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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7 19:03:23

❶ 具有哪些情形時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

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復制、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於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並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檢察建議書應當載明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監督理由、依據以及建議內容等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逾期未回復或者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跟進監督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並以回復意見函的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有關國家機關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❷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2)民事檢察職責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❸ 民事行政檢察科有哪些制度

  1. 民事行政檢察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民事行政檢察主要體現為訴訟監督,其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上述條文均規定於法律的總則部分,體現 出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全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在這兩部訴訟法的相關部分規定了民事行政檢察的具體方式、標准和程序,諸如此類的規定均屬民事行政檢察的法律依據。
    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主要體現為民事實體法、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以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民事行政檢察應當依照和適用的具體規定。
    2.民事行政檢察的根本目標是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標,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
    一。民事行政檢察對訴訟活動的監督,一是維護實體公正。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行政司法裁判建立在准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之上,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與實體法的規定一致,與人民法院裁判權形成良性制約;二是維護程序公正。人民檢察院監督民事、行政司法程序遵守程序公正的客觀性和確定性的標准,嚴格遵守公平原則與訴訟規律展開,促使訴訟參與人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得到平等對待、尊重和保障,約束程序主體的訴訟活動,實現訴權與審判權的相互制衡。
    司法權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司法權威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體現為審判權與檢察權的正確行使而形成的社會公眾對司法權的敬畏和尊重。維護司法權威既包括支持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對審判權的直接維護,也包括通過法律監督糾正存在錯誤的司法裁判,維護由檢察權和審判權共同形成的司法權威。
    3.民事行政檢察的根本任務是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將法律運用到具體的矛盾糾紛處理和評判中,由於受到法律的概括性、社會價值的多元化、裁判者的認知能力和價值傾向等因素的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適用和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偏差。民事行政檢察在人民法院的法律適用環節對民事、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中出現的標准不統一、程序不規范實施法律監督,充分保證了法律實施的權威性、至上性和連續性。在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檢察進一步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充分發揮法律在規范經濟秩序、規范公權力運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事行政檢察的性質
    民事行政檢察作為檢察制度和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屬性就是法律監督屬性。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為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而進行的法律監督,其性質是對公權力的監督。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權、監督對象是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法院在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等,而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檢察機關在當事人之間保持客觀、公正立場,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不直接進行監督,必要時通過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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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民事案件當事

1.可以向民事抄案件當事的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2、根據此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只有出現上述三種情形的,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❺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不斷探索工作規律,在工作中准回確把握以下基本要答求:
1、始終把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謀劃和推進。
2、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出發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
3、不斷深化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規律性的認識。
4、堅持把改革作為推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動力。
5、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
6、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對發生的違法情形或生效的錯誤裁判進行監督。

❻ 民事檢察監督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民事檢察的范圍,從現行法律的規定看僅是「生效的判決和部分裁定」;從檢察專機關的憲法地位考察包屬括任何公權力機關對民事法律的適用范圍;從法理上評析: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必須規范在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繫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公權力機關不正確實施國家民事法律,構成了民事檢察監督的事實原因。民事檢察權力運用是否正確依存於民事審判權力。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在對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容上,應當圍繞民事法律在公權力機關的實施;在階段上,包括訴前、訴中和訴後的任何階段。

❼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內容和方式有哪些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內容,是對法院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還包括對民事調解和民事執行的監督,以及民事督促起訴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方式,主要有抗訴、發檢察建議建議再審或糾正、組織調解等。

❽ 檢察院是否受理民事案件

檢察院不受理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不服訴訟判決等可向檢察機關申訴,通常在法院駁回申訴後,檢察機關才受理立案審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

二、個人控告和檢舉的;

三、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有關機關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8)民事檢察職責擴展閱讀

民事申訴期限超過六個月檢察院不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❾ 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專監屬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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