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復議程序
① 治安案件行政復議,對三人中其中一個人進行處罰,對其傳喚。其稱在外地不能回來。這個可以拖到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專公安機關屬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② 治安案件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和解么
不是所有的行政復抄議案件都可以和解的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願達成和解,且和解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③ 治安案件復議維持原判後能不能調解了
你發生了復議維持原判說明已經處罰完了,正常來講公安機關在處罰前可以對雙專方進行調解,但是處罰後案卷移屬交法院,賠償部分由法院判處,復議後也是這樣的,這是程序上的規定,但是如果復議完後,雙方都願意調解,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調解的,但是也可以不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這時候主動權在公安機關手裡。
④ 治安案件復議不成功還能找哪個部門
如果當事人對治安案件的行政處罰不服,可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復議或進行投訴,可到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⑤ 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謝謝
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治安案件復議程序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⑥ 治安案件因不服派出所的處理{對傷人者處理太輕},向公安局提出復議需交嘛材料病歷用交嗎謝謝!!
需留意問抄題:
1,如果正規辦案過程襲,對傷人者的處罰決定後會將決定書內容送達給受害人,上面會有詳細的復議方法(傷人者不服的復議方法)。
2,但需留意的是傷者的傷勢經過法醫鑒定後是否只達到輕微傷,如果達到輕傷就可以直接把報警回執帶到當地公安局要求復議就可以。(公安局會把要求說明清楚)
3,賠償方面,派出所只是有義務要求傷人者當場賠償(雙方調解情況下,而且雙方均同意調解,沒有實施拘留),但既然已經拘留了,如果對方不賠償醫葯費問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
4,治安案件毆打他人單一行為最高也不會超過15天(拘留天數),所以如果已經是10-15天就已經是頂格處理了,沒有復議的必要了。
⑦ 正在行政復議的治安案件還可以提出證人嗎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這只是對被聲請人的限制,但並不限制申請人就相關情節提供證人等證據。
⑧ 請問公安機關拒絕受理治安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導致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無法啟動如何救濟
至派出所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檢察院控申科,人民檢察院有權力要求轄區內公安派出所說明不立案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要求其立案,必要時 可開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⑨ 派出所處理事情的程序是怎樣
這樣是不符合要求,這樣到法院起訴不能受理。
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了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鑒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鑒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鑒定)。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9)治安案件復議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