁止離開指定場所、收繳以及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罰款處罰幅度有所提高,治安拘留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則有縮小。
除了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罰款最高不超過200元。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動,200元罰款顯然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因而較大地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幅度:對「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保留了3000至5000元的罰款處罰,對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則按照行為種類和性質的不同,分別規定了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2000元、5000元等多個檔次。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拘留的一般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違法行為的不同種類、不同性質和不同情形,將行政拘留處罰細分為1至5日、5至10日、10至15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有利於公安機關在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
三、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更趨完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程序過於簡單,對警察權的行使缺乏相應的限制性程序規定,以至過去濫用警察權的現象屢有發生。《治安管理處罰法》充實完善了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查、裁決、執行和救濟都規定了具體、細致的程序。
例如:增加了治安處罰的簡易程序,規定人民警察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決定。
又如: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亦有增加。
一些新近出現的、老百姓普遍關心且反映強烈的危害社會的問題,首次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的范疇。針對一段時間以來較為突出的治安問題,如強行乞討、拉客招嫖、強買強賣、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破壞計算機網路系統、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招搖撞騙等擾亂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均明確納入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增加了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五、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得到進一步加強。
《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增加了關於執法監督的一章內容,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特別是嚴格了執法程序。
一是嚴格了傳喚的法定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傳喚後的訊問查證時間規定為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是嚴格了案件的辦理時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對辦案時限做出任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對此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綜上所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對於已經實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確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施行,對於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⑵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抄理處罰的適用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它貫穿於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全過程或某個主要階段,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包括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處罰與行為相適應原則,處罰公開、公正原則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⑶ 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問題
A 如何理解和把握《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收繳追繳的規定
--淺論《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精神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比較,《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1.對違禁品和其他違法用具處理方面。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比較,本條對違禁品和其他違法用具的處理有兩點調整:(1)明確列舉了幾項常見的違禁品和違法用具,主要是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等。(2)對查獲的違禁品不再規定退還原主或者沒收,而是規定一律收繳。
2.對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處理方面。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比較,本條對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的處理有兩點調整:(1)工具不但仍限於違法行為人自己所有,而且必須是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 (2)對工具不再規定沒收,而是規定收繳。沒收與收繳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一種處罰,而後者是一種強制措施。
3.對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的處理方面。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比較,本條對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的處理有兩點調整:(1)首先明確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這里的被侵害人不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2)明確沒有被侵害人的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的具體歸屬,即: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上述規定體現了什麼立法宗旨?
很明顯其最大的亮點或者說原則就是對公權力的規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最主要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即公安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即受處罰人的關系,公安機關所行使的警察權力屬於具有強制性的公權力,它本身是一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和剝奪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機關權力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迴避的問題。
首先,立法宗旨對公權力的規制。規制公權力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宗旨的重要內容。新法規定: 「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 。對比 1994 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立法宗旨的闡述: 「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 ,應當說,新法對立法宗旨的闡述是基本到位的。它在表述上突出了保護公民權利和規制權力的統一,既要保障公安機關積極履行治安管理的職責,又要對公權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規范和控制,從而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因為,如果警察權力過於膨脹,就會侵害到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甚至會異化成某些部門和個人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工具,這就根本背離了新法的立法宗旨。而原《條例》雖然也確立了 「 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 的立法宗旨。但它沒有規范和保障治安處罰權的規定,體現不出規制公權力的規定,因而,要達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也是不現實的。
其次,立法原則對公權力的規制。立法宗旨不同,就會有配套的立法原則與之相適應。原《條例》的立法原則規定得非常簡單,僅有一項內容,即第四條規定為: 「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 體現規制公權與保護私權的立法宗旨不夠充分。而新法除了吸收了原《條例》的此項規定,還大大豐富了立法原則的內容。新法規定: 「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
該法除繼續保留了原條例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規定以外,還增加了三個方面的原則,即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公開與公正原則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的原則。該法新增的三大原則既是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在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時對私權即權利的保護要求,也是對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處罰 「 公權 」 即 「 權力 」 的規范和限制。
⑷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
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
處罰公開、公正原則;
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⑸ 簡要說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則
《治來安管理處罰法》所體現的立法源原則和精神,既突出強調了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又注重加強社會治安管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相平衡的原則;它既擴張了警察權力,又對警察權的運行作了嚴格規范,控制了警察權,體現了保障警察有效履行職責與規范警察權力行使相統一的原則;它還體現了實體和程序並重,針對性與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
⑹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含有實施處罰的主體決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三方面內容;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制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處罰公開,公正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整制度和強制性教育措施為保障。
⑺ 簡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⑻ 論《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本現
《治安管理處罰法》,下面談一談我的學習體會。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程序正義、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麵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體現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體現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增加了許多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正是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在辦案程序方面也嚴格要求公安機關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保護公民的權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居住權等方面內容。以上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人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2、增加了許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
3、規定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也有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但是主要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他規定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規范了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程序設立專章,在處罰程序中,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准許可權和傳喚時限,詢問筆錄要求,對涉案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許可權,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處罰的告知程序、聽證程序,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制度,以及被處罰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⑼ 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將此原則設定在條文中,是一種遺憾。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布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准;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